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胡適 > 胡適考證集 | 上頁 下頁
《墨子·小取》篇新詁(3)


  3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

  此第三節,論辟,侔,援,推諸法之謬誤。

  「其然也同」一句,舊脫「其然也」三字;「有所以取之」一句,舊脫「所」字。今並依王引之校增。

  辟,侔,援,推各法皆以個體事物為起點,用之不慎,最易陷入謬誤。蓋此諸法,一言以蔽之,曰,辨事物同異之點而以之推論而已。若辨同異不精,則其論斷必不能正確。此節所論諸謬,大率皆本於此。分別言之,則此節所述謬誤凡有四端:

  (1)「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孫讀「夫物有以同而不」為句,又以「率遂」二字為同義,皆非也。此十字當作一句讀。率,皆也。言物或有相似之點,而不必皆遂相同也。

  此論觀察不精之謬。如牛有尾,馬亦有尾;舜重瞳,項羽亦重瞳;人能言,鸚鵡亦能言。然豈可遽謂牛與馬同,舜與項羽同,人與鸚鵡同耶?《經說上》曰,「有以同,類同也。」但可謂之偶有相類之點而已,其相類之點或多或少,或為大同,或為小同(惠施曰,「大同而與小同異。」)然不能遂以為盡同也。例如雲,「日之狀如銅盤」,又「日之光如燭」,皆是。

  (2)「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孫讀正為止,亦可通;然此字不必改也。此言兩辭相侔,其正也有一定之限度;過此限度則不得為正矣。如範縝雲,「神之於形,猶利之於刀。未聞刀沒而利存,豈容形亡而神在哉?」此亦侔也。然「神之於形」,與「利之於刀」,究竟可以相侔至如何限度?故沈約駁之曰,「若謂此喻盡耶,則有所不盡;若謂此喻不盡耶,則未可以相喻也。」

  (3)「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此「在名學,謂之「果同因異」(Plurality of Causes)。如人之死,或由自縊,或由服毒,或由肺病,或由殺頭。又如熱度,或由擦摩,或由火燃,或由電力。此諸因雖或根本相同,而自其顯著者觀之,則皆為果同而因異。至於社會之善惡,政治之良否,國家之存亡,其因尤繁複;而其顯著之結果則或呈相似之點。若必謂中國之革命同於墨西哥之革命,俄國之革命同於美國之獨立,則悖矣。以其然也同而其所以然則不必同也。

  (4)「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有所選擇之謂取。取即今言舉例也。嘗見洪憲元年為帝政事通告各地一文,中言共和之政僅可行諸小國寡民,而不適於地大物博之國,因曆舉瑞士、法蘭西及中美、南美諸小國為例,及至美國,則以「北美新邦獨為例外」八個字輕輕放過。此正足為此條之例。蓋吾人推論,往往易為私意成見所蔽。以故,每見肯定之例,則喜而舉之;及見否定之例,則或陽為不見,或指為不關緊要之例外而忽之。故曰「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

  欲救正此弊,莫如舉否定之例以反詰之。墨家論辯最重此點,故墨辯諸篇於此意不憚反復言之。《經說上》雲,「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與以人之有愛於人,有不愛於人,止愛〔於〕人:是孰宜止?彼舉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不然者即是否定之例。又《經說下》雲,「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此亦上文「舉不然者」之意。

  此所述四謬,第一條指辟,第二指侔,第三指援,第四指推。故綜合言之曰,「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不可常用也。」物有以同而不全同,故稍不審慎,則「行而異」矣。辭之侔也有一定限度,過此則「轉而危」矣。物有同果而異因者,若拘於其果之同而不察其因之異,則「遠而失」矣。凡舉例必根據于同一原理,若以私意成見為去取,則「流而離本」矣,「本」謂根據之理由也。此四謬不可不審也。因又綜結之曰,「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偏,孫雲,與遍通。「多方」謂其法不一貫,《經說上》所謂「巧轉」也:「殊類」謂辨同異不精,不能完全以「類」為予取;「異故」謂所根據之理由不一致,所謂「離本」也。有此諸蔽,則其所立辭惝忽迷離不易指定,故雲「不可遍觀也。」

  以上釋第三節竟。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