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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四二、評梁任公《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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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三日記完) 梁任公著《管子》(宣統元年),其論《管子》書中之法治主義及其經濟政策,皆有可取之處。惟梁先生以此諸項為管子所嘗實行,所嘗著述,此則根本錯誤,不容不辨。 書末附《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有足取者,節錄一二,以備參考。 法之起因(二章) (一)儒家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於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以起也。故禮者,養也。(《荀子·禮論》;參看《王制》《富國》二篇) (二)墨家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蓋其語人異義。……其人茲眾,其所謂義者亦茲眾。……明夫天下之亂,生於無政長。(適按:此近于霍布士之說)是故,選天下之賢可者,立以為天子。……天子惟能壹同天下之義,是以天下治也。(《墨子·尚同》上) (三)法家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於是智者詐愚,強者淩弱。……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名物處違是非之分,則賞罰行矣。上下設,民生體,而國都立矣。……(《管子·君臣》下) 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生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有亂。當此之時,民務勝而力征。負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適按:此近於洛克之說)故賢者立中,設無私,而民日仁。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凡仁者以愛利為道,而賢者以相出為務。民眾而無制,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故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其君,則上賢廢而貴貴立矣。(《商君書·開塞》;參看《君臣篇》) 參看《漢書》《刑法志》。 法字之語源 法 《說文》:「灋 ,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解廌,獸也。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 《釋名》:「法,逼也。莫不欲從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 《爾雅·釋詁》:「典,彝,法,則,刑,範,矩,庸,恒,律,戞,職,秩:常也柯,憲,刑,範,辟,律,矩,則:法也。」 刑 《說文》:「灋,㓝也。」而刀部有刑字,無㓝字。 「刑,剄也。剄,刑也。」 「,鑄器之法也。」 刑又與形通。《左傳》引詩「形民之力,而無醉飽之心」。杜注雲,「形同刑,程量其力之所能為而不過也」。 《易·井卦》,「改邑不改井」。王注曰,「井以不變為德者也」。故㓝從井。從刂者,刀以解剖條理。 (梁)㓝也者,以人力制定一有秩序而不變之形式,可以為事物之模範及程量者也。 律 《說文》:「均布也。」段注云:「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 桂馥《義證》云:「均布也者,義當是均也布也。《樂記》:『樂所以立均。』《尹文子·大道篇》:『以律均清濁。』《鶡冠子》:『五聲不同均。』《周語》:『律所以立均出度也。』」 (梁)……蓋吾國科學發達最古者莫如樂律。《史記·律書》云:「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軌則,壹稟於六律。六律為萬事根本焉。」……《漢書·律曆志》云:「夫律者,規圓矩方,權重衡平,準繩嘉量,探賾索隱,鉤深致遠,莫不用焉。」……然則律也者,可謂一切事物之總標準也。 《爾雅·釋言》:「律,遹,述也。」《釋詁》:「遹,遵,率,循也。」(參看上所引《釋詁》文) (下略) 法之觀念(舊學派) 一、儒家 (一)有自然法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 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其形容,象其物宜。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而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 是以明於天之道,而察於民之故,是興神物,以前民用。一闔一辟謂之變。往來不窮謂之通。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制而用之謂之法。(以上皆見《易·繫辭》) (梁)歐西之言自然法者分二宗:有為之主宰者,有莫為之主宰者。儒家之自然法,則謂有主宰者也。 《易·繫辭》 天垂象,聖人則之。 《書》 天乃錫禹洪範九疇,彝倫攸敘。 《詩》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 《詩》 不識不知,順帝之則。 (二) 惟知自然法者為能立法。 (三) 惟聖人為能知自然法。 (四) 故惟聖人為能立法。 《易》 天地設位,聖人成能。 《易》 天生神物,聖人則之。天地變化,聖人效之。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 《中庸》 惟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 〔適按〕 此《中庸》之邏輯。此種邏輯大似笛卡兒。 《中庸》 惟天下至誠為能經綸天下之大經,立天下之大本。 (梁)儒家……研究支配人類之自然法,亦常置重于人類心理。孟子所謂「心之所同然者」是也。然其此論又未嘗不與「自然法本天」之觀念相一貫。蓋謂人心所同然者,受之于天,故人心所同然,即天之代表也。 梁氏此論似矣,而未明「自然法」與「理法」(或性法)交承授受之關係。自然法(Law of Natual,or Natual Law)乃最初之學說,《易·繫辭》所雲是也。《中庸》所謂「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乃是由天然法進而為性法過渡之階級。至孟子而此說乃大明。孟子曰,「至於心,獨無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又曰,「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則知天矣」。(參看上所引《中庸》「惟天下至誠」一章)則純然性法(Law of Reason)矣。孟子又曰,「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員之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又曰,「規矩,方員之至也。聖人,人倫之至也」。此則以規矩方員與「先王之道」皆為竭人力所成,則皆人定法也。自然法雲乎哉?其說雖與孔子《繫辭》之說微有淵源之關係,而孟子之說為進化矣。 儒家認人民之公意與天意有二位一體之關係。……蓋謂民意者,天意之現於實者也。……故人民公意者,立法者所當以為標準也。……故《大學》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孟子》曰:「所欲與之聚之,所惡勿施爾也。」…… 若夫人民公意,於何見之?則儒家……以為……人民之真公意,惟聖人為能知之,而他則不能也。……故惟聖人宜為立法者也。故(儒家與十七八世紀歐洲學者)同主張人民公意說,而一則言主權在民,一則言主權在君,其觀察點之異在此而已。 儒家言最近民權者莫如孟子。孟子對萬章「堯以天下與舜」之問兩章,其所論主權皆在民,故引《泰誓》曰,「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孟子固嘗謂聖人為人倫之至矣。然彼不曰「人皆可以為堯舜」乎?又不曰「堯舜與人同」乎?故謂儒家皆言主權在君,殊不儘然。孟子直稱桀紂為獨夫。又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其言昭著,不容掩蔽也。 「主權在民」與「立法權在民」,非一事也。孟子主張主權在民者也,而未嘗言立法權在民,此間有歷史上關係,不可遽責古人。蓋吾國前此本無國民立法之制。其在歐洲,則教會之大會議(Council),法之總會議(États-Généraux始於一三〇二年),英之巴力門,皆國民立法機關之先聲。更先於此,則希臘、羅馬之共和政治尤古矣。歐洲十七八世紀之學者惟有所取法,有所觀鑒,故國民立法之說大昌。吾國言民權者如孟子,惟無所取法,故其于民主立法之說寂然無聞。吾輩有歷史觀念者,未可遂厚非古人也。 孟子言民權必稱堯舜,猶孟德斯鳩之稱英倫,盧梭之稱羅馬、瑞士也。此可見歷史成例之重要矣。 儒家中惟荀子之說微有異同。(適按:此亦不然。孟子之說豈無異同乎?)荀子不認有自然法者也……而惟以人定法為歸。 《性惡篇》 ……古者聖王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是以為之起禮義,制法度,以嬌飾人之情性而化之。 荀子以性為惡,自不得複認有自然法。……荀子者,謂支配社會之良法恒反于自然者也。故其言正不正之標準不以天,而惟以聖人。 《性惡篇》 ……故聖人化性而起偽。偽起於性而生禮義。禮義生而制法度。然則禮義法度者,是聖人之所生也。 《王制篇》 天地者,生之始也。禮義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禮義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 《禮論篇》 ……君師者,治之本也。 《禮論篇》 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載人,不能治人也。宇中萬物生人之屬,待聖人然後分也。 《天論篇》 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凶。……惟聖人不求知天。 《天論篇》 大天而思之,孰與物畜而制之?從天而頌之,孰與制天命而用之? 〔適按〕此種「戡天」主義,何等精闢! 推荀子之論,必歸結于貴人而賤法。 《君道篇》 有治人無治法。……法不能獨立。……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有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 二、道家 道家亦認有自然法者也。然其言自然法之淵源,與自然法之應用,皆與儒家異。……彼不認自然法為出於天。故曰,「天法道,道法自然」。……其意蓋謂一切具體的萬有,皆被支配于自然法之下。而天亦萬有之一也,故天亦自然法所支配,而非能支配自然法者也。而自然法不過抽象的認識,而非具體的獨立存在也。故曰,「恍兮忽兮,其中有象」。夫自然法之本質既已若是,是故不許應用之以為人定法;苟應用之以為人定法,則已反于自然法之本性矣。故曰,「物或益之而損」。又曰,「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傷其手矣」。……故絕對的取放任主義,而謂制裁力一無所用。非惟無所用,實不可用也。……故道家對於法之觀念,實以無法為觀念者也。既以無法為觀念,則亦無觀念之可言。 梁氏此論,大謬有三: 第一,梁氏不知老子之自然法乃儒家法家言治言法之所自出。儒家之論無為之治及自然法,雖謂出於老子可也。(孔子嘗受學於老子。《論語》嘗稱無為之治。《易》之言自然法亦與老子不悖)若法家之出於老子,則《管子》《韓非》之書具在,不待吾贅言矣。 第二,老子未嘗不許應用自然法以為人定法也。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梁氏引其下半而去其上半,遂誣老子。老子處處教人法自然,故曰:「道常無為而無不為。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化。」 第三,梁氏謂老子既以無法為觀念,則亦無法之觀念可言,則尤謬矣,老子之自然法,「無為」而已,「自然」而已。人定法宜「守」此「法」此,以聽民之自然。「損之又損,以至於無為,無為而無不為」。後世法家無不以無為為最上目的者。老子與法家不同之處,在於老子欲以無為致無為,而法家欲以有為致無為。《管子》曰,「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白心》)又曰,「聖君任法而不任智……然後身佚而天下治也」。(《任法》)韓非曰,「法之為道,前苦而長利」。此皆以無事無為為鵠者也。雖謂法家之「法之觀念」皆起於老子可也。(參看王荊公《老子論》) 三、墨家 墨家之持正義說及神意說,與儒家同;獨其關於自然法之觀念,與儒家異。 《天志·下》 墨子置天志以為儀法。 《法儀》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為治法……莫若法天。……動作有為,必度於天。天之所欲則為之,天所不欲則止。 《天志·中》 故子墨子之有天之意也,將以度王公大人之為刑政也。順天之意,謂之善刑政。不順天之意,謂之不善刑政。 墨家實以正義說為法學之根本觀念者也。而正義之源一出於天。故曰兼采正義說與神意說也。 認有自然法者,必謂自然法先于萬有而存在,必謂自然法一成而不可變。(適按:此亦不然。)是故有所謂「命」者。《記》、《中庸》所謂可以前知,知此物也。而墨子非命,是不認自然法之存在也。(適按:命與自然法是兩物。)凡語人類社會之法律,而以自然法為標準者,則標準必存於人類社會之自身。人心所同然者,即立法之鵠也。故人民總意說與自然法說恒相隨。我國儒家說有然,歐洲十七八世紀之學說亦有然。墨家不認自然法,因亦不認人民總意。 此說亦有大誤處。 (一)墨家認天志為正義之法儀,是未嘗不認自然法也。歐洲學者多以自然法為上帝之法,雖孟德斯鳩亦持此說。 (二)謂人民總意說與自然法恒相隨,亦大誤也。霍布士認有自然法者也,而歸結於君主專制。是其一例。 (三)墨子非不認人民總意者也。「人民之總意」與「人人之私意」有別。盧梭為人民總意說之最大鉅子,而其辨總意(General Will)與人人私意之總(The Will of All)甚切。墨子所非者乃「一人一義,十人十義」「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此乃人人之私意,而非總意也。總意所在,非盡人所能見,故有尚同之說,以壹同天下之義,使民交相愛,交相利焉。此天志也,而即人民總意也。 (四)墨家與儒家(孔子)大異之點在其名學之不同。孔子正名。其名之由來,出於天之垂象,出於天尊地卑。故其言政,乃一有階級之封建制度,所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者是也。墨子論名之由來出於人人之知覺官能,西方所謂「實驗派」(Empiricism)也。人見物,各以意名之。名之流行,由「互諾」而定。互諾者,西人所謂相約(Conventions)也。惟人人各有其義,又人人皆為名之起原(即正義之起原。梁氏謂墨家以正義之源一出於天,非也。墨家以天志為正義之法儀耳,非以天志為之原也),故墨子兼愛平等之說實以其名學為之根據。孟子雖非墨家兼愛之說,而其政治思想以民權為歸宿,其受墨家之影響於無形之中者大矣。梁氏知孟子民意之說根據于「人心之所同然者何也義也理也」之說,是矣。而不知孟子之名學,已非複孔子之名學,乃變形的墨家之名學也。孟子曰,「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 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此乃歸納的名學,乃實驗的名學也。無墨子,必無孟子。孟子者,儒墨並立時代之產兒也。 梁氏引《尚同篇》而論曰: 由此觀之,則墨子謂人民總意終不可得見;即見矣,而不足以為立法之標準。若儒家所謂「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者,墨子所不肯承認也。 此尤厚誣墨子也。 第一,墨子所謂《天志》者,何也?曰,「天必欲人之相愛相利,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法儀篇)。是墨之天志終以民利為歸也。 第二,墨子所謂「壹同天下之義」者,非絕對的命令法也。乃欲建立正長,欲「上下情請為通。上有隱事遺利,下得而利之。下有蓄怨積害,上得而除之。是以數千萬裡之外有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鄉里未遍聞,天子得而賞之。……是以舉天下之人,皆恐懼震動,惕慄不敢為淫暴。曰,『天子之視聽也神』。先王之言曰,『非神也。夫唯能使人之耳目助己視聽,使人之吻助己言談,使人之心助己思慮,使人之股肱助己動作』……故古者聖人之所以濟事成功……者,無他故焉,曰,唯能以尚同為政者也」。此尚同(當作「上同」)之真意也。此與孟子引《泰誓》「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何以異乎?墨子豈不承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者乎? 第三,墨子言治,尤以民利為立法之鵠。其言曰: 仁之事者,必務求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將以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為。不利人乎?即止。 ——《非樂·上》 言必有三表……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於何本之?上本之古者聖王之事。於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實。於何用之?發以為刑政,觀其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 ——《非命·上》 此非人民總意之說耶?此非所謂「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者乎?而謂「墨子謂人民總意終不可得見。即見矣,而不足以為立法之標準」。真厚誣墨子矣。 此書第五章論法治主義之發生: (一)放任主義與法治主義。 (二)人治主義與法治主義。 (三)禮治主義與法治主義。 (四)勢治主義與法治主義。 (五)法治主義之發生及其衰滅。 梁氏為之圖如下: 全章論諸家得失,甚多可采之處。以辭繁,不具載。 梁氏此書有大弱點三焉。 第一,不明歷史上諸家先後授受之關係。即如上表,以「兩別法」(Dichotomy)示諸家關係,何其疏也?其實諸家關係略如下表: 〔注〕「制治」叔向曰:「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中庸》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其說非「人治」所能盡,故以「制治」名之。「政治」者,以政為治,包舉禮俗法律而調和之,吾無以名之,名之曰政治雲爾。 第二,梁氏於孟子、墨子、老子、荀子之學說似無確見。 第三,梁氏不明諸家之名學,故于法家學理上之根據茫然無所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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