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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約法》的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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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約法》一篇文字發表以來,國內外報紙有轉載的,有翻譯的,有作專文討論的。在這四五十日之中,我收到了不少的信,表示贊成此文的主張。我們現在發表幾篇應該提出討論的通信,略加答覆。其他僅僅表示贊成的通信,我們雖然感謝,只因篇幅有限,恕不能一一披露了。 胡適 1 適之先生: 拜讀大作《人權與約法》第七頁第四行「……是訓政時期有總統」。對於訓政兩字,覺得有點疑問;以《建國大綱》條文本身看去,是在憲政時期才有總統。第十六條雲,「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第廿五條雲,「憲法頒佈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這可見得《建國大綱》所規定之憲政時期,尚無憲法。再以第十九條「在憲政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可證明五院制是應該在憲政時期試行的,「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是憲政時期之總統。專此修函商榷,是否請賜教言,尤深感激。並請 文安。 後學汪羽軍鞠躬 汪先生指出的錯誤,我很感謝,他指出一個重要之點,就是「《建國大綱》所規定之憲政時期,尚無憲法」。最好的證據是《建國大綱》第廿二條:「憲法草案當本于《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兩時期之成績。」草案鬚根據于憲政時期的成績,可見憲政時期尚無憲法。 但我們仔細看《大綱》的全文,不能不說第廿二條所謂「憲政時期」只是「憲政開始時期」的省文。在此時期,在憲法頒佈之前,有五院,有各部,有總統,都無憲法的根據。則廿一條所謂「總統」仍是革命軍政時代所遺留的臨時政府的總統。我原文所謂「訓政時期有總統」,似乎也不算誤解中山先生的原意罷? 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錯誤在於認訓政與憲法不可同時並立。此意我已作長文討論,載在本期的《新月》。 中山先生不是憲法學者,故他對於「憲政」的性質頗多誤解。如《大綱》第廿五條說:「憲法頒佈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這是絕大的錯誤。憲法頒佈之日只是憲政的起點,豈可算作憲政的告成?憲法是憲政的一種工具,有了這種工具,政府與人民都受憲法的限制,政府依據憲法統治國家,人民依據憲法得著保障。有逾越法定範圍的,人民可以起訴,監察院可以糾彈,司法院可以控訴。憲法有疑問,隨時應有解釋的機關。憲法若不能適應新的情勢或新的需要,應有修正的機關與手續。——凡此種種,皆須靠人民與輿論時時留心監督,時時出力護持,如守財虜的保護其財產,如情人的保護其愛情,偶一鬆懈,便讓有力者負之而走了。故憲法可成於一旦,而憲政永永無「告成」之時。故中山先生之憲政論,我們不能不認為智者千慮之一失了。 (適) 2 適之先生足下:拜讀《人權與約法》一文,具征擁護自由之苦心,甚佩甚佩。惟管見所及,不無異同之點,姑縷述如左,以就正于先生。 (一)清季籌備憲政,定期九年,所以不允即行立憲者,謂因人民參政能力之不足。今日破壞告成,軍事結束,所以特定訓政時期者,殆亦因民眾程度幼稚,非經一番嚴格訓練,未便即行交還政權耳。設在此訓政期內,頒行約法,當然與民初之臨時約法不同。臨時約法系由臨時參議院制定公佈,其中缺點雖多,尚有幾分民意表現。今後頒行約法,不過如漢高入關之約法三章耳。人民應享之自由究有幾何? (二)民國十三年春,國民黨改組,援俄意先例,揭櫫以党治國。在憲法未頒以前,繼續厲行黨治,似無疑義。黨治一日存在,則全國人民不論是否黨員,對於党義政綱,應奉為天經地義,不得稍持異議。即使約法頒佈,人民之言論出版仍須受嚴重限制。 (三)按照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所定政綱,其中有對內政策第六項,載明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權。他日制定約法,無論如何寬大,總不能超過對內政策第六項。苟欲恢復自由,雖不另定約法,按照第六項實行未嘗不可。蓋就目前政制言之,黨綱法律似無多大區別也。若不實行,雖頒佈約法,亦屬徒然。 以上三點,是否有當?敬乞先生及海內賢達指正。 民國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諸青來 諸先生提出的三點,都值得我們的注意。我們現在簡單答覆如下: (一)現在我國人民只有暗中的不平,只有匿名的謾駡,卻沒有負責任的個人或團體正式表示我們人民究竟要什麼自由。所以「人民應享的自由究有幾何」?這個問題是全靠人民自己解答的。 (二)我們要一個「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與政府的統治權」的約法,不但政府的權限要受約法的制裁,黨的權限也要受約法的制裁。如果黨不受約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國之中仍有特殊階級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還成「法治」嗎?其實今日所謂「黨治」,說也可憐,那裡是「黨治」?只是「軍人治党」而已。為國民黨計,他們也應該覺悟憲法的必要。他們今日所爭的,只是爭某全會的非法,或某大會的非法,這都是他們關起門來的妯娌口角之爭,不關我們國民的事,也休想得著我們國民的同情。故為國民黨計,他們也應該參加約法的運動。須知國民的自由沒有保障,國民黨也休想不受武人的摧殘支配也。 (三)約法即是國民黨實行政綱的機會。政綱中對內政策第六條云:「確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權。」諸先生忽略了「確定」二字。政綱所主張的,載入了約法或法律,才是確定。不然,只不過一種主張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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