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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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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或也者,不盡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 此第二節,論辯之七法。今分釋之。 (1)「或也者,不盡也。」《經上》雲,「盡,莫不然也。」《經說》曰,「盡,俱止。」所立辭為眾所共認,則無複辯論之必要。「或」即古域字,域于一方,故為不盡。立辭而不能使人「莫不然」,則辯說生矣。《易·文言》,「或之者,疑之也。」疑則有辯爭之必要。故《經說下》雲,「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吾昔以「或」為有待的論斷,例如「此或為牛或為非牛,今此是犬,故非牛也。」今細審之,似未必作如此解,故但以為辯說之所由起,而不認為辯之一法。 (2)「假也者,今不然也。」假即假設。畢沅雲,「假設是,尚未行」,是也。《經下》雲,「假必悖,說在不然。」《經說》曰,「假,必非也,而後假。」據此則本文所謂「假」,似非今所謂Hypothesis,乃是依據一虛擬之條件而想像其結果之論斷(Argument by supposition)。例如宋人詞「使李將軍遇高皇帝,萬戶侯何足道哉?」此項虛設之條件乃是無中生有之妄想,故雲「假必悖,說在不然」。 (3)「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欲明此段,須知效,法,故,三字皆墨家名學之術語。說文,「法,象也。」《荀子·不苟》篇注,「法,效也。」效字有象法之義。《經上》雲,「法,所若而然也。」《經說》曰,「意,規,員,三也,俱可以為法。」凡仿效此物而能成類此之物,則所效者為「法」,而仿效所成之物為「效」,《墨辯》謂之「佴」。《經上》雲,「佴,民若法也」;佴即今所謂副本。譬之為圓,或以意象中之圓,或以作圓之規,或以已成之圓,皆可為為圓之法。法定,則效此法者皆成圓形。 「故中效」之故字,不可作「是故」解。此即上文「以說出故」之故字。故即是成事之原因,立論之理由。《經上》雲,「故,所得而後成也。」「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故曰「所得而後成。」欲知所出之故是否為真故,是否為「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之故,莫如用此「故」作「法」,觀其是否「中效」。「中效」者,謂效之而亦然也。能證明其為「所若而然」之法,然後知其即是「所得而後成」之故。故曰,「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 此所謂「效」,即今人所謂演繹的論證。演繹之根本學理曰,「凡一類所同具者,亦必為此類中各個體所皆具。」《經下》雲,「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經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此言同法者必盡相類。此即演繹論理之根據。以同法者必同類,故「效」之為用,但觀所為之「法」是否能生同類之結果,即知其是否為正確之故。例如云: 此是圓形。可以故? 以其「一中同長」故。(用《經上》語) 但觀凡「一中同長」者是否皆圓形,即知「故」之是非。又如云: 此是圓形。何以故? 以其為「規寫交」而成故。(用《經說上》語) 但觀「規寫交」是否能成圓形,即知「故」之是非。此之謂效。 試以印度因明學之「三支」比之。如云: 此所謂「因」,即墨家所謂「故」。因明學最重因,故「因明」為明因之學。其喻體喻依兩步即是觀「因」是否含有「遍是宗法」之性而已;即是觀「故」是否中效而已。「喻體」即是說依「因」做去定可生與「宗」同類之效果。「喻依」即是舉出一個與宗同類之事物作例。 希臘之「三段」法與此亦相類。其式曰: (1)凡所作者皆是無常。………………………………(大前提) (2)聲是所作。…………………………………………(小前提) (3)故聲是無常。…………………………………………(結語) 希臘「三段」法之「小前提」即是本文所說之「故」。惟此處先舉大前提,次舉小前提,最後始舉結語,故其間層次不易見耳。試以「三段」法與印度古代之「五分作法」比較觀之,則可知「三段法」之小前提與「三支」之因及墨家之故,正同一作用耳。五分作法之式如下: (1)此山有火。………………………………………………(宗) (2)因有煙故。………………………………………………(因) (3)有煙之所有火,如灶等處。……………………………(喻) (4)此山有煙。………………………………………………(合) (5)故此山有火。……………………………………………(結) 三段法只是五分法之末三分,其實與三支相同也。 近人如章太炎以為墨家之論證亦具三支(《國故論衡》下,《原名篇》)。其說以《經說上》之「大故」、「小故」為大小前提。吾嘗辯其非矣(《墨辯新詁》上,一;又《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篇八,章三)。其實墨家論辯之有無三支,本不成問題。蓋墨家之名學本非法式的論理也。若夫三支之基本學理則固《墨辯》所具備矣。 (4)「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王念孫雲,「也與他同。舉他物以明此物,謂之譬。……《墨子》書通以也為他,說見《備城門》篇。」王說是也。畢沅刪去第二也字,非也。《說文》「譬,諭也。」今引《說苑》一則如下: 梁王謂惠子曰,「願先生言事則直言耳,無譬也。」 惠子曰,「今有人於此而不知彈者,曰,彈之憂何若?應之曰,彈之狀如彈,則諭乎?」 王曰,「未諭也。」 「於是更應曰,彈之狀如弓,而以竹為弦,則知乎?」 王曰,「可知矣。」 惠子曰,「夫說者固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無譬,則不可矣。」 此節釋譬與本文互相發明。 (5)「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侔與辟都是「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之法。然亦有區別。辟是以此物說明彼物,侔是以此辭比較彼辭。例如公孫龍謂孔穿曰: 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于所謂「馬」,悖!(《公孫龍子》一) 此即是比辭而俱行。 (6)「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說文》「援,引也。」現今人說「援例」,正是此意。此即名學書所謂「類推」(Analogy)。援之法乃由此一事推知彼一事,由此一物推知彼一物。例如《墨辯》雲,「辯,爭彼也」,吾校雲,彼當為佊之誤,《廣韻》引《論語》「子西佊哉,」今本《論語》作「彼哉」,可見佊字易誤為彼。吾此校之根據乃是一種援例的論證;吾意若曰,《論語》之佊字可誤為彼,則又安知《墨辯》之彼字非佊字之誤耶? 辟,侔,援三者同是由個體事物推到個體事物。然其間有根本區別。辟與侔僅用已知之事物說明他事物。此他事物在聽者雖為未知,而在設譬之人則為已知。故此兩法實不能發明新知識,但可以使人瞭解我所已知之事物耳。援之法則由已知之事物推知未知之事物,苟用之得其道,其效乃等於歸納法。 (7)「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第三第五「也」字皆當作他,說見上文第四段下。 此所謂「推」,即今名學書所謂歸納法。歸納之通則曰,「已觀察若干個體事物,知其如此,遂以為凡與所已觀察之諸例同類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觀察之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觀察之同類事物即是「其所未取者」。取即是舉例,予即是判斷。今謂「其所未取」之事物乃與「其所已取者」相同,由此便下一判斷,說「凡類此者皆如此」。此即是「推」。 例如本篇前有「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之文,「也物」之也字與他字同。因此推知「也者同也」及「也者異也」之上二也字亦與他字同。如此推論猶是「援」之法,以其由個體推知個體也。然王念孫雲,「《墨子》書通以也為他。」雲「通以也為他」,則是由個體推知通則矣。如此推論始名為「推」,始名為歸納。 又如錢大昕說「古無輕唇音」,因舉「匍匍亦作扶服,又作扶伏」,「扶古讀酺,轉為蟠」,「伏羲古亦作庖犧」,「古音負如背」,「古讀佛如弼」……等例為證。其所舉例不過數十條,而可下「古無輕唇音」之全稱判斷者,則以其所未取之諸輕唇音為同於其所已取之「扶服」、「負」、「佛」……諸例,古亦皆讀為重唇音耳(看《墨家哲學》頁五十七至六十)。此項論證,皆合「推」之法。 「是猶謂『他者同也』,吾豈謂『他者異也』,」兩句舊說皆不得其解。「他者同也」,是說其所未取之其他諸例與其所已取之諸例相同。吾若無正確之例外,則必不能說其他諸例不與此諸例相同也。吾若不能證明古有輕唇音,則不能說錢大昕所舉數十例之外其他諸輕唇音字古不讀重唇音也。 以上釋第二節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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