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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文法概論(5)


  以上舉出的三種變格的句法,在實用上自然很不方便,不容易懂得,又不容易記得。但是因為古文相傳下來是這樣倒裝的,故那些「聰明才智」的文學專門名家都只能依樣畫葫蘆,雖然莫名其妙,也只好依著古文大家的「義法」做去!這些「文學專門名家」,因為全靠機械的熟讀,不懂得文法的道理,故往往鬧出大笑話來。但是他們決沒有改革的膽子,也沒有改革的能力,所以中國文字在他們的手裡實在沒有什麼進步。中國語言的逐漸改良,逐漸進步,如上文舉出的許多例,

  都是靠那些無量數的「鄉曲愚夫,閭巷婦稚」的功勞!

  最可怪的,那些沒有學問的「鄉曲愚夫,閭巷婦稚」雖然不知不覺的做這種大膽的改良事業,卻並不是糊裡糊塗的一味貪圖方便,不顧文法上的需要。最可怪的,就是他們對於什麼地方應該改變,什麼地方不應該改變,都極有斟酌,極有分寸。就拿倒裝句法來說。有一種變格的句法,他們絲毫不曾改變:

  (例)殺人者。知命者。

  (格)動詞—止詞—主詞。

  這種句法,把主詞放在最末,表示「者」字是一個承接代詞。白話也是這樣倒裝的:

  (例)殺人的。算命的。打虎的。

  這種句法,白話也曾想改變過來,變成正格:

  (例)誰殺人,誰該死。誰不來,誰不是好漢。誰愛聽,儘管來聽。

  但是這種變法,總不如舊式倒裝法的方便,況且有許多地方仍舊是變不過來:

  (例)殺人的是我。這句若變為「誰殺人,是我」,上半便成疑問句了。

  (又)打虎的武松是他的叔叔。這句決不能變為「誰打虎武松是他的叔叔!」

  因此白話雖然覺得這種變格很不方便,但是他又知道變為正恪更多不便,倒不如不變了罷。

  以上所說,都只是要證明白話的變遷,無論是變繁密了或是變簡易了,都是很有理由的變遷。該變繁的,都變繁了;該變簡的,都變簡了;就是那些該變而不曾變的,也都有一個不能改變的理由。改變的動機是實用上的困難;改變的目的是要補救這種實用上的困難;改變的結果是應用能力的加多。這是中國國語的進化小史。

  這一段國語進化小史的大教訓:莫要看輕了那些無量數的「鄉曲愚夫,閭巷婦稚」!他們能做那些文學專門名家所不能做又不敢做的革新事業!

  第三篇 文法的研究法

  我覺得現在國語文法學最應該注重的,是研究文法的方法。為什麼我們應該這樣注重方法呢?第一,因為現在雖有一點古文的文法學,但國語的文法學還在草創的時期,我們若想預備做國語文法學的研究,應該先從方法下手。建立國語文法學,不是一件容易做的事。方法不精密,決不能有成效。第二,一種科學的精神全在他的方法。方法是活的,是普遍的。我們學一種科學,若單學得一些書本裡的知識,不能拿到怎樣求得這些知識的方法,是沒有用的,是死的。若懂得方法,就把這些書本裡的知識都忘記了,也還不要緊,我們不但求得出這些知識來,我們還可以創造發明,添上許多新知識。

  文法學也是如此。不要說我們此時不能做一部很好的國語文法書,就是有了一部很好的文法書,若大家不講究文法學的方法,這書終究是死的,國語文法學終究沒有繼續進步的希望。古人說,「鴛鴦繡取從君看,不把金針度與人」。這是很可鄙的態度。我們提倡學術的人應該先把「金針」送給大家,然後讓他們看我們繡的鴛鴦,然後教他們大家來繡一些更好更巧妙的鴛鴦!

  研究文法的方法,依我看來,有三種必不可少的方法:

  (一)歸納的研究法,
  (二)比較的研究法,
  (三)歷史的研究法。

  這三種之中,歸納法是根本法,其餘兩種是輔助歸納法的。

  1.歸納的研究法。

  平常論理學書裡說歸納法是「從個體的事實裡求出普遍的法則來」的方法。但是這句話是很含糊的聲並且是很有弊病的。因為沒有下手的方法,故是含糊的。因為容易使人誤解歸納的性質,故有弊病。宋朝的哲學家講「格物」,要人「即物而窮其理」。初看去,這也是「從個體的事實裡求出普遍的法則」的歸納法了。後來王陽明用這法子去格庭前的竹子,格了七天,格不出什麼道理來,自己反病倒了。這件事很可使我們覺悟:單去觀察個體事物,不靠別的幫助,便想從個體事物裡抽出一條通則來,是很不容易做到的事,也許竟是不可能的事。從前中國人用的「書讀千遍,其義自見」的笨法,便是這一類的笨歸納。

  現在市上出版的論理學書,講歸納法最好的,還要算嚴又陵先生的《名學淺說》。這部書是嚴先生演述耶芳斯(Jevons)的《名學要旨》做成的。耶芳斯的書雖然出版的很早,但他講歸納法實在比彌爾(J.S.Mill穆勒約翰)一系的名學家講的好。耶芳斯的大意是說歸納法其實只是演繹法的一種用法。分開來說,歸納法有幾步的工夫:

  第一步,觀察一些同類的「例」;

  第二步,提出一個假設的通則來說明這些「例」;

  第三步,再觀察一些新例,看他們是否和假設的通則相符合。若無例外,這通則便可成立;若有例外,須研究此項例外是否有可以解釋的理由;若不能解釋,這通則便不能成立。一個假設不能成立,便須另尋新假設,仍從第二步做起。

  這種講法的要點在於第二步提出假設的通則。第三步即用這個假設做一個大前提,再用演繹的方法來證明或否證這個假設的大前提。

  這種講法,太抽象了,不容易懂得,我且舉一條例來說明他。白話裡常用的「了」字,平常用來表示過去的動詞,如「昨天他來了兩次,今天早晨他又來了一次」,這是容易懂得的。但是「了」字又用在動詞的現在式,如:

  大哥請回,兄弟走了。

  又用在動詞的將來式,如:

  你明天八點鐘若不到此地,我就不等你了。

  你再等半點鐘,他就出來了。

  這種「了」字自然不是表示過去時間的,他表示什麼呢?這種用法究竟錯不錯呢?

  我們可試用歸納法的第一步:先觀察一些「例」:

  (例一)他若見我這般說,不睬我時,此事便休了。

  (例二)他若說「我替你做」,這便有一分光了。

  (例三)他若不肯過來,此事便休了。

  (例四》他若說「我來做」,這光便有二分了。

  (例五)第二日他若依前肯過我家做時,這光便有三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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