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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蔣夢麟(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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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10月) 夢麟部長先生: 十月四日的「該校長言論不合,奉令警告」的部令,已讀過了。 這件事完全是我胡適個人的事,我做了三篇文字,用的是我自己的姓名,與中國公學何干?你為什麼「令中國公學」?該令殊屬不合,故將原件退還。 又該令文中引了六件公文,其中我的罪名殊不一致,我看了完全不懂得此令用意何在。究竟我是為了言論「悖謬」應受警告呢?還是僅僅為了言論「不合」呢?還是為了「頭腦之頑舊」「思想沒有進境」呢?還是為了「放言空論」呢?還是為了「語侵個人」呢?(既為「空論」,則不得為「語侵個人」;既為「語侵個人」,則不得為「空論」。)若雲「誤解黨義」,則應指出誤解那一點;若雲「語侵個人」,則應指出我的文字得罪了什麼人。 貴部下次來文,千萬明白指示。若下次來文仍是這樣含糊籠統,則不得謂為「警告」,更不得謂為「糾正」,我只好依舊退還 貴部。 又該令文所引文件中有別字二處,又誤稱我為「國立學校之校長」一處,皆應校改。 胡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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