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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辨(3)


  三 答廖仲愷、胡漢民先生的信

  仲愷、漢民先生:

  我初五晚到京後,仔細把兩位先生的信再看了一遍。兩位先生的研究態度使我也不敢不去做一點研究。不幸我研究的結果使我懷疑的態度更深一層。因此我再把我懷疑之點寫出來,請兩位先生教正。

  先說漢民先生的意見。

  他說:「古代井田制度,除了《孟子》再沒有可靠的書。孟子所說,是依據古制,或是參上他自己的理想,我們現在不必打這考據的官司。」

  這是一個大爭點。如果我們的討論只限于孟軻個人的社會主義,那就不必打這考據的官司了。現在我們所爭乃是古史,乃是古代是否有井田制度,這可不能不打一點考據的官司了。

  漢民先生又說:「井田制雖不必盡照孟子所說那麼整齊,卻也斷不至由孟子憑空杜撰。」

  我以為古代既沒有那樣「整齊」的井田制,孟子卻偏說得那樣整齊,這便是憑空杜撰。

  我們試看孟子說的話:

  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夫世祿,滕固行之矣。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這一段話上天下地,實在沒有頭緒。既說「惟助為有公田」,是貢與徹皆無公田可知。他又引《詩》來說「雖周亦助也」。這可見孟子實在不知道周代的制度是什麼,不過從一句詩裡推想到一種公田制。這種證據已很薄弱了。他不能知道周代的制度,卻偏要高談一千多年前的「助」制,這不是韓非所謂「非愚即誣」嗎?

  再細看本文,說貢說助之間,忽插入「夫世祿,滕固行之矣」一句。這是什麼意思呢?再看下文孟子說:

  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照這兩段比較看來,更可知孟子所談的不過是把滕國貴族的「世祿」制度略加整頓,不過是一種「分田制祿」的經界計劃,並不是什麼土地公有的均產制度。他腦筋裡並沒有什麼明瞭的均產制度,故說來說去,說得很糊塗不清。

  再看下去,孟子說:

  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

  這一段,我自從做小孩子到現在,總不曾明白懂得。現在我仔細看來,孟子的井田制並不是使百姓家家有田百畝。他所說的「公田」固是屬￿國家的田。但他的「私田」,仍是卿大夫士的祿田,是貴族的私產,不是農民的公產。種田的農夫乃是佃民,不是田主。如若不然,那「卿以下必有圭田」一段,和上文「世祿」「分田制祿」二段便不可懂了。

  再看北宮錡問周室班爵祿一章,更可明白這個道理。孟子說: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大國地方百里,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

  照這樣看來,孟子理想中耕田百畝的農夫,耕田的酬報,不過是僅夠五人至九人的吃食,並不能「享有」這百畝之田。

  孟子所主張的,依我看來,只是想把當時佃戶所種田,畫清疆界,從頭分配一番,不管田主是誰,都「截長補短」,重新做一遍經界的手續,使佃戶都有平均的佃田,都覺得所佃的田比較是一種可靠的「恆產」,不致隨著田主轉來轉去。孟子的計劃,是要使佃田只管換主而佃戶不換,故可說是恆產。後來的人不仔細研究,便把孟子的井田制認為一種共產制,這便大錯了。

  漢民先生引加藤繁的話:「……那土地公有的古代,人民沒有發生土地的所有權,人君也不曾拿私有財產的樣子『所有』那些田地。……並沒有公家當作私有財產『所有』的田土,我們看《詩經》和《左傳》都未曾發現這樣田土的痕跡。」這段話實在不確。《詩經》裡明明說過「人有土田,女覆奪之」。這還是西周的詩哩。《左傳》裡這樣的證據更多了:

  成二年,衛人賞仲叔于奚以邑。

  襄二十六年,鄭伯賜子展八邑,子座六邑。

  襄二十七年,公與免餘邑六十,辭曰,唯卿備百邑,臣六十矣。

  又宋左師請賞,公與之邑六十。

  又二十八年,與晏子鄴殿其鄙六十,與北郭佐邑六十。

  又三十年,子產為政,伯石賂與之邑。

  《論語》也說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這種土地,人君可以隨便賜人,人臣可以隨便奪取,隨便用來作賄賂,這還不可算是「當作私有財產『所有』的田土」嗎?漢民先生說王翦請田,蕭何買田等事,都是晚周所無,似乎也錯了。

  至於加藤繁說「孟子何至提出來在滕國君臣面前混說」一段,更不值一駁。即如三年之喪,滕國父兄明說「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孟子偏敢混說「三年之喪,……自天子達于庶人,三代共之!」

  以上所說,只是要說明:

  (1)孟子自己實在不知道周代的田制究竟是個什麼樣子,故只能含糊混說。

  (2)孟子自己主張的井田制,是想像出來的,沒有歷史的根據。

  (3)無論《詩經》的「公田」應作何解,孟子的「私田」並不是農夫享有的公產,仍是貴族的祿田。

  (4)孟子的井田制度不過是一種「經界」的計劃,並不是「根本解決的」共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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