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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詁(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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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失周愛,因為不愛人矣。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于馬,因為乘馬矣。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此第八節,釋「一周而一不周」。 此節分兩段,一論愛人,一論乘馬。第一段舊本作: 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失周愛因為不愛人矣。 俞樾雲,「周猶遍也。失字衍文。此言不愛人者,不待遍不愛人而後謂之不愛人也。有不遍愛,因為不愛人矣。今衍失字,義不可通,乃淺人不達文義而加之。」孫從其說,刪失字。 適按俞氏蓋拘于墨家兼愛之旨,故曲為之說。其實墨家所主兼愛並不必「周愛人」。《經下》雲,「無窮不害兼」。《經說》雲,「人之可盡不可盡未可知,而必人之可盡愛也,悖」。此一證也。上文雲,「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則雖僅愛一人,亦可謂之愛人矣,此二證也。《大取篇》雲,「愛眾也,與愛寡也,相若。兼愛之,有相若。」(從王引之校)此三證也。合觀諸證,更以下段論乘馬校之,疑此文已經後人增刪,今不可考其本來面目矣。其大旨約略如下: 愛人不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待周不愛人。不周不愛,因為愛人矣。 第二段「不待周乘馬」句,舊脫不字;「而後為不乘馬」句,舊脫為字。今皆依王引之校增。又原文重出「而後不乘馬」五字,今依王校刪。 此一節所謂「一周而一不周」,即名學所謂「盡物與不盡物」,亦稱「周延與不周延」(Distributed or Undistributed)。凡辭之一端,或主詞,或表詞,綜括所指之全部者,曰周延,此謂之「周」;其不能包舉所指之全部者,謂之不周延,此謂之「不周」。名學之律曰: 凡統舉命辭之主詞必周延。 凡偏及命辭之主詞必不周延。 凡肯定命辭之表詞必不周延。 凡否定命辭之表詞必周延。 如言「乘馬」,則所乘馬為馬類之一部分,其式為「所乘者馬也」。此為統舉的肯定命辭,其主詞周延而表詞「馬」不周延,如第四圖。換位則為「馬有為所乘者」,是為偏及的肯定命辭,其主詞「馬」亦不周延,如第五圖。故曰「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有乘于馬,因為乘馬矣」。 若言「不乘馬」,其式為「凡所乘者,皆非馬也」。是為統舉的否定命辭,其主詞與表詞皆周延,如第六圖。故曰「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也。 愛人與不愛人之例亦如此。俞、孫之說,其誤皆由以愛人一段為「周」而乘馬一段為「不周」,不知愛人與乘馬皆「不周」,而不愛人與不乘馬皆為「周」也。若如俞、孫之說,則墨者自破其論式,有是理乎? 以上釋第八節竟。 9 居於國則為居國,有一宅于國而不為有國。桃之實,桃也;棘之實,非棘也。問「人之病」,問「人」也;惡「人之病」,非惡「人」也。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之馬之目盼,則謂「之馬盼」,之馬之目大,而不謂「之馬大」;之牛之毛黃,則謂「之牛黃」,之牛之毛眾,而不謂「之牛眾」。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四足」者,一馬而四足也,非兩馬而四足也。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或白」者,二馬而或白也,非一馬而或白。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 此第九節,釋「或一是而一非」。今分六小段。 (1)「居於國則為居國,有一宅于國而不為有國。」此語言之小疵,亦根於「名之大小」者也。「居國」是居於國之一部分;而有國之一部分不得為「有國」也。 (2)「桃之實,桃也;棘之實。非棘也。」此亦語言之小疵。孫雲,「棘之實,棗也;故雲非棘。《詩·魏風》毛《傳》雲,棘,棗也。」 (3)「問人之病,問人也;惡人之病,非惡人也。」此與第七節第一二例略相似。 (4)「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此與上三段皆論「習慣語」(Idiom)之不合文法通則者。 (5)「之馬之目盼,則謂之馬盼,之馬之目大,而不謂之馬大;之牛之毛黃,則謂之牛黃,之牛之毛眾,而不謂之牛眾。」顧廣圻校雲,「《淮南·說山訓》作眇,此作盼,誤也。」按《說山訓》曰,「小馬大目,不可謂大馬;大(疑衍)馬之目眇,所(疑當作斯)謂之眇馬。物固有似然而似不然者。」「之牛」、「之馬」之之字,王引之曰「之猶於也。」蘇雲「之馬,猶言是馬也。」孫從蘇說,是也。 此段論物德與定名之關係。凡名一物,當舉此物最重要之特點。《經說下》云: 以「牛有齒,馬有尾」說牛之非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無有。曰牛之與馬不類,用「牛有角,馬無角」,是類不同也。 此言可與本段互相參證。馬目眇則謂「之馬眇」,牛毛黃則謂「之牛黃」。此皆重要之性質也。牛之目大,馬之毛眾,皆「不偏有,偏無有」,非重要之表德,故不以命名也。 (6)「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四足者,一馬而四足也,非兩馬而四足也。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或白者,二馬而或白也,非一馬而或白。」 王引之雲,下「一馬,馬也」,四字蓋是衍文。適按此下當脫「二馬,馬也」四字,寫者筆誤耳。 此段論吾國文字無單數複數之病。如「馬四足」之馬為單數,而「馬或白」之馬為複數,乃無以分別之。若在文法細密之國,則無此弊矣。此弊乃近人所謂「攏統主義」之一證。文言尤甚,白話則少此弊。如此兩例,白話當雲「一匹馬有四隻腳」及「有些馬是白的」。如此則無語病矣。又如「白馬,馬也」一例,在文法謹嚴之文字如法文,則當雲「白馬是一些馬」。如此則不致有一切無謂之紛爭矣。 以上釋第九節竟。 以上釋《小取》篇竟。此稿初次寫定於民國六年二月十七夜。自是以來,凡重寫三次。此次寫定之稿,有幾處重要之點與舊作大不相同。最要者如「名實」二字,如「或」,「假」,「效」三項,皆與吾在《墨家哲學》及《中國哲學史大綱》中所言大異。甚望讀者比較其得失而是正之。 參看: 王念孫 《讀書雜誌》七之四。 俞 樾 《諸子平議》(《墨子》)。 孫詒讓 《墨子間詁》卷十及十一。 章炳麟 《國故論衡》(《原名》篇)。 胡 適 《中國哲學史大綱》卷上,頁184—227。 (原載1919年3月《北大月刊》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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