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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八、「破」號


  (八月廿日)

  前記文字符號共得十種,今得第十一種,名之曰「破」,以示音聲之變;

  例

  解衣衣我,推食食我。

  近者悅,遠者來。敬鬼神而遠之。

  民可近,不可下。

  破號之不可少,蓋易見也。吾國之文,同一字也,或平讀為名字,仄讀則為動字,荷荷是也;或仄讀為名字,而平讀為動字,令令是也;或去入異義,帥帥,度度,食食,是也;或上去異義,近近,遠遠,使使,上上,飲飲,首首,是也。夫近之與近,使之與使,猶為易見。至於荷蕖之荷,與荷蕢之荷,「親親之殺」之殺,與「勝殘去殺」之殺,其意義懸殊。毫釐之差,將有千里之錯。是故,破號之不可少也明矣。

  破號之不存,非獨不學之夫,孩提之童,不能辨識意義之以音異而殊;即有積學之士,說經之家亦不能免狐疑舛錯之虞。今舉兩例以明之:

  《論語》云:「子路曰願車馬衣輕裘與朋友共敝之而無憾。」邢昺疏:「言願以己之車馬衣裘,與朋友共乘服而被敝之,而無恨也」是衣讀平聲也。朱熹注云:「衣,去聲。衣,服之也。」依邢疏,則此句作一句讀:

  願車,馬,衣,輕裘,與朋友共敝之而無憾。

  依朱注,則

  願車馬。衣輕裘。與朋友共。敝之而無憾。(朱子蓋因「赤之適齊也,乘肥馬,衣輕裘」而誤。)

  《鏡花緣》曾論及此,其說蓋本邢疏,而與之小異,邢作一句讀,《鏡花緣》蓋作兩句讀:

  願車,馬,衣,輕裘,與朋友共。敝之而無憾。

  此句關鍵全在一衣字。倘作《論語》者知用破號以示衣字之為平或去,則何待吾輩之聚訟哉?

  又《孟子》云:「曰獨樂樂與人樂樂孰樂曰不若與人曰與少樂樂與眾樂樂孰樂曰不若與眾。」趙岐注,孫奭疏,朱熹集注,皆以樂樂之第二樂字讀如洛。以符號明之,則如下式:

  獨樂樂?與人樂樂?孰樂?

  與少樂樂?與眾樂樂?孰樂?

  昨與任鴻雋、楊銓、唐鉞諸君共論此節,皆以為第一樂字當讀如洛,而第二樂字如字。蓋諸注家之言雖亦可通,而上二句已問:「獨樂樂乎?與人樂樂乎?」何必又重此「孰樂?」一問乎?今以上樂字作「樂天」「樂善」「樂此不疲」之樂字解,以下樂字作音樂解,則無此重複之語病矣。亦以符號明之:

  獨樂樂,與人樂樂,孰樂?

  與少樂樂,與眾樂樂,孰樂?

  此種紛紛聚訟,皆無破號之遺害也。吾輩讀書十年,尚有如此疑難,破號之不可少也,更何待言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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