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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丁文江遺囑


  立遺囑丁文江,字在君,江蘇泰興縣人,今因來平之便,特邀旅平後列署名之三友,簽證余所立最後之遺囑如左(下)。

  遇本遺囑發生效力時,即由余親屬邀請余友竹垚生先生為遺囑執行人,余弟文淵亦為餘指定之遺囑執行人,依後列條款,會同處分餘之遺產及管理餘身後之事:

  一、餘在坎拿大商永明保險公司(The Sun Life Assurance Company of Canada)所保餘之壽險所保額為英幣貳千鎊,業由余讓與余婦史久元承受並經通知該保險公司以餘婦為讓受人,即為餘婦應得之特留分。此項外幣之特贈,為確保其依兌換率折合華幣之數足敷生活費用起見,茲特切托本囑執行人,遇兌換所得不足華幣現銀三萬圓時,即先盡余其餘遺產變價補足之。

  就換足前項額數之貨幣中,至少有半額,終餘婦之身,應聽本囑執行人指商存儲;平時只用孳息,不得動本,遇有變故或其他不得已事由,仍得商取本遺囑執行人之同意,酌提一部分之本;此項余婦生前用餘之款,除其喪費用外,概聽餘婦以遺囑專決之。

  二、除前項確保之特留分及後項遺贈之書籍用具文稿外,餘所遺之其餘現金證券及其他動產,茲授權於本囑執行人,將可變現金之動產,悉於一定期間內,變易現金;就其所得之現金,以四分之一歸余三弟文潮之子女均分,以四分之一歸余兄文濤之子明達承受,其餘四分之二歸余弟文淵、文瀾、文浩、文治四人均分。

  三、餘所遺之中西文書籍,屬￿經濟者贈與七弟文治,屬￿文學者贈與七弟婦史濟瀛,中文小說留給余婦,其餘概贈現設北平之中國地質學會。

  餘所遺家庭用具,除盡餘婦視日用必要聽其酌留外,其餘悉贈上開中國地質學會。

  餘所遺文稿信劄,統由余四弟文淵七弟文治整理處置之。

  四、以上各條之遺贈,遇失效或拋棄而仍歸屬于遺產時,即由余友竹遺囑執行人商取本囑見證人之意思,就歸屬於遺產部分之財產,以一半分配於現設北平之中國地質學會,其餘一半,准本囑第一條第二條所定,比例攤分於該兩條之受贈人。

  五、于余身故時即以所故地之地方區域以內為餘葬地,所占墳地不得過半畝,所殮之棺,其值不得逾銀一百元,今並指令余之親屬,不得為餘開吊,發訃聞,誦經,或徇其他糜費無益之習尚;遇所故地有火葬設備時,餘切托遺囑執行人務必囑余親屬將余遺體火化。

  現行法已廢宗祧繼承,餘切囑余之親屬,不得于餘身後,為餘立嗣。

  以上遺囑,為余赴北平時,約集舊友眼同見證,同時簽署,並囑余友林斐成,本餘意旨,為之撰文,合併記明。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立于北平

  立遺囑人 見證人 撰遺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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