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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別墨 第三章 論辯(3)


  這七種今分說於下:

  (一)或也者,不盡也。《經上》說:「盡,莫不然也。」或字即古域字,有限於一部分之意。例如說「馬或黃或白」,黃白都不能包舉一切馬的顏色,故說「不盡」。《易文言》說:「或之者,疑之也。」不能包舉一切,故有疑而不決之意。如說「明天或雨或晴」「他或來或不來」,都屬此類。

  (二)假也者,今不然也。假是假設,如說「今夜若起風,明天定無雨」。這是假設的話,現在還沒有實現,故說「今不然也」。

  這兩條是兩種立辭的方法,都是「有待之辭」。因為不能斬截斷定,故未必即引起辯論。

  (三)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故即「以說出故」之故,即前提)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效是「效法」的效,法即是上文「法,所若而然也」的法。此處所謂「效」,乃是「演繹法」的論證(又譯外籀)。這種論證,每立一辭,須設這辭的「法」,作為立辭的「故」。凡依了做去,自然生出與辭同樣的效果的,便是這辭的「法」。這法便是辭所仿效。所設立辭之「故」,須是「中效」(「中效」即是可作模範,可以被仿效。中字如「中看不中吃」之中)的「法」;若不可效法,效法了不能生出與所立的辭同類的效果,那個「故」便不是正確的故了。例如說:

  這是圓形。何以故?因這是「規寫交」的(用《經說上》語)。

  「這是圓形」,是所立的辭(因明學所謂宗)。「規寫交的」,是辭所根據的「故」。依這「故」做,皆成圓形,故是「中效」的法,即是正確的故。因明學論「因」須有「遍是宗法性」也是這個道理。窺基作《因明論疏》,說此處所謂「宗法」,乃是宗的「前陳」之法,不是「後陳」之法(前陳即實,後陳即名),這話雖不錯,但仔細說來,須說因是宗的前陳之法,宗的後陳又是這因的法。如上例,「規寫交的」是這個圓之法,宗的後陳又是這因的法。如上例,「規寫交的」是這個圓之法;「圓形」又是「規寫交的」之法(因規寫交的皆是圓形,但圓形未必全是用規寫交的)。

  上文說過,凡同法的必定同類。依此理看來,可以說求立辭的法即是求辭的類。三支式的「因」,三段論法的「中詞」(Middle Term),其實只是辭的「實」(因明學所謂宗之前陳)所屬的類,如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所作性是聲所屬的類。如說「孔子必有死,因他是人」。人是孔子的類名。但這樣指出的類,不是胡亂信手拈來的,須恰恰介於辭的「名」與「實」之間,包含著「實」,又正包含在「名」裡。故西洋邏輯稱他為「中詞」。

  因為同法必定同類,故演繹法的論證,不必一定用三支式(三支式,又名三段論法)。因明學有三支,西洋邏輯自亞裡士多德以來,也有三段論法。其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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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論式固是極明顯完密,但《墨辯》所說的「效」,實在沒有規定「三支」的式子。章太炎的《原名篇》說墨家也有三支。其說如下:

  《墨經》以因為故。其立量次第:初因,次喻體,次宗,悉異印度大秦。《經》曰:「故,所得而後成也。」《說》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無然。(﹝原注﹞案無是羨文)若見之成見也。」夫分於兼之謂體;無序而最前之謂端。特舉為體,分二為節,之謂見(﹝原注﹞皆見《經上》及《經說上》。本云:「見:體、盡。」《說》曰:「見。時者,體也。二者,盡也。」按時讀為特,盡讀為節。《管子·弟子職》曰:「聖之高下,乃承厥火。」以聖為燼,與此以盡為節同例。特舉之則為一體,分二之則為數節)。今設為量曰:「聲是所作(因),凡所作者皆無常(喻體),故聲無常(宗)。初以因,因局,故謂之小故(﹝原注﹞猶今人譯為小前提者)。無序而最前,故擬之以端。次之喻體,喻體通,故謂之大故(﹝原注﹞猶今人譯為大前提者)。此「凡所作」,體也;彼「聲所作」,節也。故擬以見之成見(﹝原注﹞上見謂體,下見謂節)。

  太炎這一段話,未免太牽強了。《經說上》論大故小故的一節,不過是說「故」有完全與不完全的分別(說詳上文),並不是說大前提與小前提。太炎錯解了「體也若有端」一句,故以為是說小前提在先之意。其實「端」即是一點,並無先後之意(看《墨子間詁》解「無序而最前」一句)。太炎解「見」字更錯了(看上文解「若見之成見也」一句)。《經上》說:

  見:體盡。《說》曰:時者,體也。二者,盡也。

  此說見有兩種:一是體見,一是盡見。孫詒讓說時字當讀為特,極是。《墨辯》說:「體,分於兼也。」又「盡,莫不然也」(皆見《經上》)。體見是一部分的見,盡見是統舉的見。凡人的知識,若單知一物,但有個體的知識,沒有全稱的知識。如莎士比亞(Shakespeare)的「暴風」一本戲裡的女子,生長在荒島上,所見的男子只有他父親一個人,他決不能有「凡人皆是……」的統舉的觀念。至少須見了兩個以上同類的物事,方才可有統舉的觀念,方才可有全稱的辭。因明學的「喻依」(如說:「凡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瓶等即是喻依。以瓶喻聲也),與古因明學的「喻」,都是此理。今舉古因明的例如下(此例名五分作法):

  宗 聲是無常。

  因 所作性故。

  喻 猶如瓶等。

  合 瓶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所作性,聲亦無常。

  結 是故得知,聲是無常。

  單說一個「所作」之物,如「聲」,只可有一部分的知識,即是上文所謂「特者,體也」。若有了「瓶」等「所作」之物為推論的根據,說「瓶是所作,瓶是無常;聲是所作,聲亦無常」。這雖是「類推」(Analogy)的式子,已含有「歸納」(Induction)的性質,故可作全稱的辭道:「凡所作者,皆是無常。」這才是統舉的知識,即是上文所說的「二者,盡也」。太炎強把「盡」字讀為節字(此類推法之謬誤),以為墨家有三支式的證據,其實是大錯的。《墨辯》的「效」,只要能舉出「中效的故」,——因明所謂因,西洋邏輯所謂小前提,——已夠了,正不必有三支式。何以不必說出「大前提」呢?因為大前提的意思,已包含在小前提之中。如說「孔子必有死,因孔子是人」。我所以能提出「人」字作小前提,只為我心中已含有「凡人皆有死」的大前提。換言之,大前提的作用,不過是要說明小前提所提出的「人」,乃是介於「孔子」與「有死的」兩個名詞之間的「中間」。但是我若不先承認「人」是「孔子」與「有死」兩者之間的「中詞」,我決不說「因孔子是人」的小前提了。故大前提盡可省去(古因明之五分作法也沒有大前提)。

  以上說「效」為演繹法的論證。

  (四)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也物即他物。把他物來說明此物,叫做譬。《說苑》有一段惠施的故事,可引來說明這一節:

  梁王謂惠子曰:「願先生言事則直言耳,無譬也。」惠子曰:「今有人於此,而不知彈者,曰:彈之狀何若?應曰:彈之狀如彈,則諭乎?」王曰:「未諭也。」「於是更應曰:彈之狀如弓,而以竹為弦,則知乎?」王曰:「可知矣。」惠子曰:「夫說者固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無譬,則不可矣。」

  (五)

  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侔與辟都是「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的方法,其間卻有個區別。辟是用那物說明這物;侔是用那一種辭比較這一種辭。例如公孫龍對孔穿說:

  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于所謂「馬」,悖(《公孫龍子》一)。

  這便是「比辭而俱行」。

  辟與侔皆是「使人知之」的方法。說話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兩件,那聽的人卻知道一件。所以那說話的人須要用那已知的來比喻那不知道的。因此這兩種法子,但可說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談說的方法,卻不能作為科學上發明新知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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