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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意見的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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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的管理是採用民主集中的原則,在這個原則下,同人意見的溝通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尤其是規模較大,分店較多之後,彼此的意見的隔閡最易發生,由隔閡而發生誤會,小則影響到個人的工作情緒,大則影響到整個事業的順利發展,這個問題是值得我們嚴格的注意。 在本店的組織上,原有若干溝通意見的機構。例如關於業務方面,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業務會議、店務會議等等;關於人事及同人福利問題方面有人事委員會、同人自治會等等。在這種種會議席上,都有發表意見和交換意見的機會,我們都應該努力運用來作溝通意見的有效工具。在這種種會議中所討論及決議的事情,在可能範圍內,應儘量反映到《店務通訊》及《我們的生活》上——前者是有關整個店的業務的機關志,後者是同人自治會的機關志——儘量使同人知道其中的內容。 同時《店務通訊》還須負起反映同人關於業務上的意見。這些意見,大概可分三類:(一)關於各種工作上改善的建議,合於事實需要與在事實上辦得到的具體辦法,把它公佈出來。《店務通訊》不是純粹的言論機關,而是本店執行者所共同參加的機關志,既是合於事實的需要與在事實上辦得到的具體辦法,那末不但僅將言論發表而已,同時便須在實際上付之實行。(二)如遇有同人所擬發表的言論內容,對於事實有誤會,那末與該事實有關的負責人應加以解釋,消除這種誤會。這類解釋誤會的答覆,可分兩種方法處理:一種是個別的直接答覆;一種是與原文共同發表出來。(三)如有些辦法的建議,在負責者認為不能即決定採行,(如認為應即決定採行,那就應該在事實上即付之執行,)有提出徵求多數同人意見的必要,也應該發表出來,付之共同討論。 《我們的生活》既是自治會的機關志(在目前只能集中在幾個據點,其餘的地方還只能利用壁報),在自治會力量所能及的事情,也應該採用這樣的原則,即在自治會可以做應該做的事情,不僅僅發表文字而已,還應該注意在事實上即付之執行。 意見的溝通,除在各種會議中及機關志中有相當的園地外,當然還不夠,全體同人中任何人有意見還應具體提出,用口頭或書面告訴負責人或店內的相當機構,如理事會,人委會或監察會等,負責人或店內的機構即當加以虛心的考慮。如所提出的確是可以做應該做的事情,應該實行起來;如所提出的是屬疑問的問題,應該加以誠懇切實的解釋;如所提出的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應該提出來討論。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先須提倡有辦法有疑問即須隨時提出的作風與習慣。(無論用口頭或書面提出都可以,在各地的當然可以寫信。)我現在忝負本店業務上的總責,我遇著任何同事有意見提出,決不加以輕視,必能加以虛心考慮,在我職權以內可以解決的問題,必負責解決;即在我職權以外的事情,我也必能負責提交常務理事會或人委會討論解決。我相信本店各級負責人都有這樣的虛心態度,因為加強我們這共同努力事業的發展,增加我們工作的效率,以及在本店可能辦到的改善同人待遇種種方面,在我們是有共同的目標和願望,我們絕對沒有理由不顧到同人的意見,不考慮同人的意見。 但在事實上我發現同人中有一部分似乎有一種習慣,就是有何意見,往往只在私人通信中說;有何不滿,也往往只在私人通信中發發牢騷,而不向負責者提出,或不向店中的相當機構提出,結果是意見溝通的範圍很有限,負責者很難知道;遇有誤會,無從解釋,遇有錯誤亦不易迅速改正。為加強意見的溝通起見,我覺得我們要提倡:無論何時,有意見有辦法或有疑問,不僅在私人通信中說,要老老實實向負責人或店中的相當機構提出,負責人或店中的機構必能予以負責的答覆。 加強同人間意見的溝通,是本店民主精神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希望全體同人共同認識這件事的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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