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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 當面和背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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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的環境裡(這裡指的是本店,下同。)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交換意見,溝通意見,由此儘量反映公意。有什麼優點應該發揚嗎?有什麼缺點應該糾正嗎?有什麼好辦法要提出嗎?有什麼委曲要申訴嗎?有什麼事情不贊成嗎?一切的一切,都須偏勞我們的這張嘴巴把心裡的意思說出來,別人是無從懸揣的。所以我們應該鼓勵人有話要說,不要悶在肚子裡。但在民主的環境裡,所謂有話要說,也有它的相當的途徑,不是張開嘴提高嗓子隨處亂說,或只是在茶餘飯後,或躺在床鋪上未入睡鄉以前,或揮毫寫私信的時候,和二三「知己」的朋友們發發牢騷便算是盡了言責,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要說的話雖出了口,比悶在肚裡算是勝一籌,但是有機會聽到的只是二三「知己」之友,即令說的話是千對萬對,也不過彼此付之一歎而已,有關係的負責人或有關係的領導機構,還是蒙在鼓中,無從而改善之。說的話如果是不對的,或是與事實不符的,有關係的負責人或有關係的領導機構因為無從聽到,也無從解釋,徒然使不正確的話語暗中傳播,也許還要影響到同人的工作情緒,間接在或多或少地破壞本店的事業。無論是前者或後者,如有這樣的情形存在,都是本店的損失。要避免這種流弊,我們要提倡有話當面說,不要背後說。這裡所謂「當面說」的對象,尤其是有關係的負責人或有關係的領導機構。(同人自治會分組當然也是「當面說」的良好場合,但是討論有了結果之後,要發生實際效力,有許多事,還是要對有關係的負責人,或有關係的領導機構提出。) 至於參加領導機構的同事,也是要養成有話當面說,不要背後嘰哩咕嚕另來一套。這裡所謂「當面說」的場合,當然是指會議的時候。會議所以成為「民主」的一個重要過程,就是因為在會議中,可由各人儘量貢獻所見,由共同討論得到一個比較合理或適當的結果,作為實行的根據。如有人參加會議時有話不說,使會議中無從得到他的貢獻,卻在會議以後大發議論,這是根本不忠實于民主,應該自己感到慚愧的。 以上所提出研究的,是「當面和背後」的一個方面。但是如果我們再作進一步的研究,還可以發現「當面和背後」的另一面,那就是「當面」和「背後」的不一致。有時雖然當面說了,和背後的並不一致。試舉一二例子:有一位同事曾有一個時期參加領導機構,參加討論加薪。在開會的時候,主席將經理會同總務部擬定的名單及所附注的應加數量,提交與會者共同討論,討論的結果,眾無異議,由與會者在單上分別簽字,以示負責。會後有一位同事嫌加得少了,責問與議者那位同事,責備他為什麼簽字。在事實上,當開會討論的時候,負責人對於整個經濟情形有報告,對每一個同事的考績情形也有報告,大家共同討論之後,認為是相當合理的,所以各人都表示同意,那位與議的同事也表示過意見,也表示同意。他有話也已經當面說了,並沒有表示異議。但是在會後經一位同事責備了一句,你猜他的態度怎樣!他說:「我簽字只是陪陪他們而已,反對有什麼用!」他在「背後」和在「當面」完全不一致了。這完全是不負責任,沒有肩膀的態度!如果整個領導機構中各人都採用這種不負責任沒有肩膀的態度,還能起什麼領導的效用嗎?對任何事如有卓見,應該在會議時當面力爭,倘若當面是一種態度,背後又是另一種態度,這是不對的。 還有一個例子是有一位同事做錯了事,我當面對他詳盡解釋的結果,他在當面是自己切實認錯了,同時還接受了領導機構對於此事的集體決議,但是後來他在背後卻仍然不認錯,仍然大發牢騷。這是另一種形式的「當面和背後」的不一致。他如果在當初認為不錯,儘管提出理由,不必認錯,不但對負責人個人而已,對於領導機構也可以提出理由反對負責人的意見,使領導機構根據所提出的理由加以討論公決。再退一步說。在當時雖認錯,雖已接受領導機構的決議,事後忽然發現自己並沒有錯,還可以向負責人及領導機構提出理由,要求覆議,這都是可用的正當的手續。否則當面是一種態度,背後又是另一種態度,這是不對的。要實行民主的紀律,當面和背後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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