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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別墨 第三章 論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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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的界說 墨家的「辯」,是分別是非真偽的方法。《經上》說: 辯,爭彼也。辯勝,當也。《說》曰: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 《經說下》說: 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爭彼」的「彼」字,當是「佊」字之誤(其上有「攸,不可兩不可也」,攸字亦佊字之誤。彼佊形近而誤。)佊字《廣雅釋詁》二云:「衺也。」王念孫疏證云:「《廣韻》引《埤蒼》云:『佊,邪也』;又引《論語》『子西佊哉』。今《論語》作彼。」據此可見佊誤為彼的例。佊字與「詖」通。《說文》:「詖,辯論也。古文以為頗字。從言,皮聲。」詖、頗、佊,皆同聲相假借。後人不知佊字,故又寫作「駁」字。現在的「辯駁」,就是古文的「爭佊」。先有一個是非意見不同,一個說是,一個說非,便「爭佊」起來了。怎樣分別是非的方法,便叫做「辯」。 §辯的用處及辯的根本方法 《小取篇》說: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焉,乃也)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這一段先說辯的目的,共有六項:(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四)察名實,(五)處利害,(六)決嫌疑。「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兩句,總論「辯」的方法,「摹略」有探討搜求的意義(《太玄》注:「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廣雅·釋詁》三:「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𢯱,於道曰略。」孫引俞正燮語未當)。論辯的人須要搜求觀察萬物的現象,比較各種現象交互的關係,然後把這些現象和這種種關係,都用語言文字表示出來。所以說:「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種種事物,都叫做「實」。實的稱謂,便是「名」(說見第七篇)。所以《經說下》說:「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例如說「這是一匹馬」,「這」便是實,「一匹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論理上,實便是主詞(Subject),名便是表詞(Predicate),合名與實,乃稱為「辭」(Proposition or Judgment)(辭或譯「命題」,殊無道理)。單有名,或單有實,都不能達意。有了「辭」,才可達意。但是在辯論上,單有了辭,還不夠用。例如我說「《管子》一部書不是管仲做的」,人必問我:「何以見得呢?」我必須說明我所以發這議論的理由。這個理由,便叫做「故」(說詳下)。明「故」的辭,便叫做「說」(今人譯為「前提」Premise)。《經上》說:「說,所以明也。」例如: 「《管子》」(實)是「假的」(名)。……(所立之辭)因為《管子》書裡有許多管仲死後的故事。……(說) 怎麼叫做「以類取,以類予」呢?這六個字又是「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的根本方法。取是「舉例」,予是「斷定」。 凡一切推論的舉例和斷語,都把一個「類」字作根本。「類」便是「相似」(《孟子》:「故凡同類者,舉相似也」),例如我認得你是一個「人」,他和你相似,故也是「人」,那株樹不和你相似,便不是「人」了。即如名學中最普通的例: 孔子亦有死。為甚麼呢? 因為孔子是一個「人」。 因為凡是「人」都有死。 這三個「辭」和三個「辭」的交互關係,全靠一個「類」字(參看附圖)。印度因明學的例,更為明顯: 如下圖:「聲」與「瓶」同屬「做所的」一類,「做所的」又屬「無常的」一類,這叫做「以類予」。在萬物之中,單舉「瓶」和「聲」相比,這是「以類取」。一切推論是歸納,是演繹,都把一個「類」字做根本。所以《大取》篇說: 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 一切論證的謬誤,都只是一個「立辭而不明於其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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