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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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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的席上,楊杏佛先生說了一句很沉痛的話:「爭民權的保障是十八世紀的事;不幸我們中國人活在二十世紀裡還不能不做這種十八世紀的工作。」 先進的民族得著的民權,不是君主欽賜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無數的先知先覺奮鬥力爭來的,是用血寫在法律條文上去的,是時時刻刻靠著無數人的監督才保障得住的。沒有長期的自覺的奮鬥,決不會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權利,若沒有養成嚴重監護自己的權利的習慣,那些權利還不過是法律上的空文。法律只能規定我們的權利,決不能保障我們的權利。權利的保障全靠個人自己養成不肯放棄權利的好習慣。 「權利」一個名詞是近三十多年來漸漸通用的一個新名詞。當這個名詞初輸入的時代,梁任公先生等屢作論文,指出中國人向來缺乏權利思想,指出中國人必須提倡這種權利思想。其實「權利」的本義只是一個人所應有,其正確的翻譯應該是「義權」,後來才變成法律給予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中國古代思想也未嘗沒有這種「義權」的觀念。孟子說的最明白: 非其義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 這正是「權利」的意義。「一介不以與人」是尊重自己所應有;「一介不以取諸人」是尊重他人所應有。推而廣之,孟子所謂「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也正是個人自尊其所應有,自行其所謂是。孔墨兩家都還有這種氣概。但柔道之教訓,以隨順不爭「犯而不校」為處世之道,以「吃虧」為積德之基,風氣既成,就無人肯自衛其所應有,亦無人肯與強有力者爭持其所謂是。梁先生們所謂中國人無權利思想,只是這種不爭不校的風氣造成的習慣。在這種習慣支配之下,就有了法律規定的人權民權,人民也不會享用,不會愛護的。 然而普通人的知識和能力究竟有限,我們不能期望人人都懂得自己的權利是些什麼,也不能期望人人都能夠監護自己的權利。中國人所以不愛護權利,不但是長久受了不爭與吃虧的宗教與思想的影響,其中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國的法制演進史上缺乏了一個法律辯護士的職業。我們的老祖宗只知道崇拜包龍圖式的清官,卻不曾提倡一個律師職業出來做人民權利的保護者。除了王安石一流遠見的政治家之外,多數儒生都不肯承認法律是應該列為學校科目的。士大夫不學法律,所以法律刑名的專家學識都落在一種受社會輕視的階級的手裡,至高的不過為刑名師爺,下流的便成了訟棍狀師。刑名師爺是幫助官府斷案的;人民的辯護還得倚賴自己,狀師訟棍都不能出面辯護,至多不過替人民寫狀子,在黑影子裡「把案」而已。 我們看《四進士》戲裡訟師宋士傑替他的乾女兒打官司,狀子是按院大人代寫的,是宋士傑出庭代訴的,還幾乎完全敗訴了,我們看這戲的用意,可以想見我們的老祖宗到了近代也未嘗不感覺到法律辯護士的需要。但《四進士》的編著者是個無名的天才,他的見解完全不能代表中國的一般社會。普通人民都只知道訟棍是惹不得的,宋士傑是人間少有的,同包龍圖一樣的不易得。所以他們只希望終身不入公門,不上公堂;上了公堂,他們只準備遭殃,絲毫沒有抵擋,沒有保障。好勝是天性,而肯吃虧是反人情。中國人的肯吃虧、不好訟,未必是宗教與哲學造成的,絕大的造因是因為幾千年來沒有保護人民權利的律師階級。 西洋人的權利思想的發達同他們的宗教信條正相反。基督教的教主也是教人不抵抗強權的:「有人打你的左臉,你把右臉也給他打。」然而基教的信條終久不能埋沒羅馬人提倡法律的精神。羅馬不但遺留下了《羅馬法典》,更重要的是她遺留下的法學與辯護制度。士大夫肯終身研究法律,肯出力替人民打官司;肯承認法律辯護是高尚的職業,而替人伸冤昭枉是光榮的功績,——有了這種風氣和制度,然後人民有權利可說。我們不要忘了:中古歐洲遺留下的最古的大學,第一個(Salerno)是醫科大學,第二個(Bologna)就是法科大學,第三個(巴黎)才是神科大學。我們的士大夫是「讀書萬卷不讀律」的,不讀律,所以沒有辯護士,只能有訟棍:訟棍是不能保障人民權利的。 中國人提倡權利思想的日子太淺,中國有法律教育的日子更淺,中國有律師公開辯護的日子又更淺了,所以什麼約法和憲法裡規定的人民權利都還是一些空文,軍人官吏固然不知道尊重民權,人民自己也不知道怎樣享用保護自己的權利。到了權利受損害的時候,人民只知道手忙腳亂的去走門路,託人情,行賄賂;卻不肯走那條正當的法律的大路。直到近幾年中,政治的衝突到了很緊張的地步,一面是當國的政黨用權力制裁全國的輿論,不容許異黨異派的存在,一面是不滿意於現政權的各種政治勢力,從善意的批評家到武裝反抗的革命黨派。 在這個多方面的政治衝突裡,現政權為維護自身的權力計,自然不恤用種種高壓方法來制裁反對勢力,其間確有許多過當的行為,如秘密軍法審判的濫用,如死刑之濫用,如拘捕之眾多與監獄生活之黑暗,都足以造成一種恐怖的心理。在這種政治勢力的衝突之下,尤其在現政權用全力制裁武裝反抗的政治勢力的情形之下,一切情面門路友誼種種老法子在這裡都行不通了。直到這個時候,才有人漸漸感覺到民權保障的需要。民權保障的運動發生於今日,正是因為今日是中國政治的分野最分明,衝突最利害的時候。我們看上海發起這個運動的宣言特別注重「國內政治犯之釋放與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殺戮之廢除」,就可以明白這個歷史背景了。 我是贊成這個民權保障運動的。我承認這是我們中國人從實際生活裡感覺到保障權利的需要的起點。從這個幼稚的起點,也許可以漸漸訓練我們養成一點愛護自己權利並且尊重別人權利的習慣,漸漸訓練我們自己做成一個愛護自己所應有又敢抗爭自己所謂是的民族。要做到這種目的,中國的民權保障運動必須要建築在法律的基礎之上,一面要監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訓練我們自己運用法律來保障我們自己和別人的法定權利。 但我們觀察今日參加這個民權保障運動的人的言論,不能不感覺他們似乎犯了一個大毛病,就是把民權保障的問題完全看作政治的問題,而不肯看作法律的問題。這是錯的。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場上來謀民權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權保障。離開了法律來談民權的保障,就成了「公有公的道理,婆有婆的道理」,永遠成了個纏夾二先生,永遠沒有出路。前日報載同盟的總會宣言有要求「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的話,這正是一個好例子。這不是保障民權,這是對一個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一個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動。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豈不是與虎謀皮?謀虎皮的人,應該準備被虎咬,這是作政治運動的人自身應該的責任。 我們以為這條路是錯的。我們贊成民權應有保障,但是我們以為民權的唯一保障是法治。我們只可以主張,在現行法律之下,政治犯也應該受正當的法律保障。我們對於這一點,可以提出四個工作的原則: 第一,我們可以要求,無論何種政治犯,必須有充分證據,方可由合法機關出拘捕狀拘捕。誣告的人,證實之後,必須反坐。 第二,我們可以要求,無論何種政治犯,拘捕之後,必須依照約法第八條,於二十四小時之內送交正式法庭。 第三,我們可以要求,法庭受理時,凡有證據足以起訴者,應即予起訴,由法庭公開審判;凡無犯罪證據者,應即予開釋。 第四,我們可以要求,政治犯由法庭判決之後,應與他種犯人同受在可能範圍之內最人道的待遇。 這都是關於政治犯的法律立場。離開了這個立場,我們只可以去革命,但不算是做民權保障運動。 以上所說,不過是舉政治犯一個問題做個例,表示我個人對於這個運動的見解。除了政治犯之外,民權保障同盟可以做的事情多著哩。如現行法律的研究,司法行政的調查,一切障礙民權的法令的廢止或修改,一切監獄生活的調查與改良,義務的法律辯護的便利,言論出版學術思想以及集會結社的自由的提倡,……這都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 二二,二,七 (原載1933年2月19日《獨立評論》第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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