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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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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佩孚與聯省自治 28 吳佩孚的東電,期望國會議員做中國的「哈米頓,佛蘭克林」,並且給這班哈米頓、佛蘭克林上了三個條陳。第一條說「職權固期能完全行使,然殫力宜以制憲為准」。第三條主張「強迫教育,保護勞動」。這兩條都可以得一般人的同情。但是那占全文大半篇幅的第二條就很有討論的餘地了。這一條討論分權與集權的得失,主張「須以單一之形式,貫徹分權之精神」。他對於「聯省自治」的話,仍是反對的;他雖不明指聯省自治,但電文中說的「不惜分崩割裂以立法,……以列強環視之國家供冥想之試驗」,明明是指聯省自治的主張。吳氏的軍事天才,是很可佩服的;但他的政治主張,我們可不能不認為幼稚。 「聯省自治」這個名詞雖然不免有語病,但他的內容實在不過是一種聯邦或聯省的國家;無論聯邦與聯省,並不妨害國家的統一。約法或憲法上盡可以仍舊說「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因為統一民主國盡可以包含聯邦式的統一民主國。假使我們能做到像美國那樣的聯邦式的統一,難道我們還不能滿足嗎?然而吳氏卻要抬出「破壞國家,違背約法」的大罪名來責備人,我們真不懂了。我們平心而論,「聯省式的統一國家」,是現在唯一的統一;只有這種統一是可能的;吳氏說的「集權于國,分權於民」的統一,只是紙上的名詞,事實上是沒有那麼回事的。 試問怎樣才叫做「集權于國,分權於民」?依吳氏的具體辦法,省長必由中央任命,難道就可算是「集權于國」了嗎?那麼,又怎樣「分權於民」呢?吳氏一面說「宜民自治」,「分權於民」,一面又怕「省長而入選,非軍閥則賈氓;縣長而入選,非鄉願則地痞」。他又說,「政治甫入軌範之日,民選之利尚在無何有之鄉,而其為害已不可勝紀」。如此看來,「分權於民」四個字也只好留在無何有之鄉了! 我們要明白承認:民治主義是一種信仰。信仰的是什麼呢?第一,信仰國民至多可以受欺于一時,而不能受欺于永久。第二,信仰制度法律的改密可以範圍人心,而人心受了法制的訓練,更可以維持法治。第三,民治的本身就是一種公民教育。給他一票,他今天也許拿去做買賣,但將來總有不肯賣票的一日;但是你若不給他一票,他現在雖沒有賣票的機會,將來也沒有不賣票的本事了。 若因為「組織未備,鍛練未成」,就不敢實行民治,那就等於因為怕小孩子跌倒就不叫他學走了。學走是免跌的唯一法子,民治是「鍛練」民治的唯一法子!若依吳佩孚的兢兢懷疑,那麼,我們也可以說:「組織未備,鍛練未成,究其終極,總統而入選,非軍閥即奸雄;議員而入選,非政棍即財主!」我們何不也改總統為世襲皇帝,改議員為任命的呢? 我們要勸告吳氏:現在的爭點並不是那紙上的「集權于國,分權於民」,乃是「那幾部分的許可權應該歸中央,那幾部分的許可權應該歸各省」。當年的費府會議,哈米襟和佛蘭克林們做的事業,也只不過解決了這一個問題。現在吳氏既然期望國會議員做中國的哈米頓和佛蘭克林,正應該期望他們早早解決這個問題,明定中央與各省的許可權,使將來的中央政府確為各省公認為不可少的總機關,使將來的各省確為一個統一國家的自治省分而不致侵犯中央的許可權,不致居服從中央之名而實行割據的分裂! 至於省長的問題,憲法裡盡可不必規定。將來「省之官制」是應該由各省自定的。如果某一省情願請中央任命省長,那也是可以的。但是吳佩孚駁民選省長的理由,是絕對不能成立的。 29 黎元洪忽然向國會「補完民國六年七月正式辭職手續」!這種古今中外都不曾有過的妙計,不知是那一位神機軍師想出來的。然而這確是一條妙計。假如國會准他辭職,那就是國會承認了他的法律上的位置了。假如國會不准他辭職,他更是合法的總統了。假如國會不受理,把原文退回,那又是國會自身不肯解決這個問題,他仍舊可做他的總統了。政府算定國會此時不能受理這事,故同時又通電全國,明明說著: 維持約法,踐履誓言,不得不補行辭職。……第時局阽危,南北尚未統一,本大總統膺國民付託之重,在職一日,即當盡一日之責。未經國會解決之前,決不稍圖推卸,貽誤國事。 現在國會果然把諮文退回去了,黎元洪自然「決不稍圖推卻」了。這豈不是一條妙計嗎?——然而過去的事實還是事實,過去的歲月還是歲月,決不是一紙公文就能彌補了的。其實黎元洪若能老老實實的認清自己的職務是在非常時代被擁戴出來維持現狀的一個臨時總統,這一層還可以得國人的諒解,還可以得歷史上的諒解。他又何必多此一舉呢? 30 現在事實上是王寵惠出來組織內閣了。當顏惠慶組閣的時代,我們最不滿意的是,顏惠慶在外國多年,總算是負點虛名的人了,然而他的內閣毫無政策,毫無計劃。無主張的上臺,無主張的下臺,是政治家可恥的行為!現在王氏又上臺了。王氏是《我們的政治主張》的一個簽名者;那篇政治主張提出三個基本的要求:「(1)要求一個憲政的政府,(2)要求一個公開的政府,(3)要求一個有計劃的政府。我們現在對他先提出第三個要求,我們希望他先定一個大政方針,然後上臺;我們希望他抱一個計劃而來,為這個計劃的失敗而去。無計劃的上臺,無計劃的下臺,是我們決不希望于王氏的! 8月7至13日 31 本報這一期(《努力》第十六期)登出「滌襟」的一篇《述孫、陳之爭》的長文。「頓滌」是沒有黨派成見的人,此次自廣州避亂來上海,做了這篇文章,說明孫、陳分家的歷史。他自己也有時加上一點評判。我們覺得他的態度很平允,所以在這一期裡把他全行登出,供討論粵事的人的參考。至於我們對於孫、陳之爭,因為不容易得確實消息,所以不曾發表什麼偏袒的意見;然而第十二期上攻擊「舊道德的死屍」的一段短評,已惹起了《民國日報》一個月的攻擊了。我們研究他們的駁論,參考「滌襟」的文章,覺得我們的主張所以招怨的原故全在我們不曾完全瞭解孫派用秘密結社來辦政黨的歷史。 同盟會是一種秘密結社,國民黨是一種公開的政黨,中華革命黨和新國民黨都是政黨而帶著秘密結社的辦法的。在一個公開的政黨裡,黨員為政見上的結合,合則留,不合則散,本是常事;在變態的社會裡,政治不曾上軌道,政見上的衝突也許釀成武裝的革命,這也是意中的事。但此次孫、陳的衝突卻不如此簡單。孫文鑒於國民黨的失敗,仍舊想恢復秘密結社的法子來組政黨。因為陳炯明是新國民黨的黨員,不曾脫黨,而攻擊黨魁,故用秘密結社的道德標準看起來,陳炯明自然是叛黨的罪人了。 陳氏至今不敢發一個負責任的宣言,大概也是為了這個原故。我們旁觀的人只看見一個實力派與一個實力派決裂了,故認作一種革命的行動,而在孫氏一派人的眼裡,只見得一個宣過誓的黨員攻擊他應該服從的黨魁,故抬出「叛逆」、「叛弑」等等舊名詞來打他。這是我們現在的觀察。但我們再進一步,提出一個疑問:秘密結社的儀式究竟是否適宜於大規模的政黨?秘密杜用來維繫黨員的法子在現代的社會裡是否可以持久?這一個「制度」的問題似乎也有討論的價值罷。 8月14至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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