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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古代哲學的終局 第一章 西曆前三世紀之思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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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鈃、尹文 宋鈃,又作宋牼,大概與孟子同時。尹文曾說齊湣王(見《呂氏春秋·正名篇》。又見《說苑》《漢書·藝文志》作說齊宣王),大概死在孟子之後,若作西曆計算,宋鈃是紀元前360至290年,尹文是紀元前350至270年。 《漢書·藝文志》有宋子十八篇,列在小說家;《尹文子》一篇,列在名家。今《宋子》已不傳了。現行之《尹文子》有上下兩篇。 《莊子·天下篇》論宋鈃、尹文道: 不累於俗,不飾於物,不苟於人,不忮於眾;願天下之安寧,以活民命;人我之養,畢足而止,以此白心(白,《釋文》雲,或作任)。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宋鈃、尹文聞其風而悅之,作為華山之冠以自表。接萬物以別宥為始。……見侮不辱,救民之鬥;禁攻寢兵,救世之戰。以此周行天下,上說下教,雖天下不取,強聒而不舍也。……以禁攻寢兵為外,以情欲寡淺為內。…… 這一派人的學說與上文慎到、田駢一派有一個根本的區別。慎到一派「齊萬物以為道」,宋鈃、尹文一派「接萬物以別宥為始」。齊萬物是要把萬物看作平等,無論他「有所可,有所不可」,只是聽其自然。「別宥」便不同了。宥與囿通。《呂氏春秋·去宥篇》說:「夫人有所宥者,因以晝為昏,以白為黑。……故凡人必別宥,然後知。別宥則能全其天矣。」別宥只是要把一切蔽囿心思的物事都辨別得分明。故慎到一派主張無知,主張「莫之是,莫之非」;宋鈃、尹文一派主張心理的研究,主張正名檢形,明定名分。 《尹文子》也有「禁暴息兵,救世之鬥」的話。《孟子》記宋牼要到楚國去勸秦楚停戰。這都與《天下篇》相印證。《孟子》又說宋牼遊說勸和的大旨是「將言其不利」。這個正與墨家非攻的議論相同。《天下篇》說宋鈃、尹文「其為人太多,其自為太少」(此亦與慎到「自為」主義不同),又說:「先生恐不得飽,弟子雖饑,不忘天下,日夜不休,曰:我必得活哉!」這都是墨家「日夜不休,以自苦為極」的精神。因此我疑心宋鈃、尹文一派是墨家的一支,稍偏於「宗教的墨學」一方面,故不與「科學的別墨」同派。若此說是真的,那麼今本《尹文子》中「大道治者,則儒墨名法自廢;以儒墨名法治者,則不得離道」等句,都是後人加入的了(《荀子·非十二子篇》也以墨翟、宋鈃並稱)。 「見侮不辱,救民之鬥」,乃是老子、墨子的遺風。老子的「不爭」主義,即含有此意。(見第三篇)墨子也有此意。《耕柱篇》說: 子墨子曰:「君子不鬥。」子夏之徒曰:「狗豨猶有鬥,惡有士而無鬥矣。」子墨子曰:「傷矣哉!言則稱于湯文,行則譬於狗豨!傷矣哉!」 但宋鈃的「見侮不辱」說,乃是從心理一方面著想的,比老子、墨子都更進一層。《荀子·正論篇》述宋子的學說道: 子宋子曰:明見侮之不辱,使人不鬥。人皆以見侮為辱,故鬥也。知見侮之為不辱,則不鬥矣(《正名》篇亦言:「見侮不辱」)。 宋子的意思只要人知道「見侮」不是可恥的事,便不至於爭鬥了(婁師德的「唾面自乾」便是這個道理)。譬如人罵你「豬狗」,你便大怒;然而你的老子對人稱你為「豚兒」,為「犬子」,何以不生氣呢?你若能把人罵你用的「豬狗」看作「豚兒」之豚,「犬子」之犬,那便是做到「見侮不辱」的地位了。 宋子還有一個學說,說人的性情是愛少不愛多的,是愛冷淡不愛濃摯的。《莊子·天下篇》稱為「情欲寡淺」說(欲是動詞,即「要」字)。《荀子·正論篇》說: 子宋子曰:「人之情欲(欲是動詞)寡,而皆以己之情為欲多,是過也。」故率其群徒,辨其談說,明其譬稱,將使人知情之欲寡也(《正名篇》亦有「情欲寡」句)。 這種學說大概是針對當時的「楊朱主義」(縱欲主義)而發的。宋子要人寡欲,因說人的情欲本來是要「寡淺」的,故節欲與寡欲並不是逆天拂性,乃是順理複性。這種學說正如儒家的孟子一派要人為善,遂說性本是善的。同是偏執之見(看《荀子》的《駁論》)。但宋鈃、尹文都是能實行這個主義的,看《天下篇》所說,便可見了。 尹文的學說,據現有的《尹文子》看來,可算得當時一派重要學說。尹文是中國古代一個 法理學大家。中國古代的法理學乃是儒墨道三家哲學的結果。老子主張無為,孔子也說無為,但他卻先要「正名」,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地位,方才可以「無為而治」了。孔子的正名主義已含有後來法理學的種子。看他說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便可見名與法的關係。後來墨家說「法」的觀念,發揮得最明白。墨家說「名」與「實」的關係也說得最詳細。尹文的法理學的大旨在於說明「名」與「法」的關係。《尹文子》說: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故必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正名」)……善名命善,惡名命惡。 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聖賢仁智,命善者也。頑嚚凶愚,命惡者也。……使善惡盡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在我。……名宜屬彼,分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這是尹文的法理學的根本觀念。大旨分為三層說:一是形,二是名,三是分。形即是「實」,即是一切事物。一切形都有名稱,名須與實相應,故說:「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尹文的名學好像最得力于儒家的正名主義,故主張名稱中須含有褒貶之意,所以說:「善名命善,惡名命惡,……使善惡盡(疑當作畫)然有分。」這完全是寓褒貶,別善惡,明貴賤之意。命名既正當了,自然會引起人心對於一切善惡的正當反動。 這種心理的反動,這種人心對於事物的態度,便叫做「分」。例如我好好色而惡惡臭,愛白而憎黑:好色、惡臭、白、黑是名;好、惡、愛、憎是分。名是根據於事物的性質而定的,故說「名宜屬彼」。分是種種名所引起的態度,故說「分宜屬我」。有什麼名,就該引起什麼分。名不正,則分不正。例如匈奴子娶父妻,不以為怪;中國人稱此為「烝」,為「亂倫」,就覺得是一樁大罪惡。這是因為「烝」與「亂倫」二名都能引起一種罪惡的觀念。又如中國婦女纏足,從前以為「美」,故父母狠起心腸來替女兒裹足,女兒也忍著痛苦要有這種「美」的小腳。現今的人說小腳是「野蠻」,纏足是「殘忍非人道」,於是纏足的都要放了,沒有纏的也不再纏了。這都因為「美」的名可引起人的羡慕心,「野蠻」「殘忍」的名可引起人的厭惡心。名一變,分也變了。 正名的宗旨只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只是要善名發生羡慕愛做的態度,惡名發生厭惡不肯做的態度。故說「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以上所說,尹文的法理學與儒家的正名主義毫無分別(參觀第四篇第四章,第十一篇第三章)。但儒家如孔子想用「春秋筆法」來正名,如荀卿想用國家威權來制名,多不主張用法律。尹文便不同了。《尹文子》道: 故人以度審長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輕重,以律均清濁,以名稽虛實,以法定治亂。以簡治煩惑,以易禦險難,以萬事皆歸一,百度皆准於法。歸一者,簡之至;准法者,易之極。如此,頑嚚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 從純粹儒家的名學一變遂成純粹的法治主義。這是中國法理學史的一大進步,又可見學術思想傳授沿革的線索最不易尋,決非如劉歆、班固之流畫分做六藝九流就可完事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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