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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哲學(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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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墨辯》論「辯」 辯的界說 墨家的「辯」,是分別是非真偽的方法。《經上》說: 辯,爭彼也。辯勝,當也。說曰:「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校改本) 《經說下》說: 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爭彼」的「彼」字,當是「佊」字之誤。其上有「攸,不可兩不可也。攸字亦佊字之誤。□□形近而誤。佊字,《廣雅·釋詁》二云:「邪也」。王念孫《疏證》云:「《廣韻》引《埤蒼》雲,佊,邪也;又引《論語》「子西佊哉」。今《論語》作彼」。據此可見佊誤為彼的例。佊字與「詖」通。《說文》「詖,辯論也。古文以為頗字。從言皮聲。」 詖、頗、佊,皆同聲相假借。後人不知佊字,故又寫作「駁」字。現在的「辯駁」,就是古文的「爭佊」。先有一個是非意見不同,一個說是,一個說非,便「爭佊」起來了。怎樣分別是非的方法,便叫做「辯」。 辯的用處及辯的根本方法 《小取》篇說: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焉,乃也)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已,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辯者是辯論的人。) 這一段說辯的用處,共有六條:(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四)察名實,(五)處利害,(六)決嫌疑。 「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兩句,總論「辯」的方法。「摹略」有探討搜求的意義。《太玄》注:「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廣稚·釋詁》三,「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搜,於道曰略」孫引俞正燮語未當。論辯的人先須要搜求觀察萬物的現象,比較各種現象交互的關係。然後把這些現象和這種種關係,都用語言文字表示出來。所以說「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種種事物,都叫做「實」。實的稱謂,便是「名」。所以《經說下》說:「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例如說「這是一匹馬。」「這」便是實。「一匹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論理上,實便是主詞(Subject),名便是表詞(Predicate)。合名與實,才稱為「辭」(Judgement or Proposition)(辭或譯「命題」,殊無道理)。單是名,或單是實,都不能達意。有了「辭」,才可達意。但是在辯論上,單有了辭,還不夠用。例如我說:「《管子》一部書不是管仲做的。」人必問我「何以見得呢」?我必須說明我所以發這議論的理由。這個理由,便叫作「故」。明「故」的辭,便叫作「說」(今人譯為「前提」Premise)。《經上》說:「說,所以明也」。例如 「《管子》」(實)不是「管仲做的」,(名) 何以故呢? 因為《管子》書裡有許多管仲死後的事。 怎麼叫做「以類取,以類予」呢?這六個字又是「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的根本方法。取是「舉例」,予是「斷定」。凡一切推論的舉例和斷語,卻把一個「類」字作根本。「類」便是「相似」。《孟子》「故凡同類者舉,相似也。」例如我認得你是一個「人」,他和你相似,故也是「人」。那株樹不和你相似,便不是「人」了。即如名學書中最普通的例: 孔子亦有死。為什麼呢? 因為孔子是一個「人」。 因為凡是「人」都有死。 這三個「辭」,和三個「辭」的交互關係,全靠一個「類」字。(參看附圖)印度因明學的例,更為明顯, 聲是無常的,(無常謂不能永遠存在)……(宗) 因為聲是做成的,……(因) 凡是做成的都是無常的,例如瓶。……(喻 如下圖 「聲」與「瓶」同屬「做成的」一「類」;「做成的」又屬「無常的」一類:這叫做「以類予」。在萬物之中單舉「瓶」和「聲」相比,這是「以類取」。一切推論無論是歸納是演繹都把一個「類」字做根本,所以《大取》篇說: 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 一切論證的謬誤大概都由於「立辭而不明於其類」。 辯的七法 《小取》篇說: 或也者,不盡也。 假也者,今不然也。 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 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 援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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