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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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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 此第四節,論立辭之難,總起下文。 舊本「一是而一」之下有「不是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二十二字。王引之雲,「不可常用也,以下十九字因上文而衍。不是也,三字則後人所增。下文雲,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與此相應,可據以刪正。」今依王說,刪此二十二字。 適按下文第七節,疑「或是而不然」下,卒有「或不是而然」五字。說詳下。 《大取》篇「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遷,四曰強。」與此節略相似。 以上釋第四節竟。 5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馬,馬也。乘驪馬,乘馬也。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此第五節,釋「物或是而然」。 以下諸節多論文字上所生之謬誤。吾國文言,無單數與複數之區別,又無全與分(《墨辯》所闡「體與兼」)之區別。故有種種名學的謬誤即由此而生。今分別言之。 《經下》雲,「推類之難,說在名之大小。」《經說》曰,「謂四足獸,與牛馬,與物,盡與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則俱為糜。」此一段極重要,今先以圖表示之。(看第一圖) 此言名之大小不等,如《經上》、《經說上》所謂「達,類,私」之別,如《荀子·正名》篇所謂「大共名」、「大別名」之別。推論者若不能審辯「名之大小」,徑雲「此然是必然」,則必皆陷於謬誤矣。《大取篇》雲,「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與此同意。此節及下節所論諸謬誤皆由於「名之大小」辨之有未精耳。 此節為正格,先標舉之,以與下諸節所論相比較。本文雲,「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又雲,「獲,人也。愛獲,愛人也。」以圖示之。(看第二圖) 更以三段式寫之: (1)凡白馬,皆馬也。所乘,自馬也。故所乘,馬也。 (2)獲,人也。所愛,獲也。故所愛,人也。 此為三段法之「第一格」,最易瞭解。亞裡士多德論演繹以此為「正格」。謂之「是而然」者,前提與結語皆為肯定辭也。此節須與第六節參看。 以上釋第五節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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