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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貞操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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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藍志先 先生對於這個問題共分五層。第一層的大意是說: 夫婦關係,愛情雖是極重要的分子,卻不是唯一的條件。……貞操雖是對待的要求,卻並不是以愛情有無為標準,也不能僅看做當事者兩個人的自由態度。……因為愛情是盲目而極易變化的。這中間須有一種強迫的制裁力。……愛情之外,尚當有一種道德的制裁。簡單說來,就是兩方應當尊崇對手的人格。……愛情必須經過道德的洗煉,使感情的愛變為人格的愛,方能算的真愛。……夫婦關係一旦成立以後,非一方破棄道德的制裁,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已的緣故,這關係斷斷不能因一時感情的好惡隨便可以動搖。貞操即是道德的制裁人格的義務中應當強迫遵守之一。破棄貞操是道德上一種極大罪惡,並且還毀損對手的人格,絕不可以輕恕的。 這一層的大旨我是贊成的。我所講的愛情,並不是先生所說盲目的又極易變化的感情的愛。人格的愛雖不是人人都懂得的(這話先生也曾說過),但平常人所謂愛情,也未必全是肉欲的愛;這裡面大概總含有一些「超于情欲的分子」,如共同生活的感情,名分的觀念,兒女的牽繫,等等。但是這種種分子,總還要把異性的戀愛做一個中心點。夫婦的關係所以和別的關係(如兄弟姊妹朋友)不同,正為有這一點異性的戀愛在內。 若沒有一種真摯專一的異性戀愛,那麼共同生活便成了不可終日的痛苦,名分觀念便成了虛偽的招牌,兒女的牽繫便也和豬狗的母子關係沒有大分別了。我們現在且不要懸空高談理想的夫婦關係,且仔細觀察最大多數人的實際夫婦關係究竟是什麼樣子。我以為我們若從事實上的觀察作根據,一定可以得到這個斷語:夫婦之間的正當關係應該以異性的戀愛為主要元素;異性的戀愛專注在一個目的,情願自己制裁性欲的自由,情願永久和他所專注的目的共同生活,這便是正當的夫婦關係。人格的愛,不是別的,就是這種正當的異性戀愛加上一種自覺心。 我和先生不同的論點,在於先生把「道德的制裁」和「感情的愛」分為兩件事,所以說「愛情之外尚當有一種道德的制裁」。我卻把「道德的制裁」看作即是那正當的,真摯專一的異性戀愛。若在「愛情之外」別尋夫婦間的「道德」,別尋「人格的義務」,我覺得是不可能的了。所以我贊成先生說的「夫婦關係一旦成立以後,非一方破棄道德的制裁(即是我所謂「真一的異性戀愛」),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己的緣故(如寡婦不能生活,或鰥夫不能撫養幼小兒女),這關係斷斷不能因一時感情的好惡隨便可以動搖」。我雖然贊成這個結論,卻不贊成先生說的「貞操並不是以愛情有無為標準」。因為我所說的「貞操」即是異性戀愛的真摯專一。沒有愛情的夫婦關係,都不是正當的夫婦關係,只可說是異性的強迫同居!既不是正當的夫婦,更有什麼貞操可說? 先生所說的「尊重人格」,固然是我所極贊成的。但是夫婦之間的「人格問題」,依我看來只不過是真一的異性戀愛加上一種自覺心。中國古代所說「夫婦相敬如賓」的敬字便含有尊重人格的意味。人格的愛情,自然應該格外尊重貞操。但是人格的觀念,根本上研究起來,實在是超於平常人心裡的「貞操」觀念的範圍以外。平常人所謂「貞操」,大概指周作人先生所說的「信實」,我所說的「真一」,和先生所說的「一夫一婦」。但是人格的觀念有時不限於此。先生屢用易蔔生的《娜拉》為例。即以此戲看來,郝爾茂對於娜拉並不曾違背「貞操」的道德。娜拉棄家出門,並不是為了貞操問題,乃是為了人格問題。這就可見人格問題是超於貞操問題了。 先生又極力攻擊自由戀愛和容易的離婚。其實高尚的自由戀愛,並不是現在那班輕薄少年所謂自由戀愛,只是根據於「尊重人格」一個觀念。我在美洲也曾見過這種自由戀愛的男女,覺得他們真能尊重彼此的人格。這一層周作人先生已說過了,我且不多說。至於容易的離婚,先生也不免有點誤解。我從前在《美國的婦人》一篇裡曾有一節論美國多離婚案之故道: ……自由結婚的根本觀念就是要夫婦相敬相愛,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後可以有形體上的結婚。不料結婚之後,方才發現從前的錯誤,方才知道他們兩人決不能有精神上的愛情:既不能有精神上的愛情,若還依舊同居,不但違背自由結婚的原理,並且必至於墮落各人的人格。……所以離婚案之多,未必全由於風俗的敗壞,也未必不由於個人人格的尊貴。 所以離婚的容易,並不是一定就可以表示不尊重人格。這又可見人格的問題超於平常的貞操觀念以外了。 先生第二層的意思,已有周作人先生的答書了,我本可以不加入討論,但是我覺得這一段裡面有一個重要觀念,是哲學上的一個根本問題,故不得不提出討論。先生不贊成與謝野夫人把貞操看作一種趣味,信仰,潔癖,不當他是道德。先生是個研究哲學的人,大概知道「道德」本可當作一種信仰,一種趣味,一種潔癖。中國的孔丘也曾兩次說「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他又說「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這種議論很有道理,遠勝於康德那種「絕對命令」的道德論。道德教育的最高目的是要人人都能自然行善去惡,「如惡惡臭,如好好色」一般。西洋哲學史上也有許多人把道德觀念當作一種美感的。要是人人都能把道德當作一種趣味,一種美感,豈不很好嗎? 先生第三層的大意是說我不應該「把外部的制裁一概抹殺」。先生所指的乃是法律上消極的制裁,如有夫有婦奸罪等等。這都是刑事法律的問題,自然不在我所抹殺的「外部干涉」之內,我不消申明了。 先生第四層論續娶和離婚的限制,我也可以不辯。 先生第五層論共妻和自由戀愛。我的原文裡並沒有提到這兩個問題,《新青年》的同人也不曾有提倡這兩種問題,本可以不辯。況且周作人先生已有答書提起這一層,我在上文也略提到自由戀愛。我覺得先生對於這兩個問題未免有點「攏統」的攻擊,不曾仔細分析主張這種制度的人心理和品格。因此我且把先生反對這種人的理由略加討論。 (一)先生說,「夫婦的平等關係,是人格的平等,待遇的平等,不是男女做同樣的事才算平等」。這話固然不錯。男女不能做完全同樣的事,這是人所共知的。但是有許多事是男女都能做的。古來相傳的家庭制度,把許多極繁瑣的事看作婦人的天職:有錢的人家固然可以雇人代做,但是中人以下的人家,這是做不到的;因此往往有可造就的女子人才竟被家庭事務埋沒了,不能有機會發展他的個性的才能。歐美提倡廢家庭制度的人,大多數是自食其力的美術家和文人。這一派人所以反對家庭,正因為家庭的負擔有礙於他們才性的自由發展。還有那避妊的行為,也是為此。先生說他們的流弊可以「把一切文明事業盡行推翻」,未免太過了。 (二)先生說,「婦女解放是解放人格,不是解放性欲」。學者的提倡共妻制度(如柏拉圖所說),難道是解放性欲嗎?還有那種有意識的自由戀愛,據我所見,都是尊重性欲的制裁的。無制裁的性欲,不配稱戀愛,更不配稱自由戀愛。 (三)先生論兒童歸公家教養一段,理由很不充足。這種主張從柏拉圖以來,大概有三種理由:(甲)公家教養兒童,可用專門好手,功效可以勝過平常私家的教養,因為有無量數的父母都是不配教養子女的;(乙)兒女乃是社會的分子,並不是你我的私產,所以教養兒童並不全是先生所說「自己應盡的義務」;(丙》依分功互助的道理,有些願意教養兒童的人便去替公家教養兒童,有些不願意或不配教養兒童的人便去做旁的事業。先生說,「既說平等,為什麼又要一種人來替你盡那不願意教養兒童的義務呢?」他們並不說人人能力才性都平等(這種平等說是絕對不能成立的),他們也不要勉強別人做不願意的事;他們只要各人分功互助,各人做自己願意做的事。 (四)先生又說共妻主義的大罪惡在於「拿極少數人的偏見來破壞人類精神生活上萬不可缺的家庭制度」。這話固然有理,但是我們革新家不應該一筆抹殺「極少數人的偏見」;我們應該承認這些極少數人有自由實驗他所主張的權利。 (五)先生說「共妻主義實際上是把婦女當作機械牛馬」。這話未免冤枉共妻主義的人了。我手頭沒有近代主張共妻的書,我且引柏拉圖的《共和國》中論公妻的一節為證(Republic,458-459): 假定你做了(這個理想國的)立法官,既然選出了那些最好的男子,就該選出一些最好的女子,要揀那些最配得上這些男子的,使他們男女同居公共的房子,同在一塊用餐。他們都不許有自己的東西;他們同作健身的運動,同在一處養育長大。他們自然會被一種天性的必要(Necessity)牽引起來互相結合。我用「必要」一個字,不太強嗎? (答)不太強。你所謂「必要」自然不是幾何學上的必要;這種必要只有有情的男女才知道的。 這種必要對於一般人類的放能比幾何學上的必要還大的多咧。 是的。但是這種事的進行須要有秩序。在這個樂國裡面,淫亂是該禁止的。 (答)應該如此。 你的主張是要使配偶成為最高潔神聖的,要使這種最有益的配偶成為最高潔神聖的嗎? (答)正是。 這就可見古代的共妻論已不曾把婦女當作機械牛馬一樣看待。近世個性發展,女權伸張,遠勝古代,要是共妻主義把婦女看作機械牛馬,還能自成一說嗎?至於先生把自由戀愛解作「兩方同意性欲關係即隨便可以結合,不受何等制限」,這也不很公平。世間固然有一種「放縱的異性生活」裝上自由戀愛的美名。但是有主義的自由戀愛也不能一筆抹殺。古今正式主張自由戀愛的人,大概總有一種個性的人生觀,決不是主張性欲自由的。最著名的先例是William Godwin和Mary Wollstoncraft 的關係。Godwin最有名的著作Political Justice是主張自由戀愛最早的一部書。他後來遇見那位女界的怪傑Mary Wollstoncraft,居然實行他們理想中的戀愛生活。 Godwin書中曾說自由戀愛未必就有「淫亂」的危險,因為人類的通性總會趨向一個伴侶,不愛雜交;再加上朋友的交情,自然會把粗鄙的情欲變高尚了。即使讓一步,承認自由戀愛容易解散,這也未必一定是最壞的事。論者只該問這一樁離散是有理無理,不該問離散是難是易。最近北京有一家夫婦不和睦,丈夫對他妻子常用野蠻無理的行為,後來他妻子跑回母家去了,不料母家的人說他是棄婦,瞧不起他,他受不過這種嘲笑,只好含羞忍辱回他夫家去受他丈夫的虐待!這種婚姻可算得不容易離散了,難道比容易離散的自由戀愛更好嗎?自由戀愛的離散未必全由於性欲的厭倦,也許是因為人格上有不能再同居的理由。他們既然是人格的結合,有主張的自由戀愛應該是人格的結合!如今覺得繼續同居有妨礙於彼此的人格,自然可以由兩方自由解散了。 以上答先生的第五層,完全是學理的討論;因為先生提到共妻和自由戀愛兩種主張,故我也略說幾句。我要正式聲明,我並不是主張這兩種制度的;不過我是一個研究思想史的人,所以對於無論那一種學說,總想尋出他的根據理由,我決不肯「攏統」排斥他。 民國八年四月 (原載1919年4月15 日《新青年》第6卷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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