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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操問題(2)


  第二,烈婦殉夫問題

  寡婦守節最正當的理由是夫婦間的愛情。婦人殉夫最正當的理由也是夫婦間的愛情。愛情深了,生離尚且不能堪,何況死別?再加以宗教的迷信,以為死後可以夫婦團圓。因此有許多婦人,夫死之後,情願殺身從夫於地下。這個不屬￿貞操問題。但我以為無論如何,這也是個人恩愛問題,應由個人自由意志去決定。無論如何,法律總不該正式褒揚婦人自殺殉夫的舉動。一來呢,殉夫既由於個人的恩愛,何須用法律來褒揚鼓勵?二來呢,殉夫若由於死後團圓的迷信,更不該有法律的褒揚了。三來呢,若用法律來褒揚殉夫的烈婦,有一些好名的婦人,便要借此博一個「青史留名」;是法律的褒揚反發生一種沽名釣譽,作偽不誠的行為了!

  第三,貞女烈女問題

  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貞不嫁的,是「貞女」;殺身殉夫的,是「烈女」。我上文說過,夫婦之間若沒有恩愛,即沒有貞操可說。依此看來,那未嫁的女子,對於他丈夫有何恩愛?既無恩愛,更有何貞操可守?我說到這裡,有個朋友駁我道,「這話別人說了還可,胡適之可不該說這話。為什麼呢?你自己曾做過一首詩,詩裡有一段道:

  我不認得他,他不認得我,我卻常念他,這是為什麼?
  豈不因我們,分定常相親?由分生情意,所以非路人。
  海外土生子,生不識故里,終有故鄉情,其理亦如此。

  依你這詩的理論看來,豈不是已訂婚而未嫁娶的男女因為名分已定,也會有一種情意。既有了情意,自然發生貞操問題。你於今又說未婚嫁的男女沒有恩愛,故也沒有貞操可說,可不是自相矛盾嗎?」

  我聽了這番駁論,幾乎開口不得。想了一想,我才回答道:我那首詩所說名分上發生的情意,自然是有的;若沒有那種名分上的情意,中國的舊式婚姻決不能存在。如舊日女子聽人說他未婚夫的事,即面紅害羞,即留神注意,可見他對他未婚夫實有這種名分上所發生的情誼。但這種情誼完全屬￿理想的。這種理想的情誼往往因實際上的反證,遂完全消滅。如女子懸想一個可愛的丈夫,及到嫁時,只見一個極下流不堪的男子,他如何能堅持那從前理想中的情誼呢?

  我承認名分可以發生一種情誼,我並且希望一切名分都能發生相當的情誼。但這種理想的情誼,依我看來實在不夠發生終身不嫁的貞操,更不夠發生殺身殉夫的節烈。即使我更讓一步,承認中國有些女子,例如吳研人《恨海》裡那個浪子的聘妻,深中了聖賢經傳的毒,由名分上真能生出極濃摯的情誼,無論他未婚夫如何淫蕩,人格如何墮落,依舊貞一不變。試問我們在這個文明時代,是否應該贊成提倡這種盲從的貞操?這種盲從的貞操,只值得一句「其愚不可及也」的評論,卻不值得法律的褒揚。法律既許未嫁的女子夫死再嫁,便不該褒揚處女守貞。至於法律褒揚無辜女子自殺以殉不曾見面的丈夫,那更是男子專制時代的風俗,不該存在于現今的世界。

  總而言之,我對於中國人的貞操問題,有三層意見。

  第一,這個問題,從前的人都看作「天經地義」,一味盲從,全不研究「貞操」兩字究竟有何意義。我們生在今日,無論提倡何種道德,總該想想那種道德的真意義是什麼。《墨子》說得好:

  子墨子問於儒者曰,「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子墨子曰,「子未我應也。今我問曰,『何故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為男女之別也』,則子告我為室之故矣。今我問曰,『何故為樂?』曰,『樂以為樂也』。是猶曰,『何故為室?』曰,『室以為室也』」。(《公孟》篇)

  今試問人「貞操是什麼?」或「為什麼你褒揚貞操?」他一定回答道,「貞操就是貞操。我因為這是貞操,故褒揚他」。這種「室以為室也」的論理,便是今日道德思想宣告破產的證據。故我做這篇文字的第一個主意只是要大家知道「貞操」這個問題並不是「天經地義」,是可以徹底研究,可以反復討論的。

  第二,我以為貞操是男女相待的一種態度,乃是雙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於女子一方面的。由這個前提,便生出幾條引申的意見:(一)男子對於女子,丈夫對於妻子,也應有貞操的態度;(二)男子做不貞操的行為,如嫖妓娶妾之類,社會上應該用對待不貞婦女的態度來對待他;(三)婦女對於無貞操的丈夫,沒有守貞操的責任;(四)社會法律既不認嫖妓納妾為不道德,便不該褒揚女子的「節烈貞操」。

  第三,我絕對的反對褒揚貞操的法律。我的理由是:

  (一)貞操既是個人男女雙方對待的一種態度,誠意的貞操是完全自動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須有法律的提倡。

  (二)若用法律的褒揚為提倡貞操的方法,勢必至造成許多沽名釣譽,不誠實,無意識的貞操舉動。

  (三)在現代社會,許多貞操問題,如寡婦再嫁,處女守貞,等等問題的是非得失,卻都還有討論餘地,法律不當以武斷的態度制定褒貶的規條。

  (四)法律既不獎勵男子的貞操,又不懲男子的不貞操,便不該單獨提倡女子的貞操。

  (五)以近世人道主義的眼光看來,褒揚烈婦烈女殺身殉夫,都是野蠻殘忍的法律,這種法律,在今日沒有存在的地位。

  民國七年七月

  (原載1918年7月15日《新青年》第5卷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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