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胡適 > 丁文江的傳記 | 上頁 下頁 |
校勘後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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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中央研究院的同人籌備故總幹事丁文江先生逝世二十周年的紀念刊,這本《丁文江的傳記》是我在國外為紀念刊趕寫成的。我原來只想寫兩三萬字,不料寫成了十萬字的一篇長傳。材料不完全,特別是在君的日記信劄我完全沒有得見,是很大的缺陷。我不是學地質學的人,所以我不配評量也不配表彰在君的專門學術,這是更大的缺陷。 1955年秋天我開始寫這本傳記,1956年3月12日寫完,已在在君逝世二十周年紀念(1956,1月5日)之後了。此傳寫成整整四年了。我至今還不能彌補這兩個大缺陷。 近年頗有人注意傳記的文學,所以這本《丁文江的傳記》的初印本也快賣光了。我借這個重印的機會,仔細校勘一遍。新校出的錯誤,都在重印本上改正了。 我現在要舉出一件錯誤的考訂,因為情節比較複雜,不容易說明白,只好記在這裡。問題是這樣的: 房兆楹先生和杜聯喆女士編的《增校清朝進士題名碑錄》的附錄一,其中有宣統三年(1911)五月的「遊學畢業」的五十七人的題名。五十七人之中,有丁文江、章鴻釗、李四光,都是後來有盛名的地質學者。這五十七人列在「遊學畢業進士」的諸錄裡,應該都是在北京經過「遊學畢業」的考試,及格授與進士的了。但我看此五十七人的題名錄前面的「五月」兩個字,我起了疑心,因為丁文江先生自己記載他1911年5月10日到了勞開,5月12日到了昆明,5月29日從昆明出發。他遊歷了雲南、貴州兩省,6月29日到貴州的鎮遠,7月6日從鎮遠坐船,7月13日到湖南的常德。我先考定他記的是陽曆。(《傳記》二十頁)我指出他的陰曆行程如下: 宣統三年五月初二從昆明出發。 同年六月十八到常德。 所以我斷定他決不能在宣統三年「五月」在北京應遊學考試取得進士。所以我疑心,房兆楹先生附錄的「宣統三年五月」的五十七人可能是「學部彙報的國外留學生畢業名單,而被誤列為遊學畢業進士名錄的。」(二十一頁) 李濟之先生請丁月波先生(文淵)看我的稿本,月波給我加了一條小注,說: 文淵按:家兄回家後小住,就趕去北京應遊學畢業考試,大約在陰曆八月的時候。(二十一頁) 這已夠證明此錄系在此年五月,必有錯誤了。但月波的小注又說: 地質學者李四光決不在內。房先生于此必有錯誤。李四光先生在武昌起義以後,曾任教育廳長,以後自請以官費留學英國,習地質。我在1919年秋天到了英倫,曾和丁巽甫去訪過他。 這就提出了另一個問題:榜上有名的李四光是否錯誤?是不是後來有名的地質學者李四光? 丁月波先生的小注是這本傳記印成後我才看見的。今年3月,我借出史語所藏的《清實錄》裡的《宣統政紀》來檢查,在卷六十查得: 宣統三年八月丙申(初二日),命鑲藍旗蒙古都統張德彝,外務部左侍郎胡維德,民政部右侍郎林紹年,都察院副都禦史朱益藩,充考試遊學畢業生主試官。 又在卷六十二查得: 宣統三年九月庚午(初六日),驗看學部考驗遊學畢業生,得旨:周家彥……〔等十九人〕均賞給法政科進士;周詒春著賞給文科進士;沙世傑著賞給醫科進士;彭世芳、丁文江、章鴻釗,均著賞給格致科進士;陶昌善、朱繼承均著賞給農科進士;王弼、……李四光……〔等二十二人〕均著賞給工科進士;王廷璋……〔等九人〕均著賞給商科進士(此下尚有四百一十四人,賞給各科舉人)。 這個五十七人的進士榜和房先生附錄的五十七人的進士錄完全相同。(只法科進士第八人是潘灝芬,房錄脫芬字;商科第一人是王廷璋,房錄璋作樟。)丁文江確是榜上有名的,他得的是格致科進士,可見他確曾趕到北京應八月初的遊學畢業生考試。月波說他「趕去北京應考試,大約在陰曆八月的時候」,是不錯的。那年有閏六月,他六月十八到常德,換小火輪去長沙,從長沙到漢口,換長江大船到南京,月波和他坐江輪到八葦港,換民船回到泰興黃橋。(看二十頁月波注五)他還可以趕到北京去應八月初的考試。進士榜是九月初六日(陽曆10月27日)發表的,房兆楹先生的附錄誤記作「五月」,應改作「九月」。 李四光也在榜上,但他得的是工科進士。他先在日本學工科,故考在工科。我在傳記裡說錯了一句話:「地質學者丁文江、章鴻釗、李四光三人也在此五十七人之內。」這句話引出了月波的小注,「地質學者李四光決不在內」。榜上的李四光此時還不是地質學者,他在留學考試後曾參加武昌的革命政府,但不是「教育廳長」。民國二年由稽勳局官費派他到英國留學,他才專學地質學。月波和我都有小錯,房先生在這一點並沒有錯。房先生原錄上明記李四光是工科進士,與《宣統政紀》相符。 《傳記》第十三章記載「大上海」的計劃與實施,其中略述丁先生在淞滬商埠總辦任內收回上海公共租界的會審公堂的一件大事。我在一〇八頁有一條附注,說: 我在海外,沒有尋得收回會審公堂的一切文件的中文原文。上面引的〔收回會審公堂〕臨時協定條文都是依據英文《中國年鑒》(The China Year Book) 1928年份,頁四六五至四七五。因為是我摘譯的,不是直引中文原本,故都沒有用引號。 現在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郭廷以先生替我從《東方雜誌》二十三卷二十號(民國十五年十月出版)裡抄出《收回上海會審公廨暫行章程》(我在此傳記裡誤稱作《收回會審公堂臨時協定》),我附錄在後面,作一件參考資料。 (1960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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