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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別墨 第三章 論辯(2)


  §故

  上文說的「以說出故」的「故」乃是《墨辯》中一個極重要的觀念,不可不提出細說一番。《經上》說:

  故所得而後成也。《說》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若見之成見也(孫詒讓補然字及之必不三字,是也。今從之。唯孫移體也五字,則非)。

  《說文》:「故,使為之也。」用棍敲桌,可使桌響;用棍打頭,可使頭破。故的本義是「物之所以然」,是成事之因。無此因,必無此果,所以說:「故,所得而後成也。」如《莊子·天下篇》:「黃繚問天地所以不墜不陷,風雨雷霆之故。」引申出來,凡立論的根據,也叫做「故」。如上文引的「以說出故」的故,是立論所根據的理由。《墨辯》的「故」,總括這兩種意義。《經說》解此條,說「故」有大小的分別。

  小故是一部分的因。例如人病死的原因很複雜,有甲、乙、丙、丁等,單舉其一,便是小故。有這小故,未必便死;但是若缺這一個小故,也決不致死。故說:「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因為他是一部分的因,故又說:「體也,若有端。」(體字古義為一部分。《經上》說:「體,分於兼也。」兼是全部,體是一部分。《經說》曰:「體,若二之一,尺之端也。」尺是線,端是點。二分之一,線上之點,皆一部分)。

  大故乃各種小故的總數,如上文所舉甲、乙、丙、丁之和,便是大故。各種原因都完全了,自然發生結果。所以說:「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譬如人見物須有種種原因。所以說:「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譬如人見物須有種種原因,如眼光所見的物,那物的距離,光線、傳達光線的媒介物,能領會的心知等等(印度哲學所謂「九緣」是也)。此諸「小故」,合成「大故」,乃可見物。故說「若見之成見也」。

  以上說「故」字的意義。《墨辯》的名學,只是要人研究「物之所以然」(《小取篇》所謂「摹略萬物之然」),然後用來做立說的根據。凡立論的根據,所以不能正確,都只是因為立論的人見理不明,把不相干的事物,牽合在一處,強說他們有因果的關係;或是因為見理不完全,把一部分的小故,看作了全部的大故。科學的推論,只是要求這種大故;謹嚴的辯論,只是能用這種大故作根據。再看《經下》說:

  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說在病。《說》曰:物或傷之,然也。見之,智也。告之,使知也。

  「物之所以然」,是「故」。能見得這個故的全部,便是「智」。用所知的「故」,作立說的「故」,方是「使人知之」。但是那「物之所以然」是一件事,人所尋出的「故」又是一件事。兩件事可以相同,但不見得一定相同。如「物之所以然」是甲、乙、丙三因,見者以為是丁、戊,便錯了,以為單是甲,也錯了。故立說之故,未必真是「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的故。不能如此,所舉的故便不正確,所辯論的也就沒有價值了。

  §法

  《墨辯》還有一個「法」的觀念很重要。《經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說》曰:意、規、員,三也,俱可以為法。

  法字古文作佱從亼(即集合之集)從正,本是一種模子。《說文》:「法,刑也。模者,法也。範者,法也。型者,鑄器之法也。」法如同鑄錢的模子,把銅汁倒進去,鑄成的錢,個個都是一樣的。這是法的本義(參看下文第十二篇)。所以此處說:「法,所若而然也。」若,如也。同法的物事,如一個模子裡鑄出的錢,都和這模子一樣。「所若而然」便是「仿照這樣去做,就是這樣」。譬如畫圓形,可有三種模範。第一是圓的概念,如「一中同長為圓」,可叫做圓的「意」。第二是作圓的「規」。第三是已成的圓形,依著摹仿,也可成圓形。這三種都可叫做「法」。法即是模範,即是法象(參看上文第四篇第三章論象)。

  依「法」做去,自生同樣效果。故《經下》說: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這是說同法的必定同類。這是墨家名學的一個重要觀念。上文說「故」是「物之所以然」,是「有之必然」。今說「法」是「所若而然」。把兩條界說合起來看,可見故與法的關係。

  一類的法即是一類所以然的故。例如用規寫圓,即是成圓之故,即是作圓之法。依此法做,可作無數同類的圓。故凡正確的故,都可作為法;依他做去,都可發生同樣的效果。若不能發生同類的效果,即不是正確之故。科學的目的只是要尋出種種正確之故,要把這些「故」列為「法則」(如科學的律令及許多根據於經驗的常識),使人依了做去可得期望的效果。名學的歸納法是根據於「有之必然」的道理,去求「所以然」之故的方法。名學的演繹法是根據於「同法的必定同類」的道理,去把已知之故作立論之故(前提)。看他是否能生出同類的效果。懂得這兩個大觀念——故與法——方才可講《墨辯》的名學。

  §辯的七法

  以上說一切論辯的根本觀念。如今且說辯的各種方法。《小取篇》說:

  或也者,不盡也。

  假也者,今不然也。

  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

  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

  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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