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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詁(1)


  序例

  (1)這是我的《墨辯新詁》的最後一篇。全書共分四篇,第一篇釋《經上》、《經說上》,第二篇釋《經下》、《經說下》,第三篇釋《大取篇》,第四篇就是這一篇。這一篇先寫定了,現在先發表出來,請當代治墨學的學者大家指正。

  (2)本書原稿是兩年前在美國做的。今年大加刪改,但因為時間不夠,故不能把全篇都改成白話。

  (3)全篇共分九節,現在逐節分寫。本文逐字隔開,注解用五號字,注之注用六號字。

  (4)每節的訓詁解釋,皆是先舉前人的話,次評其是非得失,然後加上我自己的解說。

  中華民國八年三月 著者

  1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此第一節,總論辯。

  此一節當作一長句讀。孫詒讓以焉字屬下讀,是也。焉作乃字解,說詳王念孫《讀書雜誌》七之一,頁一,及餘編上,頁十三。

  辯即今人所謂推論,乃是分別是非真偽之方法。《經上》雲,「辯,爭佊也。辯勝,當也。」《經說上》雲,「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佊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經說下》雲,「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參看我的《墨家哲學》,頁四十七;或《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第八篇第三章。)

  此節先言辯之用有六: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是也。欲應此六用,乃「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

  《說文》,「摹,規也。」《漢書·揚雄傳》音義引《字林》,「摹,廣求也。」又《太玄·玄圖篇》注,「摹者,索而得之。」又《太玄·法篇》注,「摹,索取也。」《廣雅·釋詁》「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𢯱,於道曰略」。據以上諸書,是摹略有探討搜求之義。王念孫以為「無慮」之轉,非也。

  俞樾曰,「然字無義,疑當作狀。狀誤為肰,因誤為然。」俞說非也,然字不誤。《經下》雲,「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說在病。」說曰,「物或傷之,然也。見之,智也。告之,使智也。」此然字之義。然即如此。

  「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二分句是推論之大法。謂搜討萬物之現象,而以言辭表示之,以便比較參觀而求知其間交互之關係。例如「牛有角,馬無角」,皆所謂群言之比也。

  「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三分句論推論之手續。

  《經說上》雲,「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一切事物皆是實,實之稱謂為名。《公孫龍子》,「夫名,實謂也,」是也。《經上》雲,「舉,擬實也。」孫雲,「說文,擬,度也。謂量度其實而言之。」《經說》說舉字雲,「舉,告以文名舉彼實也。」文名即是文字,古曰名,今曰字。名之為用,所以擬度一物之物德,被以文字,使可舉以相告。若無名則必須指此物而後知為此,指彼物而後知為彼,不惟不勝其煩,其用亦易窮矣。

  辭即今人所謂「判斷」(Judgement)。辭從菌辛,有決獄理辜之義,正合判斷本義。判斷之表示為「命辭」(Proposition),或稱「命題」,或稱「詞」。作「詞」者甚不當,段玉裁曰,「積詞而成辭」,是也。凡名皆詞也。英文謂之Terms。合異實之名以表一意乃謂之辭,故曰:「以辭抒意。」《荀子·正名》篇曰,「辭也者,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也。」

  說即今人所謂「前提」(Premise)。《經上》雲,「說,所以明也。」故即《經上》「故所得而後成也」之故,今人謂之「原因」,謂之「理由」。如《經下》雲,「狂舉不可以知異,說在有不可」,其說即所用以明所立辭之故也。

  「以類取,以類予」,二分句綜上二分句而言。以名舉實而成辭,合辭而成辯說,其綜合之根據,要不外乎辨別同異有無,以類相從;要不外乎「以類取,以類予」而已。《大取》雲,「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有所選擇之謂取,有所是可之謂予。取即是舉例,予即是判斷。於物之中舉牛馬,是以類取也。曰,「牛馬皆四足獸也」,是以類予也。

  《經說上》曰,「有以同,類同也。」既以甲乙為同類矣,則甲所有不以非諸乙,乙所無亦不以求諸甲。故曰,「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以上釋第一節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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