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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論獨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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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僵硬性會妨礙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就能使法律成為有害的,並且在危機關頭還能因此致使國家滅亡。程序以及種種手續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時間,有時候這是局勢所不容許的。很可能出現千百種情況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預料到的;因而能夠察覺到我們並不能預見一切,這本身便是一種極其必要的預見了。 因此,就絕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堅硬化到竟致於取消了那種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權力的地步。就連斯巴達也都曾讓它的法律休眠過。 然而,唯有最大的危險才值得去冒變更公共秩序的危險;並且除非是在涉及國家生死存亡的時候,否則人們是決不應當停止法律的神聖權力的。在這種罕見而又顯著的情況之下,人們便以一種特殊的行為而把維護公共安全的責任託付給一個最值得信任的人。這一委託可以按危險的種類而以兩種方式進行。 如果為了挽救危局,只需擴大政府的活動就夠了的話;那末,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個或兩個成員的身上。於是,這裡所變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權威,而僅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如果危險已到了這種地步,以致法律的尊嚴竟成為維護法律的一種障礙;這時候,便可以指定一個最高首領,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來,並且暫時中止主權權威。在這種情況下,公意是無可懷疑的;並且很顯然,人民首要的意圖乃是國家不至於滅亡。採取這種方式時,立法權威的中止並不就是消滅;行政官可以使立法權威沉默,卻不能使之發言;他可以控制它,卻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立法。 第一種方法是羅馬元老院所採用的,它以一種莊嚴的儀式授權執政官來保障共和國的安全。當兩個執政官之一任命一個獨裁者的時候,則所用的便是第二種方法了;這種辦法是阿爾比給羅馬做出了先例的。 當羅馬共和國肇始時,他們每每求助於獨裁制;因為國家還沒有一個足夠鞏固的根基,能夠僅憑憲法的力量就可以自保。這時候,羅馬的風尚使得在別的時代裡曾經是必要的種種防範措施都成為多餘;人們既不用害怕獨裁者會濫用他的權威,也不用害怕他會企圖在任滿之後仍然保持他的權威。相反地,好像這樣大的權力對於被賦以這種權力的人反而是一種負擔,因此,獨裁者總是急於擺脫這種權力;仿佛取代法律的地位乃是一種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險的職位似的。於是這裡的危險就不在於濫用權力而在於貶低權力了,這就使我要指責羅馬早期 對這種至高無上的行政官制度的運用是不夠審慎的。因為當人們把這種制度濫用於選舉、奉祀以及種種純形式的事務上的時候,就有理由要耽心它在必要的關頭反而會變得不夠堅強,並且人們也會習慣於把僅僅是用之於無謂的儀式方面的這種官銜看成只是個空頭銜。 及至共和國的末期,羅馬人已經變得更為慎重了,可是他們又同樣毫無理由地吝惜獨裁制,正像以往他們濫用獨裁制那樣。很容易看出,他們的戒心是缺乏根據的,當時首都力量的薄弱,在它內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保障;一個獨裁者在某種情況之下可以保衛公共自由,但永遠不能覬覦公共自由;羅馬的枷鎖並不是在羅馬本身之內鑄成的,而是在它的軍隊裡面鑄成的。馬留烏斯對蘇拉以及龐培對凱撒都沒有進行什麼抵抗,這就足以說明以內部的權威去 抵抗外來的武力,可能期待著什麼結果了。 這種謬誤使得羅馬人犯了重大的錯誤。例如,關於卡提裡那事件並未任命一個獨裁者,就是這樣的一種錯誤:因為這一事件既然只是羅馬城內的問題,至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幾個省區的問題;所以一個獨裁者運用法律所賦予他的無限權威,是很容易消除陰謀的。但那次陰謀只是由於有種種幸運機緣的偶合才被阻止;而這種機緣卻是人類的審慎所永遠不應當期待的。 元老院並不這樣做,反而滿足於把它的全部權力都交給執政官;從而就發生了西塞羅為著行動的有效而不得不在一個根本要點上逾越了這種權限。如果說開頭一陣的歡悅竟使得人們贊同了他的行為的話,那末到後來人們又要他對公民違反法律的流血事件負責,就也應該是公正的;而對於一個獨裁者,就不能加以這種譴責了。然而這位執政官的辯才卻迷惑了大家;他本人雖然是羅馬人,可是他愛自己的光榮更甚於愛自己的祖國;他追求的與其說是保衛國家的最合法而又最妥當的辦法,倒不如說是要使自己享有這一事件的全部榮譽的辦法。於是他就很公正地被當作羅馬的解放者受到尊敬,而又很公正地被當作法律的破壞者受到懲罰。無論對他的判決的撤銷是多麼光彩,但那確實只能是一種恩赦。 此外,無論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什麼方式來授予能,但最重要的是必須把它固定在一個很短的期限之內,絕對不能延長。在需要建立獨裁制的危機關頭,國家很快地不是毀滅就是保全;當緊急需要過去以後,獨裁制不是變成暴君制,就是徒有虛名。在羅馬,獨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個月,他們大部分都是在期滿之前就退任的。如果任期規定得再長,他們或許還會企圖再加以延長,就象十人會議對於任期一年所做過的那樣。獨裁者只許有時間來應付使他被選為獨裁者的那種緊急情況,但不許有時間來夢想其他的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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