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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二四、論「我吾」兩字之用法


  (九月一夜)

  吾前論古人用爾汝兩字之法,每思更論吾我兩字之用法。後以事多,不能為之。昨夜讀章太炎《檢論》中之《正名雜義》,見其引《莊子》「今者吾喪我」一語,而謂之為同訓互舉,心竊疑之。因檢《論語》中用吾我之處凡百一十餘條,旁及他書,求此兩字的用法,乃知此兩字古人分別甚嚴。章氏所謂同訓互舉者,非也。

  馬建忠曰:

  吾字,案古籍中,用於主次偏次者其常。至外動後之賓次,惟弗辭之句則間用焉,以其先乎動字也。若介字後賓次,用者僅矣。

  例 吾甚慚於孟子!(主次)

  何以利吾國?(偏次)

  楚弱于晉,晉不吾疾也。(弗辭外動之賓次)

  夫子嘗與吾言于楚。(介字後之賓次。同一句法,《孟子》則用我字:「昔者,夫子嘗與我言于宋。」)

  又曰:

  我予兩字,凡次皆用焉。

  例 我對曰:無違!予既烹而食之矣。(主次)

  于我心有戚戚焉!於予心猶以為速。(偏次)

  願夫子明以教我!爾何曾比予於是?(外動後之賓次)

  尹公之他學射於我。天生德於予。(介字後之賓次)

  胡適曰:馬氏之言近是矣,而考之未精也。今為作通則曰:

  甲、吾字之用法

  (一)主次:

  例 吾從周。吾日三省吾身。(單數)

  吾二人者,皆不欲也。(複數)

  (二)偏次(即主有之次):

  例 吾日三省吾身。吾道一以貫之。

  以上為單數,其常也。

  猶吾大夫崔子也。

  以上為複數,非常例也。

  (三)偏次(在所字之前):

  例 異乎吾所聞。

  此三通則《論語》中無一例外。下文所舉例外,皆傳寫之誤也。

  例外一 「居則曰不吾知也。」此當作「不我知也」。《憲問篇》有「莫我知也夫」可證。馬氏所舉《左傳》「晉不吾疾也」,與此同例。

  例外二 「毋吾以也。」「雖不吾以。」此兩句之吾亦當作我。《詩經》有「不我以」「不我與」「不我以歸」「不我活兮」「不我信兮」,皆可證此為抄寫之誤。

  故馬氏所謂吾字可用於弗辭之句中外動字之後者,乃承其誤者而言,非的論也。古人用吾字,無在賓次者。其賓次諸例,皆書寫時之誤也。吾字用為介詞後之賓次,亦後人抄寫之誤,皆當作我。馬氏所舉一例,可依《孟子》改正之。

  乙、我字之用法

  (一)外動之止詞(賓次):

  例 太宰知我乎?吾少也賤,故多能鄙事。

  如有複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

  夬召我者而豈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

  以上為單數之我。

  伐我,吾求救于蔡而伐之。(《左傳》莊十年)

  夫何使我至於此極也?

  以上為複數之我。

  (二)介詞之司詞(賓次):

  例 孟孫問孝于我。善為我辭焉。

  (三)偏次:

  例 我師敗績。(《左傳》莊九年)

  葬我君莊公。(《左傳》閔元年)

  以上為複數,其常也。

  夫我乃行之。反而求之,不得吾心。夫子言之,於我心有戚戚焉。(看此處兩用我,一用吾)

  以上為單數,非常例也。

  (四)主次:《論語》中主次用我,皆可解說。大抵我字重於吾字。用我字皆以示故為區別,或故為鄭重之辭。

  人皆有兄弟,我獨無。
  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我則異於是。
  我則不暇。
  我欲仁,斯仁至矣。

  皆其例也。

  《論語》中有兩處用我字顯系涉上文而誤者:

  (一)孟孫問孝于我,我對曰:「無違。」(第二我字當作吾)

  (二)吾有知乎哉?無知也。有鄙夫問於我,空空如也。我叩其兩端而竭焉。(第二我字應作吾,涉上文而誤也)

  吾我兩字可互用否?以上所說諸例,當作《論語》時(去孔子死後約五六十年)猶甚嚴。其後漸可通融。至孟子時,此諸例已失其嚴厲之效能。然有一例猶未破壞,則吾字不用於賓次是也。故《莊子》猶有「吾喪我」之言。雖至於秦漢之世,此例猶存。今則雖博學如章先生亦不知之矣。無成文之文法之害至於此極,可勝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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