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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哲學(7)


  §七、《墨辯》論知識

  中國古代哲學的「知識論」起於老子。老子說:

  恍兮惚兮,其中有物。惚兮恍兮,其中有象。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閱眾甫。吾何以知眾甫之狀哉?以此。(以此的「此」字指「名」。舊注皆不當。)

  此章說先有物,物有象,象即是《易·繫辭》「天垂象」的象。有了象,便有一種把握,可以定名。例如人、牛、樹、日、月之類。「名」就是概念的代表。有了「人」的概念,便有「人」的名。有了「人」的名,便可認識一切人。所以說:「吾何以能知眾甫之狀呢?原來都由於名的作用。」這是老子的知識論。

  孔子講「知識」之處甚多。最重要的是「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兩句。合思與學,才是知。單是思,不成知識:「吾嘗終日不食,終夜不寢,以思,無益,不如學也。」單是學,也不是知識:「多聞,擇其善者而從之,多見而識之,知之次也。」但是他也沒有告人究竟知識是怎麼一回事?

  墨子教人知識並不在記得許多空名,要在能把所知的事物來作實際的應用。知與不知的分別,「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但是他也不曾說明知識的來歷狀態。

  到了「別墨」,才有詳細的知識論出世。

  《墨辯》論「知」,分為三層:

  (一)「知,材也」。(《經上》)說曰:「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舊脫不字,今據下文『而不必得』語法增)若明。」這個「知」是人「所以知」的才能。(材才通)有了這官能,卻不必便有知識。譬如眼睛能看物,這是眼睛的「明」,但是有了這「明」,卻不必有所見。為什麼呢?因為眼須見物,才是見;知有所知,才是知。

  (二)「知,接也」。(《經上》)說曰:「知。知也者,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若見。」這個「知」是「感覺」(Sensation)。人本有「所以知」的官能,遇著外面的物事,便可以知道這物事的態貌,才可發生一種「感覺」。譬如有了眼睛,見著物事,才有「見」的感覺。

  (三)「{知心},明也」。(《經上》。舊作恕。今依顧千里校改。)說曰:「{知心}。{知心}(舊皆作恕)也者,以其知論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這個「{知心}」是「心知」,是「知覺」(Knowledge or Mental Knowledge)。有了「感覺」,還不算知識。譬如眼前有一物瞥然飛過,雖有一種感覺,究竟不是知識。須要能理會得這飛過的是什麼東西,須要明白這是何物(著,明也),才可說有了知覺。所以《經上》說:

  聞,耳之聰也。循所聞而得其意,心之察也。言,口之利也。執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

  所以「知覺」含有三個分子:一是「所以知」的官能,二是由外物發生的感覺,三是「心」的作用。要這三物同力合作,才有「知覺」。

  知識的種類 《墨辯》論「知識」的分別,凡有三種,

  知:聞、說、親。(《經上》)說曰,知。傳受之,聞也。方不㢓,說也。身觀焉,親也。

  第一種是別人傳授給我的,故叫做「聞」。第二種是由推論得來的,故叫做「說」。(《經上》「說,所以明也」。)第三種是自己親身經歷來的,故叫做「親」。如今且分別解說如下:

  聞 這個「聞」字有兩種意思。《經上》說:

  聞:傳,親。說曰:或告之,傳也。身觀焉,親也。

  一種是「傳聞」,例如人說有鬼,我也說有鬼,這是「把耳朵當眼睛」的知識。一種是「親聞」,例如聽見一種聲音,知道他是鐘聲,或是鑼聲:這是親自經歷來的知識,屬￿上文的第三種,不屬￿第一種。

  說 親 科學家最重經驗,(墨子說的「百姓耳目之實」)但是耳目五官所能親自經歷的,實在不多。若全靠「親知」,知識便有限了。所以須有「推論」的知識。《經下》說:

  聞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說曰:聞。在外者,所不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猶自若黑也,誰勝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同擬。《經上》云:「擬,舉實也。」)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長。

  外,親知也。室中,說知也。

  此說一個人立屋子外,不知屋子裡人是什麼顏色。有人說屋裡的人的顏色同這個人一樣。若這個人是白的,我便知道屋裡人也是白的了。屋外的白色,是親自看見的;屋裡的白色,是由「推論」得知的。有了推論,便可坐在屋裡推知屋外的事;坐在北京推知世界的事;坐在天文臺上,推知太陽系種種星球的事。所以說:「方不㢓,說也。」這是《墨辯》的一大發明。

  實驗主義(應用主義) 墨子的「應用主義」,要人把知識來應用。所以知與不知的分別,「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這是墨子學說的精采。到了「別墨」,也還保存這個根本觀念。《經下》說:

  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說曰:我有若視曰知。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之也。

  這和前文所引《墨子·貴義》篇瞽者論黑白一段相同。怎樣能知道一個人究竟有知無知呢?這須要請他去實地試驗。須用請他用他已知的「名」去選擇。若他真能選擇得當,「取去俱能之」,那才是真知識。

  但是《墨辯》的人生哲學,雖也主張「知行合一」,卻有二層特別的見解。這些「別墨」知道人生的行為不是完全受「知識」的節制的。「知識」之外,還有「欲望」,不可輕視。所以《經上》說:

  為,窮知而縣於欲也。

  「為」便是行為。他說行為是知識的止境,卻又是倚賴著「欲」的。例如《經說上》說這一條:

  為。欲斫其指,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也無遺於害也,而猶欲斫之,則離之。(孫說,離即罹。)……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

  懂得這個道理,然後可懂得「別墨」的新「樂利主義」。墨子已有「義即是利」的意思,但是他卻沒有明白細說。到了「別墨」,才有完滿的「樂利主義」。《經上》說:

  義,利也。利,所得而害也。害,所得而惡也。

  這比說「善惡便是利害」又進一層,直指利害的來源在於人情的喜惡。就是說善惡的來源,在於人情的欲惡。所以一切教育的宗旨,在於要使人有正當的欲惡。欲惡一正,是非善惡都正了。所以《經上》說:

  欲正,權利;惡正,權害。(《大取》篇云:「于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

  樂利主義之公式 但是如何才是正當的欲惡呢?《大取》篇有一條公式道:

  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于事為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求,為之(之通是)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為義為非義也。

  細看這個公式的解說,便知「別墨」的樂利主義並不是自私自利,乃是一種為天下的樂利主義。所以說「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可以見「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原只是把天下「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作一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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