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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辨(2)


  二 附錄:廖仲愷先生答書

  適之先生:

  先生寄給我的信,對於《建設》雜誌,太過恭維,真不敢當。先生能夠早日把《國語的文法》做好寄來,不但使《建設》讀者得受許多益處,並且使國語的文學有個規矩準繩,將來教育上也可得無限便利,這是我們同人所最懇切希望的。

  先生在百忙中對於胡漢民先生的《中國哲學史之唯物的研究》內關於井田的觀察,還肯費那麼樣貴重的時間,下那麼樣有價值的批評,可見先生對一個問題不肯苟且的態度,不遺巨細的精神,真是佩服。但是我們對於井田制度的觀察,和先生所見,有些不同。現在先述漢民先生答辯先生的批評,其次再把我對於這問題的私見和先生討論。漢民先生的意見是:

  (一)井田是不是全照孟子所說,這一點已經在《孟子與社會主義》那篇文章上(《建設》第一號)說「古代井田制度,除了《孟子》再沒有可靠的書。孟子所說,是依據古制,或是參上他自己的理想,我們現在不必打這考據的官司」。但以理想推測,井田制雖不必盡照孟子所說那麼整齊,卻也斷不至由孟子憑空杜撰。土曠人稀的時代,人民以一部落一地方共有田地,不是希奇古怪的事。

  (二)日本服部宇之吉的《井田私考》也說,「《詩經》的『公田』是屬￿公家的田,叫人民來佃作的,不必是行助法的『公田』,好像漢代稱天子所有的田做公田一般」。但加藤繁在《支那古田制之研究》駁他說,「《詩經》的『公田』和漢代的『公田』同不同,要慎重考究。如果孟子的時代屬￿公家的『私田』就叫作『公田』,那就什麼人都不敢將『雨我公田』一句做助法存在的證據,孟子何至提出來在滕國國君前混說。他要是這樣混說,那是三尺童子都會駁他的,滕文公和畢戰怎好採納呢?孟子一點不疑心說出來,滕國君臣也不覺奇怪,這裡就很有意味了。而且那土地公有的古代,人民沒有發生土地的所有權,人君也不曾拿私有財產的樣子『所有』那些田地。

  天下的田地分配在人民。雖有公地埰地的分別,他的租稅有入公家卿大夫的不同,然而同是人民享有耕種的普通田地,此外並沒有公家當做私有財產所有的田土。我們看《詩經》和《左傳》都未曾發現這樣田土的痕跡。至漢代認做公家私田的公田,大抵是土地公有制度斷爛滅裂,人民各私有其田士,富豪更兼併廣大的地面,乘著個勢子才起的。所以古時指井田一區做公田的話,到此時代,一變為公家的私產的意味」。加藤繁這段話,好像沒有什麼武斷。就如「秦王翦為大將請美田宅甚眾」。又「請善田者五人」。這種舉動,在戰國末期才見。又如「蕭何買民田自汙」。「貢禹被召,賣田百畝以供車馬」。這都是晚周所無的事。

  (三)孟子以前確是沒有什麼人講究井田制度。但是孟子以前的人談政治的,都只愛說簡單抽象的話,很少具體的說明一件政制的,不能因此就起疑心。

  (四)《夏小正》有初服于公田的話。這本《夏小正》固然不能就認做夏時的著作,但最近由日本理學博士新城新藏氏研究,說《夏小正》所言天體現象,恰和周初西曆紀元前一千年的觀象相合。那麼這本書或者編篡在西周初年。他所紀的天文農事可以認為周初的事情似乎也可於《詩經》之外作一旁證。

  (五)井田法雖不可詳考,總是土地私者權未發生的時代,共有共用土地的習慣之整頓方法。那時代土曠人稀,人的事業又不繁,各人有耕作便有生活,經濟的基礎,沒有什麼波瀾。一旦崩壞,多數人的生活就操縱在豪強的手上。馬克思說,「階級競爭之所由起,因為土地共產制崩壞以後,經濟的組織都建在階級對立之上」。意大利的羅利亞(Loria)也說,「歐洲從前經濟階級發生,是在自由土地沒落之後」。中國思想界之大變動,也是因為這個緣故。

  我於中國古代井田制度,向來沒有十分研究;於歐洲古代封建制度,也沒有用過工夫。但我以為凡豫想有信史以前的各種制度,無論中國外國,都是一件極冒險的事。想免這個危險,第一要緊的是在本國地方上有這制度殘留的痕跡,或有那時代政府的記錄的直接證據;其次在外國同階級時代中有類似制度的旁證;再次有證明反證之不符的反證。對於井田制度,我現在的知識所能及的是:

  (一)井田制度,就假定他是事實,也因為相隔年代太遠,變遷太多,萬不會有他的痕跡留在今日;就是當時政府的記錄,也不會存下數千年:這是我敢武斷的。但是比較算是當時政府記錄之一種的《春秋》,有「初稅畝」(宣公十六年)一項記事。據《左傳》說,「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公羊傳》說,「……何譏乎始履畝而稅,古者什一而藉。……」《榖梁傳》說,「……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古者三百畝為裡,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證以《論語》所載「哀公向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這可想見宣公稅畝之後,年荒稅重,百姓棄田不耕,有若所以勸哀公規複徹法的井田制;足民食即所以益稅源,在經濟,社會,財政政策上,都說得通。除此之外,要尋這『徹』字的解釋,就極難了。

  此外還有《國語·魯語》說,「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對,私于冉有曰,『求來,汝不聞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遠近。……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也是這類。這樣看來,《春秋》「初稅畝」這項記事,可以證明魯國到宣公時「初」壞井田。這個證據若確,那麼井田制度,不能斷他全是孟子的「託名改制」、「戰國時代的烏托邦」了。

  (二)井田制度,我假定他是上古民族由遊牧移到田園,由公有移到私有,當中一個過渡制度。以社會進化的程序看來,在先生叫所謂「半部落半國家的時代」,這種井田制度不只是可能的,而且是自然會發生的。試考究歐洲古代「均地制度」Agrarian system的沿革,和經濟農政學者對於土地公有私有問題互相聚訟的學說,便曉得中國古代的井田制度似乎不是可以理想否認的事。以我所知的Sir Henry Summer Maine所著Vill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1871和Emile de Laveleye所著Primitive Property都是以他們考查所得各處土地原始的分配狀態的結果,證明土地的均產制是原始時代各民族通有的制度。據Laveleye說,「在所有那些原始社會裡的土地,是民族共同的產業,依期分給各家,所以各人能夠因天然之賜,自食其力」。

  他所舉的證據很多,其中有一段說,「自由和自由的效果使一族中每個家長平等享有公產不可分的份子,就是日耳曼鄉村主要的權利」。Primitive Property; p.116。又M. Guizot著《歐洲文明史講義》、《法蘭西文明史講義》兩本書,論日耳曼民族侵入羅馬之後,以一種粗陋強健的生命注入羅馬社會的結果,弄到日耳曼和羅馬兩個社會組織一齊破壞,「土地公有」和「產業獨佔」兩種思想,混雜為一,鑄成東羅馬帝國後來給土耳其蹂躪的地方所有的制度。

  亨利佐治在《進步和貧窮》那書裡《土地私有之歷史的研究》一節內,引了Guizot這議論,接著便說,「當時成立很快傳播很廣的封建制度,就是這兩種思想混一的結果。但是躲在封建制度底下,而且和封建制度並行的,還有以耕田人之共有權做基礎的原始組織,帶著從前的根子復活,而他的蹤跡遺留到全歐。這種原始組織,拿耕地來均分,把非耕地作公用,像古代意大利和撒遜時代的英倫所有的,至今在俄國專制政治農奴制度的底下,在塞爾維亞所受回教壓迫的底下,還能保存。在印度雖是掃除了好些,然而經過多少回的戰爭,幾百年的專制,還沒有完全絕滅」。

  後來有俄國莫斯科大學教授Vinogradoff所著Villainage in England很詳細的研究英國封建時代之農奴制度和他的來歷。其中有一段說英國在那時代所行的原野耕作制度,Open-field System和附隨的情形,就是指明更古時代實行均地,可以想見原始的均產主義。他的確信是,「諸侯領土沒有設定的地方,沒有成形的時候,這種制度是很流行的,印度和在部落時代的意大利可以作證,……所以這種制度或可適合於領主,然而卻不是領主的佈置」。Ashley教授是不信那種Mark

  Theory在英國古代土地制度上有實證的。他在那本「歷史的和經濟的研究」講中古均地制度那章裡,批評Vinogradoff的書不精細之點和可疑的地方不少。但是關於原野耕作制度這說,他也不能不說,「我們或可推定英人在部落階級的時代裡,行過原野耕作法」。其他如Seebohm's Triba System in Wales所考Aberffraw領地內土地分配情形,和Wales族均田受地方法,都是很有價值的考據。又據日本同文館出版的「經濟大辭書」內土地制度門類關於Feldgemeinschaft的說明如下,「共同耕作制度有二。於共有地上共同使用收益的本來之共同耕作制度,和拿共有地分期分割,而在期間內所分配的地上行個別的耕作,滿期再行割換的割地制度。由農業史上說,本來之共同耕作制度先起,割地制度稍遲發達。……割地制度之成立,有和前者種種不同的原因。本來之共同耕作制度進步了,就生出個別的現念之發達,和比較的永續性。

  而其結果,就認一定的期間內,在耕作地上有專屬的使用權,所以生出這割換的制度。又由收稅的關係上,國王自掌全領土的所有權,只許人民於一定期間在地上使用收益;他所以這樣的緣故,有因一國的王征服他國,行他壓制的手段的,也有因要矯正一部落內土地分配不平均的弊端的。各國的慣習,雖不一樣,然而和土地共有制度一齊的占多數。Mir就是俄國裡共同耕作制度之一種,採用割換制度,俄國人叫他做Obschtschtina。南洋爪哇也有一種割地制度,耕地完全是村鄉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村鄉團體直接對於國王負納稅的義務。……」

  日本河田嗣郎所著的《土地經濟論》,他的主旨是駁亨利佐治及土地公有一派的學說的,卻是他論土地所有的沿革,也不能不認初民時代有團體共有土地那一個階級。中國行井田制度的時候,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對於土地當然不會發生法律上私權的觀念。人民是不能有地的,卻無不能用地的。地之所出,一方養活人民,一方供給國用,好處就是這裡。中國井田制度和外國均地制度,自然有很多不同之點,但是於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民族中,要尋出絕對相同的制度,除湊巧之外,是萬不會有的事。不過各個原始的民族裡,有恁些相類似的例,那麼井田制度在中國古代,如先生所謂「半部落半國家」之世,就不能說他是絕對不可能。至於豆腐乾塊不豆腐乾塊,到是不關緊要。Ashley對於各學者所考究的古代均地制度,也像先生對於井田制度那麼懷疑;然而他在批評Seebohm的《威爾斯之部落制度》末尾之附錄上,有I cannot help thinking that the Wales, suggest a certain stereotyping of the division of land at an early date一段尾聲。

  可見人少地多的原始時代,拿土地來整齊均分,在各民族中不是沒有的。至於封建一層,夏、商的時代怎麼樣我不敢說,到周得國之後,在他絕對的領域內,畫土分疆,封給同姓子弟和異姓功臣,也不是事勢上萬不能整齊。近世在新發現的土地上新興的國家,如美國、澳洲之類,他們所分的行政區域,也差不多是整方塊頭的,幾千年後的論史家,難道也去懷疑?

  (三)《詩經》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不能作無疑的證據的道理。先生未曾說得明白。《豳風·七月》、《信南山》的詩,我的解釋和先生的也有點不同。「無衣無褐,何以卒歲?」我們以為是農人以勞力自勉以懶惰自警的話,所以有「田畯至喜」,有「為此春酒,以介眉壽」。不是「自己無衣無褐,卻偏要盡力為公子裘為公子裳」。充其量,這章詩所能證明的,也不過是當時情形,類似歐洲中古封建時代,人民對於君主有執役的義務,卻不能證井田因此也不存在。《信南山》、《甫田》兩章的「曾孫」,先生解作「田主」,但據《通說》,《詩經》的「曾孫」,通是指成王。

  《周頌·維天之命》一章,有「惠我文王『曾孫』篤之」。又證以《噫嘻》一章,「噫嘻成王,既昭假爾,率時農夫,播厥百穀,駿發爾私,終三十裡,亦服爾耕,十千維耦」,似乎《通說》較有可信。《行葦》章的「曾孫」若是尋常的田主,就不應有敦弓了。或者先生所謂田主是王即國家的古代國有土地之主的意義,那便沒有什麼爭論。至於國家有「千斯倉,萬斯箱」,農夫有「黍稷稻粱」,寡婦有「遺秉滯穗」,便是社會富裕的景象。後來封建制度的弊端漸露,豪強兼併盛行,那些平和景象就沒有了,所以詩人就要作此感歎。這樣說去,似乎較穩。

  以上拉雜寫出來的意見,請先生指教。以我的淺學,且個人書齋裡,書籍很少,沒有幾本參考,拿這樣大問題來討論,很覺得力量不足,望先生不要見笑。

  廖仲愷 十二月十九日

  (原載1920年2月《建設》雜誌第2卷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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