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胡適 > 胡適時論集 | 上頁 下頁 |
一個代表世界公論的報告 |
|
國聯調查團關於中日問題的報告書的摘要,昨夜公佈於全世界了。全文凡十章,前八章為歷史事實的概括的敘述,第九章為「解決的原則及條件」,第十章為「供國聯行政院考慮的意見」(這兩章因為特別重要,所以公佈的是全文)。我們今天讀了外交部的譯文,又用英文原文對勘之後,不能不佩服李頓調查團的團員和專家的審慎的考查,他們的公平的判斷,和他們為國際謀和平的熱心。他們這七個月的辛勤工作,是值得我們的感謝和敬禮的。 報告書的歷史敘述部分中,有兩點最足以喚起世界的注意,最足以掃除一切淆亂是非的謬論,而樹立中日關係史上兩大事件的鐵案。其一為第四章中論去年九一八夜日本的軍事行動「不能視為合法的自衛的辦法」,乃是「一種精密預備的計劃」的敏捷準確的實行。這個判斷,我們認為最公道。其二為第六章中論「滿洲國」的成立,報告書說: 從各方面所得的一切證據使調查團相信「滿洲國」的造成雖然有若干助成的因子,而其中最有力的兩個因子是日本軍隊的存在和日本文武官吏的活動;依調查團的判斷,若沒有這兩個因子,所謂「新國」決不能成立的。 根據於這個理由,現在的新政權決不能認為由真正的,自然的獨立運動產生的。 這是很切實明白的判斷,使全世界人都可以感覺調查團在這一點上是絲毫沒有疑義的。 第九章論解決原則及條件,分兩部分。前一部分討論調查團認為不能滿意的解決方案:第一,他們不主張「恢復原狀」,因為恢復去年九月以前的原狀不過是徒然使種種糾紛依舊出現,並不能解決什麼問題。第二,他們也不主張「維持『滿洲國』」,因為這種辦法(一)違反國際義務的原則,(二)妨害那關係遠東和平最深切的中日兩國之間的好感,(三)違反中國的利益,(四)不顧滿洲人民的志願,(五)這種辦法究竟是否能維護日本的永久利益,至少也是可以疑問的。 在這一部分,調查團對於日本的侵略主義者提出不少的逆耳的忠言。他們說: 無論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將這幾省從中國他部分割出來,勢必為將來造成一個嚴重的「領土恢復」的問題(irredentist problem,外交部譯本誤譯為「嚴重難解之問題」),使中國常懷仇視之意,並且或許繼續抵制日貨,那就足以妨害和平了。 調查團又指出日本認佔據滿洲為鞏固國防之論調的謬誤,他們說: 無期限的武力佔據滿洲,勢必擔負財政上的重擔,是不是抵禦外患的最有效方法呢?況且,萬一這一方面真有抵禦外患的必要,而四圍有強頑叛亂的民眾,背後有敵視的中國,日本的軍隊是否能不受重大的迫脅呢?這都是很可疑問的。……也許因世界的同情與好意,日本倒可以不費一錢而得著安全的保障,也許比她現在用重大代價去尋求的保障還更安全哩。 這種不入耳的良言,我們想,荒木陸相一班人在這個時候決不會領受的。 第九章的下半提出十條適當解決的條件: (1)顧全中日兩國的利益。 (2)顧到蘇俄的利益。 (3)遵守現行的多方面的各種條約(國聯盟約,巴黎公約,九國條約)。 (4)承認日本在滿洲的利益。「日本在滿洲之權利及利益,乃不容漠視之事實,倘某種解決不承認此點,或忽略日本與該地歷史上之關係,亦不能認為適當之解決。」 (5)建立中日兩國之間的新的條約關係。 (6)籌設解決將來糾紛的有效辦法。 (7)滿洲自治 「滿洲政府之改組,應于無背於中國主權及行政完整之範圍內,使其享有自治權,以求適合於三省之地方情形與特性。新民政機關之組織與行為,務須具備好政府之要件。」 (8)內部的秩序與對外的安全「境內的秩序應由一種有效的地方憲警維持。對外患的安全則有兩途:憲警以外的武裝軍隊一概撤退,並且由關係各國相互訂立不侵犯的條約」。(此條外交部譯本有錯誤。如The conclusion of treaty of nonagression between the countries interested,譯為「須與關係各國訂立互不侵犯條約」,那就成了自治的滿洲「與」關係各國訂立條約了。這是大錯的。) (9)鼓勵中日兩國之間經濟上的攜手。 (10)中國建設事業上的國際合作。 這十個條件,都只是原則,其詳細節目都在第十章內討論。國內的輿論對於這些原則必定有很不同的見解。依我個人的愚見看來,在今日的現狀之下,在承認國際調處的原則之下,這些條件如果都能做到,也未嘗不是一種解決的途徑。我們要認清楚,這個解決方案的目標是「取消」『滿洲國』,恢復中國在東三省的主權及行政的完整」。如果我們能有其他途徑可以達到這個目標,我們當然不須求助於國際的調處。現在既然走上了國際調處的路子,我們只應該問問這些條件是否能做到上述的目標?如果承認日本在滿洲的條約上的利益,和承認滿洲的自治權,可以取消「滿洲國」,可以使中國的主權與行政權重新行使於東三省,我以為這種條件是我們可以考慮的。 這十條之中,最可以引起國人的反對的,自然是「滿洲自治」一條。在報告書第十章裡,調查團詳細說明所謂「滿洲自治」,是要中國政府宣言承認東三省為中華民國的一個自治區域。對於這個自治區域,中央政府保留下列的權限: (1)一般的條約及外交關係之權(除特別規定外); (2)管轄海關,郵政,鹽務所之權(或於可能範圍內,有管轄印花稅及煙酒稅行政之權); (3)依照中國政府宣言所規定的程序,任命東三省政府行政長官之權,——至少第一次應當如此。此項官吏出缺時,或以同樣方法補充,或以東三省內的某種選舉方法補充。 (4)東三省自治政府管轄下之事項有關於中央政府所訂國際協定之執行者,中央政府有權訓令東三省長官執行之。 (5)議定的其他權限。 這五項列舉的權限之外,一切其他權限均屬東三省自治政府。在這自治區域內並應籌劃某種代表民意的機關。 這樣的一個自治省政府,我看不出有什麼可以反對的理由。調查團的五位團員之中,三位(英、德、美)是從聯邦國家來的,大概他們都假定中國的政治制度的演變總免不了要經過一種聯邦式的統一國家。他們想像中的東三省自治政府也不過是聯省政府之下的一個自治省。其獨立的程度,依上文所規定,遠不如往日的東三省,或今日的廣東四川。凡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的劃分,本來有兩種方式:或者列舉地方的權限,而剩餘的權限全歸中央;或者列舉中央的權限,而剩餘的全歸地方。報告書中東三省自治政府對中央的關係是採取第二種劃分法。其所列舉,不過是舉例而已,也許有遺漏的,其第五項中當然還得添入一些「其他權限」。但有些論者因此就說調查團的提議是主張把東三省劃出中國範圍之外,這未免有點冤枉調查團了。調查團的建議,正是要說:這三省是已經被人家用暴力劃出中國範圍之外了,現在也許可以用這個自治省的方式使他們重新回到中國範圍之中。 其次,可注意的是東三省解除武裝的問題。第十章內提議,「由外國教練官協助訓練一種特別憲兵,為東三省境內之唯一武裝實力。憲兵組織完成後,其他武裝軍隊,包括中國方面或日本方面之一切特別警隊或護路守備隊,皆應即退出東三省境」。批評這個提議的人,也許要說,日本應該撤兵,為什麼中國也不可以駐兵呢?這不是自己放棄主權嗎?東三省解除軍備,我在幾個月之前也主張過(《獨立評論》第五期)。理由很簡單。去年九一八之夜,在東三省境內不曾有二十萬中國大兵嗎?二十萬的大兵守不住這塊疆土,武裝的實力在守土上究竟有何效用?所以為地方的安全計,為三省人民的福利計,我是贊成三省的解除武裝的。 第十章內又主張東三省自治政府之下可以雇用相當數額的外國顧問,其中日本人民應占一重要比例。自治政府又可以從國聯行政院所擬的名單中指派兩個不同國籍的外國人員來監督警察及稅收機關。前一項是很牽就現在「滿洲國」的局面,後一項卻是想用他國人員來稍稍打破那日本顧問包辦三省政治的局面,並且想開創一個雇用外國專家的新局面。在事實上如果辦得到,我以為這種國際顧問的辦法在一個「好政府」之下是有利益的。但我們可以預料日本人一定要用全力反對這後一項提議的。 報告書的第十章是對於國聯行政院建議的進行調處的手續與內容。手續共分五個步驟: 第一步是由國聯行政院提出,請中國政府和日本政府依據第九章所示的綱領,討論兩國糾紛的解決。 第二步,如中國和日本接受了上項提議,即應早日召集一個「諮詢會議」。(Advisory Conference,外交部本譯為「顧問會議」。)此項會議的分子有四:一為中國政府代表,一為日本政府代表,一為中國政府規定辦法選出的東三省人民代表團,一為日本政府規定辦法選出的東三省人民代表團。如經當事雙方的同意,此會議可以得中立觀察員的協助。諮詢會議專討論關於改組東三省特殊政制的提議。 第三步,當諮詢會議開會期中,中日兩國政府交涉之代表應同時開會,分別磋商中日兩國間發生糾紛之各種權利及利益問題。如雙方同意,中立觀察員亦可襄助。 第四步,上兩項會議中討論與談判的結果,應作成四種文件: (1)中國政府公佈組織一種東三省特殊政制的宣言。 (2)關於日本利益的中日新條約。 (3)中日和解,公斷,不侵犯,及互助的條約。 (4)中日商約。 第五步,由中國玫府發表那商定的宣言,送交國聯盟約及九國條約簽字的各國。 在這些步驟之中,我們最懷疑那諮詢會議的組織法。調查團的用意是要使滿洲居民有代表出席,「可為現政體與新政體遞嬗的協助」。可是用日本政府規定的方法選出的那些滿洲居民代表,在原則上決不會有情願取消現政權的人在內。同這班人磋商怎樣改組滿洲政權,使他回到中國的主權與行政權之下,這不是與虎謀皮嗎?調查團也見到了這一層,所以提議,「諮詢會議如有不能互相同意的任何特殊之點,可以提出于國聯行政院,行政院當設法求得一個同意的解決法」。但我們實在想不出行政院有什麼好法子可以應付那必不可避免的僵持局面。 以上我們所討論的,其實都是枝節的問題。那真正根本的問題還是:日本的侵略主義者能不能接受國際調處的原則?荒木陸相與內田外相早已一倡一和的明白向國聯挑戰並向世界挑戰了。司汀生所謂「全世界的道德的貶議」,昨晚上已經向全世界發表了。整個文明世界的道德制裁力,已到了千鈞一髮的試驗時期了。 如果這樣嚴重的全世界公論的制裁力在這個絕大危機上還不能使一個狂醉了的民族清醒一點,那麼,我們這個國家,和整個文明世界,都得準備過十年的地獄生活! 1932,10,4夜 (原載1932年10月9日《獨立評論》第21號)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