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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別墨 第二章 墨辯論知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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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的種類 《墨辯》論「知道」的分別,凡有三種: 知:聞、說、親(《經上》)。《說》曰:知,傳受之聞也。方不〈廣章〉,說也。身觀焉,親也。 第一種是別人傳授給我的,故叫做「聞」。第二種是由推論得來的,故叫做「說」(《經上》:「說,所以明也」)。第三種是自己親身經歷來的,故叫做「親」。如今且分別解說如下: §聞 這個「聞」字,有兩種意思。《經上》說: 聞:傳、親。《說》曰:或告之,傳也。身觀焉,親也。 一種是「傳聞」,例如人說有鬼,我也說有鬼,這是「把耳朵當眼睛」的知識。一種是「親聞」,例如聽見一種聲音,知道他是鐘聲,或是鑼聲,這是親自經歷來的知識,屬上文的第三種,不屬第一種。 §說 親 科學家最重經驗(墨子說的「百姓耳目之寔」),但是耳目五官所能親自經歷的,實在不多。若全靠「親知」,知識便有限了。所以須有「推論」的知識。《經下》說: 聞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說》曰:聞,在外者,所不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猶白若黑也,誰勝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同擬。擬,舉寔也。說見上文)。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長。 外親知也。室中,說知也。 此說一個人立屋之外,不知屋子裡人是什麼顏色。有人說:「屋裡的人的顏色,同這個人一樣。」若這個人是白的,我便知道屋裡人也是白的了。屋外的白色,是親自看見的;屋裡的白色,是由「推論」得知的。有了推論,便可坐在屋裡,推知屋外的事;坐在北京,推知世界的事;坐在天文臺上,推知太陽系種種星球的事。所以說:「方不〈廣章〉,說也。」這是《墨辯》的一大發明(親即佛家所謂「現量」,說即「比量」傳近似「聖教量」而略有不同也)。 §實驗主義(應用主義) 墨子的「應用主義」,要人把知識來應用。所以知與不知的分別,「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這是墨子學說的精采。到了「別墨」,也還保存這個根本觀念。《經下》說: 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說》曰:我有若視,曰知。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之也。 這和第六篇所引《墨子·貴義篇》瞽者論黑白一段相同。怎樣能知道一個人究竟有知無知呢?這須要請他去實地試驗,須請他用他已知的「名」去選擇。若他真能選擇得當,「取去俱能之」,那才是真知識。 但是《墨辯》的人生哲學,雖也主張「知行合一」,卻有兩層特別的見解。這些「別墨」知道人生的行為,不是完全受「知識」的節制的。「知識」之外,還有「欲望」,不可輕視。所以《經上》說: 為窮知而亻縣於欲也。 「為」便是行為。他說行為是知識的止境,卻又是倚賴著「欲」的。《經說》上說這一條道: 為,欲斫其指(孫說,斫,是〈著斤〉之訛),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也,無遺於害也,而猶欲斫之,則離之(孫說,離即罹)。……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 懂得這個道理,然後可懂得「別墨」的新「樂利主義」。墨子已有「義即是利」的意思,但是他卻沒有明白細說。到了「別墨」,才有完滿的「樂利主義」。《經上》說: 義利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 這比說「義即是利」又進一層,直指 利害的來源,在於人情的喜惡。就是說 善惡的來源,在於人情的欲惡。所以一切教育的宗旨,在於要使人有正當的欲惡。欲惡一正,是非善惡都正了。所以《經上》說: 欲正,權利;惡正,權害。(《大取篇》云:「于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 §樂利主義之公式 但是如何才是正當的欲惡呢?《大取篇》有一條公式道: 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 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于事為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求,為之(之通是)。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為義為非義也。…… 細看這個公式的解說,便知「別墨」的樂利主義並不是自私自利,乃是一種為天下的樂利主義。所以說:「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可以見「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原只是把天下「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作一個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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