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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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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建國大綱》的疑問我在《人權與約法》(《新月》二卷二號)裡,曾說: 中山先生的建國大綱雖沒有明說「約法」,但我們研究他民國十三年以前的言論,知道他決不會相信統治這樣一個大國可以不用一個根本大法的。 這句話,我說錯了。民國十三年的孫中山先生已不是十三年以前的中山了。他的《建國大綱》簡直是完全取消他以前所主張的「約法之治」了。 從丙午年(1906)的《革命方略》到民國十二年(1923)的《中國革命史》,中山先生始終主張一個「約法時期」為過渡時期,要一個約法來「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 但民國十三年以後的中山先生完全取消這個主張了。試看他公佈《建國大綱》的宣言說: 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臨時約法,以為可以奠民國之基礎,而不知乃適得其反。論者見臨時約法施行之後,不能有益於民國,甚至並臨時約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無餘,則紛紛然議臨時約法之未善,且斤斤然從事於憲法之制定,以為借此可以救臨時約法之窮。曾不知癥結所在,非由於臨時約法之未善,乃由於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于憲政。 他又說: 可知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臨時約法決不能發生效力。 他又說: 軍政時代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口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 這是中山先生取消「約法之治」的理由。所以他在《建國大綱》裡,便不提起「約法」了。 《建國大綱》裡,不但訓政時期沒有約法,直到憲政開始時期也還沒有憲法。如第廿二條云: 憲法草案當本于《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兩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於民眾,以備到時採擇施行。 憲法草案既要根據于訓政憲政兩時期的成績,可見「憲政時期」還沒有憲法。但細看《大綱》的全文,廿二條所謂「憲政時期」乃是「憲政開始時期」的省文。故下文廿三條說: 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佈之。 這樣看來,我們須要等到全國有過半數省份的地方自治完全成立之後,才可以有憲法。 我們要研究,中山先生為什麼要這樣延遲憲政時期呢?簡單說來,中山先生對於一般民眾參政的能力,很有點懷疑。他在公佈宣言裡曾說: 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於反革命而不自知。 他在《建國方略》裡,說的更明白: 夫中國人民知識程度之不足,固無可隱諱者也。且加以數千年專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誠有比于美國之黑奴及外來人民知識尤為低下也。(第六章) 他又說: 我中國人民久處於專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訓政時期,以洗除其舊染之汙,奚能享民國主人之權利?(第六章) 他又說: 是故民國之主人者(國民),實等於初生之嬰兒耳。革命黨者,即產此嬰兒之母也。既產之矣,則當保養之,教育之,方盡革命之責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訓政時期者,為保養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後還之政也。(第六章) 綜合上文的幾段話,我們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張訓政,只是因為他根本不信任中國人民參政的能力。所以他要一個訓政時期來培養人民的自治能力,以一縣為單位,從縣自治入手。 這種議論,出於主張「知難行易」的中山先生之筆下,實在使我們詫異。中山先生不曾說嗎? 其始則不知而行之。其繼則行之而後知之。其終則因已知而更進於行。(《建國方略》第五章) 他又說過: 夫維新變法,國之大事也,多有不能前知者,必待行之成之而後乃能知之也。(同上) 參政的能力也是這樣的。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種教育。人民初參政的時期,錯誤總不能免的,但我們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夠便不許他們參政。人民參政並不須多大的專門知識,他們需要的是參政的經驗。民治主義的根本觀念是承認普通民眾的常識是根本可信任的。「三個臭皮匠,賽過一個諸葛亮。」這便是民權主義的根據。治國是大事業,專門的問題需要專門的學識。但人民的參政不是專門的問題,並不需要專門的知識。所患的只是怕民眾不肯出來參政,故民治國家的大問題總是怎樣引導民眾出來參政。只要他們肯出來參政,一回生,二回便熟了;一回上當,二回便學乖了。故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訓練。這便是「行之則愈知之」;這便是「越行越知,越知越行」。 中山先生自己不曾說嗎? 袁世凱之流必以為中國人民知識程度如此,必不能共和。曲學之士亦曰非專制不可也。 嗚呼,牛也尚能教之耕,馬也尚能教之乘,而況於人乎?今使有見幼童將欲入塾讀書者,而語其父兄曰,「此童子不識字,不可使之入塾讀書也」,於理通乎?惟其不識字,故須急於讀書也。……故中國今日之當共和,猶幼童之當入塾讀書也。(第六章) 憲政之治正是唯一的「入塾讀書」。唯其不曾入塾讀書,故急須入塾讀書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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