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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母親書


  (1915年)

  第十五號上

  吾母:

  頃得第七號家書,驚悉七叔父已于七月廿日長逝。先人一輩至今遂無一人,誠如吾母所言,良可惋歎。

  此次家書諄諄以歸期為念。此事已於前號(第十三號即第十二號)書中言之,可以複按也。

  兒亦不自知何時可以得歸。總之,兒之所以不歸者,第一隻為學業起見,其次即為學位。學業已成,學位已得,方可歸來。兒決不為兒女婚姻之私,而誤我學問之大,亦不為此邦友朋之樂,起居之適,而忘祖國與故鄉。此二語可告吾母,亦可以告冬秀,亦可以告江氏岳母。兒遠在三萬裡外,亦無法證此言之無虛。吾母之信兒,兒所深知。若他人不信兒言,兒亦無可如何,只好聽其自然而已。

  至於外間謠傳,兒已另行娶妻一說,此種無稽之談,本不足辯。既有人信之,自不容不斥其妄。

  一、兒若別娶何必瞞人?何不早日告知嶽氏,令其另為其女擇婿?何必瞞人以貽誤冬秀之終身乎?

  二、兒若有別娶之心,宜早令江氏退婚。今江氏之婚,久為兒所承認。兒若別娶,於法律上為罪人,于社會上為敗類。兒將來之事業名譽,豈不掃地以盡乎?此雖下愚所不為,而謂兒為之乎?

  三、兒久已認江氏之婚約為不可毀,為不必毀,為不當毀。兒久已自認為已聘未婚之人。兒久已認冬秀為兒未婚之妻。故兒在此邦與女子交際往來,無論其為華人、美人,皆先令彼等知兒為已聘未婚之男子。兒既不存擇偶之心,人亦不疑我有覬覦之意,故有時竟以所交女友姓名事實告知吾母。正以此心無愧無怍,故能坦白如此耳。

  四、兒主張一夫一妻之制,謂為文明通制。生平最惡多妻之制(娶妾或兩頭人之類),今豈容躬自蹈之?

  五、試問此種風說從何處得來?裡中既無人知兒近狀,又除兒家書之外,無他處可靠之消息,此種謠傳若有人尋根追覓,便知為市虎之訛言。一犬吠影,百犬吠影(原文如此),何足為輕重耶?

  以上所雲,望吾母轉達嶽氏以釋其疑(或即以此函送去亦可)。母意若令兒作書(兒現實無暇作客氣語)寄嶽氏「表明心跡,確敘歸期」,表明心跡則可,確敘歸期則不可。以兒本不自知何時為確定之歸期也。大約早則明年之秋,至遲亦不出後年之春,此則可以?預告耳。

  岳氏向平之願未了,兼之以疾病,甚為此事焦急,兒豈不知,豈不能為之原諒?但兒終不能以兒女婚姻之細,而誤我學問事業之大。亦決不能以此邦友朋之樂,起居之適,而忘吾祖國故里也。

  適兒 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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