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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詁(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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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獲之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愛弟,非愛美人也。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盜人,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奚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世相與共是之。若若是,則雖「盜人,人也;愛盜,非愛人也;不愛盜,非不愛人也;殺盜人,非殺人也」,無難矣。此與彼同類。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無也故焉。所謂內膠外閉與?心毋空乎內,膠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此第六節,釋「乃是而不然」。 第一親字舊作視,今依王引之校正。「入船非入木」,入字舊作人,今依蘇時學校正。「無難」下舊有「盜無難」三字,今依孫詒讓校衍。 「無也故焉」,舊本作「無故也焉」,今依王引之校正。王曰,「也故即他故」,是也。「所謂內膠外閉與?心毋空乎內,膠而不解也。」孫讀閉字乎字句絕,又讀空為孔。適按孫說非也。不如讀與字(平聲)句絕,「心毋空乎內」為一分句。毋通無。下節與此同。 末然字舊作殺,今依畢沅校正。 此節須與上節參看。上節云: 「獲,人也。愛獲,愛人也。」 今云: 「獲之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 此兩例在形式上初無差別,然一為「是而然」而一為「是而不然」者,則以立辭時注意之點不同,故辭式同而意別也。前例所注意者在於獲之為「人」;後例所注意者不在獲之親之為「人」,而在其為「獲之親」。以獲為人而愛之,故愛獲可謂為愛人,言愛人類之一體也。獲之事其親,非以其為人類之一而事之,乃以其為其親而事之耳,故不得謂為「事人」也。 此節之理與公孫龍「白馬非馬」說之理相同。上節云: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 所以者何?下文雲,「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于馬因為乘馬矣。」此因立辭之時所注意者在白馬之為「馬」而不在其為何色之馬也。今更云: 求「白馬」於廄中。無有白馬而有驪色之馬。然不可以應「有白馬」也,但可以應「有馬」耳。(《公孫龍子》) 此處所注意者不在「馬」而在「白馬」,故曰「白馬,非馬也。」「馬」者所以命形,「白」者所以名色。馬之形為眾馬之所同具,而白色則白馬之所獨有。自其共相言之,則「白馬,馬也。」自其自相言之,則「白馬,非馬也。」盜人之例尤明顯:(看第三圖) 盜人,人也。 多盜,非多人也;惡多盜,非惡多人也。 無盜,非無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 愛盜,非愛人也。 殺盜人,非殺人也。 《經下》云: 狗,犬也。「而殺狗,非殺犬也」可。 「殺狗,非殺犬也」,與「殺盜人,非殺人也」,同一理由。《爾雅》雲,狗為犬之未成豪者,是狗乃犬之一種耳。 此種論式,若以「盜人,人也」,及「狗,犬也」,為前提,則結語作否定辭不與前提相應,故最易起爭論。《荀子·正名》篇雲,「殺盜非殺人也,此惑於用名以亂名者也」,正是駁墨家之說。墨者中亦有明此理者,故公孫龍倡「白馬非馬」及「狗非犬」之論。知「狗非犬」則知殺狗之非殺犬矣。 此種命辭其致誤解之因在於所用「非」字。「非」字作「不是」解,則「白馬不是馬」為詭辭。「非」字其實當用「異於」二字。如公孫龍云: 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于所謂「馬」,悖。 今用「異於」二字代「非」字,如下式: 「白馬」異于「馬」,故「有白馬」異于「有馬」。 「盜人」異於「人」,故「殺盜」異於「殺人」。 「狗」異於「犬」,故「殺狗」異於「殺犬」。 如此措辭則一切無謂之爭皆可息矣。 墨者初以肯定的統舉辭為前提,而所得結語乃為否定的,故曰「是而不然」也。 本節及下文兩稱「墨者」,可見此篇必非墨子自著之書。參看《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頁184—190。 以上釋第六節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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