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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王寵惠(稿)


  (1929年3月26日)

  亮疇先生:

  近日國中怪像百出,說不勝說。最可怪者,此次三全大會有上海特別市代表陳德征提出的「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案」,先生曾見過嗎?

  此案大意是說法院往往過於拘泥證據,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網,故他的辦法是:「凡經省或特別市黨部書面證明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機關應以反革命罪處分之。如不服,得上訴。惟上級法院或其他上級法定之受理機關,如得中央黨部之書面證明,即當駁斥之。」

  這就是說,法院可以不須審問,只憑黨部的一紙證明,便須定罪處刑。

  先生是研究法律的專門學者,對於此種提案,不知作何感想?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那一世紀那一個文明民族曾經有過這樣一種辦法,筆之於書,立為制度的嗎?我的淺識寡聞,今日讀各報的專電,真有聞所未聞之感。中國國民黨有這樣黨員,創此新制,大足以誇耀全世界了。

  其實陳君之議尚嫌不徹底。審判既不須經過法庭,處刑又何必勞動法庭?不如拘捕、審問、定罪、處刑與執行,皆歸黨部,如今反日會之所為,完全無須法律,無須政府,豈不更直截了當嗎?

  我今天實在忍不住了,寫這封信給先生。也許此信到時,此案早已通過三全大會了。司法院也大可以早點預備關門了。我們還說什麼呢?

  胡適 十八,三,廿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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