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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學方法(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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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了一篇關於這個案子的文章,登在美國國會圖書館的刊物上。英美法系的證據法,凡是原告或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經過律師的辯論,法官的審判,證據不能成立的時候,就可以宣告被告無罪。照這個標準,我只要把原告提出來的證據駁倒,我的老鄉戴震先生就可以宣告無罪了,但是當我拿起筆來要寫中文的判決書,就感覺困難。我還得提出證據來證明戴震先生的確沒有偷人家的書,沒有做賊。到這個時候,我才感覺到英美法系的證據法的標準,同我們東方國家的標準不同。於是我不但要作考據,還得研究證據法。我請教了好幾位法官:中國證據法的原則是什麼?他們告訴我:中國證據法的原則只有四個字,就是「自由心證」。這樣一來,我證明原告的證據不能成立,還不夠,還得要做偵探,到處搜集證據;搜了五年,才證明我的老鄉的確沒有看見全祖望、趙一清的《水經注》。沒有機會看見這些書,當然不會偷了這些書,也就沒有做賊了。 我花了五年的工夫得著這個結論;我對於這個案件的判決書就寫出來了。這雖然不能當作專門學問看,至少也可以作為文史考證的方法。我所以要做這個工作,並不是專替老鄉打抱不平,替他做律師,做偵探。我上次說過,我借著小說的考證,來解說治學的方法。同樣的,我也是借《水經注》一百多年的糊塗官司,指出考證的方法。如果沒有自覺的批評、檢討、修正,那就很危險。根據五年研究《水經注》這件案子的經驗,我認為作文史考據的人,不但要時時刻刻批評人家的方法,還要批評自己的方法,不但要調查人家的證據,還得要調查自己的證據。五年的審判經驗,給了我一個教訓。為什麼這些有名的考證學者會有這麼大的錯誤呢?為什麼他們會冤枉一位死了多年的大學者呢?我的答案就是:這些做文史考據的人,沒有自覺的方法。剛才說過,自覺就是自己批評自己,自己檢討自己,自己修正自己,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在文史科學,社會科學方面,我們不但要小心的求證,還得要批評證據。自然科學家就不會有這種毛病;因為他們在實驗室的方法就是一種自覺的方法。所謂實驗,就是用人工造出證據來證明一個學說、理論、思想、假設。比方天然界的水,不能自然的分成氫氣和氧氣。化學家在做實驗的時候,可以用人工把水分成氫氣和氧氣各為若干成分。天然界不存在的東西,看不見的現狀,科學家在實驗室裡面用人工使他們產生出來。以證明某種假設:這就是所謂實驗。文史科學,社會科學沒有法子創造證據。我們的證據全靠前人留下來的;留在什麼地方,我們就到什麼地方去找。不能說找不到便由自己創造一個證據出來。如果那樣,就是偽證,是不合法的。 我們既然不能像自然科學家一樣,用實驗的方法來創造證據,那麼,怎麼辦呢?除了考古學家還可以從地下發掘證據以外,一般文史考證,只好在這本書裡頭去發現一條、在那本書裡面去發現一條,來作為考證的證據。但是自己發現的證據,往往缺乏自己檢討自己的方法。怎麼樣才可以養成方法的自覺呢?今天我要提出一個答案;這個答案是我多年以來常常同朋友們談過,有時候也見諸文字的。中國的考證學,所謂文史方面的考證,是怎麼來的呢?我們的文史考證同西方不一樣。西方是先有了自然科學。自然科學的方法已經應用了很久,並且已經演進到很嚴格的地步了,然後才把它應用到人文科學方面;所以他們所用的方法比較好些。我們的考證學已經發達了一千年,至少也有九百年,或者七百年的歷史了。從宋朝朱子(歿於西曆一千二百年)以來,我們就已經有了所謂窮理、格物、致知的學問,卻沒有自然科學的方法。人家西方是從自然科學開始;我們是從人文科學開始。我們從朱子考證《尚書》《詩經》等以來,就已經開了考證學的風氣;但是他們怎麼樣得到考據的方法呢?他們所用的考證、考據這些名詞,都是法律上的名詞。中國的考據學的方法,都是過去讀書人做了小官,在判決官司的時候得來的。在唐宋時代,一個中了進士的人,必須先放出去做縣尉等小官。他們的任務就是幫助知縣審判案子,以訓練判案的能力。於是,一般聰明的人,在做了親民的小官之後,就隨時誠誠懇懇的去審判人民的訴訟案件;久而久之,就從判案當中獲得了一種考證、考據的經驗。考證學就是這樣出來的。我們講到考證學,講到方法的自覺,我提議我們應參考現代國家法庭的證據法(Law of Evidence)。在西方證據法發達的國家,尤其是英美,他們的法庭中,都採用陪審制度,審案的時候,由十二個老百姓組成陪審團,聽取兩造律師的辯論。在陪審制度下,兩造律師都要提出證人證物;彼此有權駁斥對方的證人證物。駁來駁去,許多證人證物都因此不能成立,或者減少了作證的力量。同時因為要顧到駁斥的關係,許多假的,不正確的和不相干的證據,都不能提出來了。陪審員聽取兩造的辯駁之後,開會判斷誰有罪,誰無罪。然後法官根據陪審員的判斷來定罪。譬如你說某人偷了你的表,你一定要拿出證據來。假如你說因為昨天晚上某人打了他的老婆,所以證明他偷了你的表;這個證明就不能成立。因為打老婆與偷表並沒有關係。你要把這個證據提出來打官司,法官就不會讓你提出來。就是提出來也沒有力量。就算你修辭很好,講得天花亂墜,也是沒有用的。因為不相干的證據不算是證據。陪審制度容許兩造律師各駁斥對方的證據,所以才有今天這樣發達的證據法。 我們的考據學,原來是那些早年做小官的人,從審判訴訟案件的經驗中學來的一種證據法。我今天的提議,就是我們作文史考據的人,用考據學的方法,以證據來考訂過去的歷史的事實,以證據來批判一件事實的有無、是非、真假。我們考證的責任,應該同陪審員或者法官判決一個罪人一樣,有同等的嚴重性。我們要使得方法自覺,就應該運用證據法上允許兩造駁斥對方所提證據的方法,來作為我們養成方法自覺的一種訓練。如果我們關起門來做考據,判決這個人做賊,那個人是漢奸,是貪官污吏,完全用自己的判斷來決定天下古今的是非、真飾、有無;在我們的對面又沒有律師來駁斥我們:這樣子是不行的。我們要假定有一個律師在那裡,他隨時要駁斥我們的證據,批評我們的證據是否可靠。要是沒有一個律師在我們的面前,我們的方法就不容易自覺,態度也往往不夠謹慎,所得的結論也就不夠正確了。所以,我們要養成自覺的習慣,必須樹立兩個自己審查自己的標準: 第一,我們要問自己:你提出的這個證人可靠嗎?他有做證人的資格嗎?你提出來的證物可靠嗎?這件證物是從那裡來的?這個標準是批評證據。 第二,我們還要問自己:你提出的這個證人或者證物是要證明本案的那一點?譬如你說這個人偷了你的表,你提的證據卻是他昨天晚上打老婆;這是不相干的證據,這不能證明他偷了你的表。像這種證據,須要趕出法庭之外去。 要做到方法的自覺,我覺得唯一的途徑,就是自己關起門來做考據的時候,就要如臨師保,如臨父母。我們至少要做到上面所提的兩個標準:一要審查自己的證據可靠不可靠;二要審查自己的證據與本案有沒有相干。還要假定對方有一個律師在那裡,隨時要駁斥或者推翻我們的證據。如果能夠做到這樣,也許可以養成我開始所講的那個態度,就是要嚴格的不信任一切沒有充分證據的東西,這就是我的提議。 最後,我要簡單說一句話;要時時刻刻自己檢討自己,以養成做學問的良好習慣。台大的錢校長和許多研究自然科學,歷史科學的人可以替我證明:科學方法論的歸納法、演繹法,教你如何歸納、如何演繹,並不是養成實驗室的態度。實驗室的態度,是天天在那裡嚴格的自己檢討自己,創造證據來檢討自己;在某種環牆之下,逼得你不能不養成某種好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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