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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上的改革


  本店在管理上是採用民主集中的原則,這是同人所知道的。這個原則在根本上是不錯的,我們仍然要寶貴這個原則。但是在運用方面,換句話說,在具體的辦法方面,卻應該根據現實情形的變化而斟酌改革,才能在實際上收到良好的效果。試把人事委員會處理人事問題來做個例子。當我們只有一家店在上海的時候,全體同事都在一個地方工作,有經常的接觸,彼此的情形都易於熟悉,不致有過大的隔膜,所以人事委員會對於處理人事比較地容易辦,比較地迅速。後來分店有了漢口、廣州兩處,事情已比「獨此一家」的時候複雜一些,再後來竟增加了三四十個據點,大多數同人散處在各地,彼此的情形便漸漸隔膜起來了;交通不便,信劄需時,在這樣情形之下,人事委員會往往受著客觀的限制,不免「吃力不討好」。在已往一年間,我被推任了人事委員會的主席,最大多數的關於人事的會議,我都親自參加過,依我的觀感,人事委員會中的每一委員對於每一件有關人事的問題,都是存著很公正的態度,尤其是集體的結論或決議,都是盡可能根據所知道的事實材料,配上已定的原則,加以慎重決定的。老實說,在人事委員會可以說是已盡了最大的努力。可是據陸續由各方面來到總處的同事所談及,仍多感覺到人事委員會所作的決議,常令人覺得與事實未能切合。至於人事委員會遇有特別慎重的事件,對事實須加以調查,所需的時間較多,也引起有些同事的不滿。不能迅速,誠然是一個缺點,但這是客觀條件的困難,並非人事委員會有意延擱、或懶惰。

  這種管理上的缺點應該怎樣消除呢?我們應該加強「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辦法,領導機構只須努力規定原則,不必顧及瑣屑事情;關於瑣屑的事情,各店負責人只鬚根據領導機構所定的原則負責執行,不必事事要請示人事委員會。執行如有不當,自然仍可由不服者向領導機構申訴,要求糾正,但是如果沒有充分的反證事實,各店負責人的執行是不應輕易推翻的。在另一方面,各店負責人如確有錯誤,當然也須負責,由領導機構決定處分。這是提高各分店負責人的職權,同時加重他們的責任。依目前的情形,即令是芝麻綠豆的小事,各店負責人也須請示總處,反而可以不必負責,因為職權不及,往往明明有所知也不肯明說或老實報告,即使說了也徒然結成私怨,於公事的執行,還是無甚裨益,這是實際的情形,我們不能諱疾忌醫,必須在管理上有所改革,以作補救。當然,同時我們對於負責人要加以慎選,要使他徹底明白原則,要使他能夠負起責任。關於原則,職權和責任的範圍,當然都應有明確規定。

  不但關於人事方面,即業務方面,理事會也要強調「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辦法,各店應有較詳備的營業計劃,究竟能否完成或超過,都應有比較具體的標準,在一定時期之後加以檢討,作為獎勵或處分的根據,使各店負責人及有關分店同事有所準繩。能完成營業計劃的應有相當的獎勵,使有關負責人和同事都能比例地獲得能超過的應有特獎;未能達到的也應有相當的處分。(詳細的辦法當然應有適當的規定。)在營業計劃的範圍內,應予各店負責人以發揮創造力的餘地。

  管理上的改革應特別注意實行「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辦法,其大意已如上述,同時我們還決定實行巡迴視察的辦法,這個辦法原來早想執行,因人手分不開,以致延擱,是一件莫大的憾事。最近對於人事方面有整個的調查,希望我們的視導員不久即可與各處同事詳談一切。我希望由於巡迴視察辦法的執行,散在各處的同人間的意見可以獲得相當充分的溝通,總處和各地間的隔膜可以得到相當的消除,這樣,對於我們的文化事業,應該有著更大的整頓和推進。

  由上面所說的這幾個方面同時兼程並進,應該可以得到更大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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