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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哲學(9)


  這七種,可分說如下。

  (一)或也者,不盡也 《經上》說:「盡,莫不然也。」或字即古域字,有限於一部分的意思。例如說「馬或黃或白」,黃白都不能包舉一切馬的顏色,故說「不盡」,即是「限於一部分,不能莫不然」的意思。《易·文言》說:「或之者,疑之也。」不能作「總舉之辭」,故有疑而不決之意。如說:「他今天或來或不來」,「這瓶中或是酒或是水」,都屬此類。

  (二)假也者,今不然也 假是假設。如說「你若來,他也來」。這是假設的話,現在還沒有做到,故說「今不然也」。

  這兩種是兩種立辭的方法,都是「有待的辭」。這種辭,因為不曾斬截斷定,故未必即引起辯論。

  (三)效也者,為之法也 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故即「以說出故」之故,即前提)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這是「演繹法」的論證,又名外籀法。「效」是「效法」之效。《經上》說:「法,所若而然也。」若即是「如」。依了做去,便可如此;不依了做,便不如此:這便是「法」。法字本義有模範之意。如鑄錢的模子便是錢的法。例如說:

  這是圓形。何以故?

  因為這是「規寫交」的。

  「這是圓形」是斬截的斷辭,所以須要舉出立辭之「故」。效的論證法,先須立下一個立辭之「法」來做「故」(前提)。如上文「因為這是規寫交的」,便是「這是圓形」一句的「法」。仿效這「法」做去,便可生出同樣的斷辭。如用規寫交,自然會成圓形。這才是正確的「故」。所以說:「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中效」便是仿效做去可以生出同樣的結果。不能如此,便是「不中效」。這種論證,先立通則,再由通則推到個體的事物,故是演繹法。

  《經下》說: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經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同法的物事,必定同類矩交作方,同為「方」類;規交作圓,同為「圓」類。所以上文所說「效也者,為之法也」,其實只是求一個立辭之「類」。例如

  (甲) (乙)

  這兩個前提都能「中效」,因為兩處都點出「孔子」的「類名」。求得類名,即是「為之法也」。

  平常論證用演繹法時,大概都如上列兩式,或單舉「小前提」(即「因」,如甲式),或單舉「大前提」(即「喻」,如乙式),便夠了,正不必每次都用「三支式」(三段論法)。章太炎說墨家的「辯」也有三支(說見《國故論衡》下《原名》篇),其實不必有。因為推論的根據只是「以類取,以類予」,一條大法,這個「類」字便是大前提的小前提,小前提的大前提。故不必全用三支已可夠用。除了名學教科書之外,何嘗處處有三支式的論證呢?

  (四)辟也者,舉也(即他字)物而以明之也 辟即是譬。把他物來說明此物,叫做譬。《說苑》有一段惠施的故事,可引來說明這一節。

  梁王謂惠子曰:「願先生言事則直言耳,無譬也。」惠子曰:「今有人於此,而不知彈者,曰,彈之狀何若?應曰:彈之狀如彈,則諭乎?」王曰:「未諭也,」「於是更應曰,「彈之狀如弓,而以竹為弦,則知乎?」王曰:「可知矣。」惠子曰:「夫說者固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無譬,則不可矣。」

  (五)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 侔與辟都是「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的方法。其間卻有個區別。辟是用那物說明那物;侔是用那一種辭比較這一種辭。例如公孫龍對孔穿說:

  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于所謂「馬」,悖。(《公孫龍子》一)

  這便是「比辭而俱行」。

  辟與侔皆是「使人知之」的方法。說話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兩件,那聽的人卻知道一件。所以那說話的人須要用那已知的來比喻那不知道的。因此這兩種法子,但可說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談說的方法,卻不能作為科學上發明新知識的方法。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 《說文》「援,引也」。現今人說「援例」,正是此意。近人譯為類推(Analogy)。其實「類推」不如「援例」的明白切當。援例乃是由這一件推知那一件,由這一個推知那一個。例如說:

  《廣韻》引《論語》「子西佊哉」。今《論語》作「彼哉」。因此可見《墨辯》「辯爭彼也」的「彼字」或者也是「佊」字之誤。

  又如說:

  《莊子》、《列子》「人又反入於機。萬物皆出於機皆入於機」。這三個「機」字皆當作「幾」。

  《易·繫辭傳》「聖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釋文》云:「幾本或作機」。這是幾誤為機的例。「援例」的推論的結果,常是一個「個體」事物的是非,不能得一條「通則」。但是「援例」的推論,有時也會有與「歸納」法同等的效能,也會由個體推知通則。例如見張三吃砒霜死了,便可知李大若吃砒霜也會死。這種推論含有一個「凡吃砒霜的必死」的通則。這種由一個個體推知通則的「援例」,在《墨辯》另有一個名目,叫做「擢」。《經下》說:

  擢慮不疑,說在有無。說曰:擢,疑無謂也。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又死也,可。(之又兩字舊作「文文」。今以意改。)

  《說文》「擢引也」,與「援」同義。此類的推論,有無易見,故不用疑。例如由臧之死可推知春的死。與上文吃砒霜的例相同。(孫詒讓讀擢為榷非也。)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也者同也」,「也者異也」,上兩也字,都是「他」字。這個「推」便是「歸納法」,亦名「內籀法」,上章說過,「取」是舉例,「予」是斷定。歸納法的通則是:

  觀察了一些個體的事物,知道他們是如此,遂以為凡和這些已觀察了的例同樣的事物,也必是如此。那些已觀察了的例,便是「其所取者」。那些沒有觀察了的物事,便是「其所未取」。說那些「所未取」和這些「所取者」相同,因此便下一個斷語。這便是「推」。我們且把錢大昕發明「古無輕唇音只有重唇音」一條通則的方法引來作例。(輕唇音如f. v.等音。重唇音如p. b.等音。)

  一、舉例(以類取)

  (1)《詩》「凡民有喪,匍匐救之」。《檀弓》引作「扶服」,《家語》引作「扶伏」。

  又「誕實匍匐」。《釋文》本亦作「扶服」。

  《左傳》昭十二年,「奉壺觴以蒲伏焉」。《釋文》「本又作匍匐。蒲本又作扶」。

  昭二十一年,「扶伏而擊之」。《釋文》「本或作匍匐」。……

  (2)古讀扶如酺,轉為蟠。(證略)

  (3)服又轉為牜葡。……

  (4)服又轉為謈。(音暴)……

  (5)伏抱互相訓,而聲亦相轉,此伏羲所以為庖犧……

  (6)伏又與逼通。……

  (7)古音負如背,亦如倍。……《書·禹貢》「至於陪尾」,《史記》作「負尾」,《漢書》作「倍尾」。……

  (8)古讀附如部。……

  (9)苻即蒲字。……

  (10)古讀佛如弼。……

  (11)古讀文如門。……

  (12)古讀弗如不。……

  (13)古讀拂如弼。……

  (14)古讀繁如鞶。……

  (15)古讀蕃如卞。讀藩如播。……

  (16)古讀僨如奔。……讀紛如豳。……

  (17)古讀甫如圃。……

  (18)古讀方如旁。……

  (19)古讀逢如蓬。……

  (20)古讀封如邦。……

  (21)古讀勿如沒。……

  (22)古讀非如頒。……

  (23)古讀匪如彼。……

  (24)古文妃與配同。……

  (25)腓與臏同。……

  (26)古音微如眉。……

  (27)古讀無如模。……又轉如毛。……又轉為末。……

  (28)古讀反如變。……

  (29)古讀馥如苾。……(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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