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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論監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來體現的,同樣地,公共判斷的宣告就是由監察官制來體現的。公共的意見就是一種法律,監察官就是這種法律的執行者;並且監察官也照君主的前例那樣,是只能應用於個別的情況的。

  因此,監察官的法庭遠不是人民意見的仲裁者,它僅僅是人民意見的宣告者;只要脫離了人民的意見,它的決定就是空洞的、無效的。

  要把一個民族的風尚和他們所崇尚的對象區分開來,那是徒勞無益的;因為這二者都依據同一個原則,所以必然地混在一起。在全世界的一切民族中間,決定他們的愛憎取捨的決不是天性,而是意見。只要矯正人們的意見,他們的風尚自然也就會純正。人們總是愛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說,愛好他們所認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這種判斷上,人們會犯錯誤;因此,正是這種判斷就需要加以規範。評判風尚的人就是在評判榮譽,而評判榮譽的人則是從公共意見裡得出他的法則的。

  一個民族的各種意見,是從它的體制裡誕生出來的。雖然法律並不能規範風尚,但是使風尚得以誕生的卻是立法。立法工作薄弱的時候,風尚也就退化;而這時候,監察官的判斷也並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不曾做出過的事情。

  由此可見,監察官制也許對於保持風尚是有用的,但是對於重建風尚卻是絕對無用的。你可以乘著法律力量旺盛的時候設置監察官;然而一旦法律喪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絕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防範公共意見的腐化,以賢明的措施來保持它們的正確性,有時候甚至於在它們尚未確定的時候就把它們固定下來,——監察官制就是這樣來維繫風尚的。決鬥時要帶副手的習慣,在法蘭西王國中曾經舉國若狂地盛極一時,但它只是由國王一紙詔書裡寥寥的這樣幾個字就被廢除了的:「至於

  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們。」這一判斷預見了公共的判斷,所以一下子便決定了公共的判斷。然而當同樣的詔書想要宣佈,舉行決鬥也是一種怯懦,——這本來是十分正確的,但卻違反了一般人的意見,——公眾便對這種決定加以嘲笑;因為對這件事,公共的判斷早已經形成了。我已經在別處說過,公共意見是決不會屈服於強制力的,所以在為了代表公共意見而設置的法庭裡,並不需要有絲毫強制力的痕跡。對於羅馬人是以怎樣的藝術——而且拉西第蒙人還要更加高明地——在運用這種已經被近代人所全然喪失了的能力,我們是無論怎樣讚揚都不可能過份的。

  有一個道德敗壞的人,曾在斯巴達的議會裡提出了一條好建議,監察委員們置之不理,卻讓另一個有德行的公民來提出同樣的建議。這對後者是怎樣的榮譽,而對前者又是怎樣的侮辱啊;同時又對兩者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未加以讚揚,也未加以譴責。有幾個薩摩島的醉漢玷污了監察委員的席位,第二天就有明令允許薩摩人可以下流。這樣的一種懲罰,要比真正的懲罰來得更嚴厲。當斯巴達已經宣佈了什麼是正直、什麼不是正直的時候,全希臘卻沒有請教他們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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