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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我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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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暉室讀書筆記之二 吾既論古人用爾汝二字之區別,每思繼論吾我二字之用法。後以事多,匆匆未果。一夜,讀章太炎先生《檢論》中之「正名雜義」,見其引《莊子》「今者吾喪我」一語,而謂之為同訓互舉,心竊疑之;因檢《論語》中用吾我兩字之句凡百十餘條;旁及他書,得數百條;參伍比較,乃知古人用此兩字分別甚嚴。而太炎先生所謂同訓互舉者,非也。吾國文字最不忌疊用一字,有時反以疊字為工;故同訓互舉之例極少。「吾喪我」之非同訓互舉,可以下舉諸例比較得之。 (例)今者吾喪我。(《莊子》) 太宰知我乎?吾少也賤,故多能鄙事。(《論語》) 夫召我者,而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論語》) 善為我辭焉!如有複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論語》) 伐我,吾求救于蔡而伐之。(《左傳》莊十年) 觀此諸例,可知吾我二字之有文法的區別,而非同訓互舉之例也。 馬建忠曰: 吾字,案古籍中,用於主次偏次者其常;至外動後之賓次,惟弗辭(否定辭)之句,則間用焉,以其先乎動詞也。若介詞後賓次,用者僅矣。 (例)吾甚慚於孟子!(主次) 何以利吾國?(偏次) 楚弱于晉,晉不吾疾也。(弗辭外動之賓次) 夫子嘗與吾言于楚。(《左傳》成十六年)(介字後之賓次。同一句法,《孟子》則用我字:「昔者,夫子嘗與我言于宋。」) 又曰: 我予二字,凡次皆用焉。 (例)我對曰:無違!予既烹而食之矣。(主次) 于我心有戚戚焉!於予心猶以為速。(偏次) 願夫子明以教我!爾何曾比予於是?(外動後之賓次) 尹公之他學射於我。天生德於予。(介字後之賓次) 藏暉曰:馬氏之言近是矣,而考之未精也。馬氏取材於《論語》、《孟子》、《左傳》,而不知孔子、孟子相去二百餘歲之間,此兩字之用法已有寬嚴之別,已經幾許變化矣。今以予所研究古人用此二字之法之結果,作為通則曰: 第一,吾字用於主次。 (例)吾從周。吾語汝!(單數) 吾二人者,皆不欲也。(眾教) 第二,吾字用於偏次,猶今言「我的」或「我們的」也,位於名詞之前,以示其所屬。單數為常,複數為變。 (例)吾日三省吾身。(上吾主次,下吾偏次。) 吾道一以貫之。昔者吾友。 以上為單數(我的),其常也。 猶吾大夫崔子也。 以上為眾數(我們的),非常例也。(參看下文第七條) 第三,吾字用於偏次,位於代詞「所」字之前。(參看上篇論所字一節) (例)如不可求,從吾所好。(《論語》) 異乎吾所聞。(《論語》) (附考)按馬氏《文通》以所字之前之名詞或代名詞為主次。此由所字為其後動詞之止詞,故謂其前之名詞與代名詞為主次耳。予前此亦從此說,今始知其誤也。蓋所字為「關係代詞」,凡所字之皆為「名詞之讀」,其用與名詞同,故其前代名本當為主次者皆成偏次。前篇所論爾字及本篇所論吾字,皆其明例。若以「人稱代名」(英文所謂第三身是也)證之,則更明顯矣。凡所字之前之「人稱代名」不用主次之「彼」,亦不用賓次之「之」,而用偏次之「其」。例如:「視其所以」,「日知其所無」。其者,今之「他的」也。此可見所字之前之吾爾兩字,亦必為偏次也。 第四,吾字不可用於賓次。其用於賓次者,非由錯寫,必系後人之變法,而非古文之用法矣。 (例外)居則曰:不吾知也。毋吾以也!雖不吾以。(《論語》) 此三吾字疑皆當作我,蓋傳寫之誤也。《詩經》有「不我以」,「不我與」,「不我以歸」,「不我活兮」,「不我信兮」諸句;《論語·憲問》篇亦有「莫我知也夫」之語。——此可見雖在弗辭之賓次,古人亦不用「吾」而當用「我」也(參觀上文所引馬氏語)。馬氏所引《左傳》「昔者夫子嘗與吾言于楚」一例,可依《孟子》「昔者夫子嘗與我言于宋」之例正之。 第五,我字用於賓次,為外動詞之止詞。 (例)夫召我者,而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如有複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 以上為單數之我。 伐我,吾求救于蔡而伐之。(《左傳》莊十年) 夫何使我(指百姓)至於此極也?(《孟子》) 以上為眾數之我。(我們) 第六,我字用於賓次,為介詞之司詞。 (例)孟補問孝於我。(《論語》) 善為我辭焉。(《論語》) 第七,我字用於偏次之時,其所指者,複數為常,單數為變。 (例一)複數偏次之我。(我們的) 我師敗績。葬我君莊公。(《左傳》) (例二)單數偏次之我。(我的) 反而求之,不得吾心。夫子言之,於我心有戚戚焉!(《孟子》) 單數偏次本當用吾。此處一節之中,上用「吾心」,下用「我心」。若下我字不誤,則必系故用我字以示注重此字之意。 第八,我字有時亦用於主次,以示故為區別或故為鄭重之辭。 (例)人皆有兄弟,我獨無! 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我則異於是。我則不暇。 以上諸例,皆以我字自別於他人。以其著意言之,故用高音之我以代平音之吾。 此外《論語》中有兩處用我字,不可以此例解之,疑系涉上下文而誤者也。 (例一)孟孫問孝于我,我(似當作吾)對曰:無違! (例二)吾有知乎哉?無知也。有鄙夫問於我,空空如也。我(疑當作吾)叩其兩端而竭焉。 以上所說通則八條,當作《論語》時,其區別猶甚嚴,其後漸可通融。至孟子、莊子之時,此諸例已失其不可侵犯之效能。然有一條,終未破壞,則吾字不當用於賓次是也。故莊子猶有「吾喪我」之言。秦漢以下,則並此區別而亦亡之矣。無成文文法之害,可勝歎哉! (原載1917年3月《留美學生季報》春季第1號,又載1918年2月19日至21日《北京大學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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