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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論保民官制


  當人們不能在國家的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確定一個嚴格的比例的時候,或者是一些不可消除的原因在不斷地改變著它們的比率的時候,於是人們便創立了一種特殊的行政機構;這一機構並不和其他部分一道構成共同體,但它能使各個項目恢復正確的比率。它或是在君主與人民之間,或是在君主與主權者之間,或者如果必要的話,同時是在這兩方面之間,形成一種聯繫,也可以說是一個比例中項。

  這個團體,我稱之為保民官制,它是法律與立法權的守護者。它有時候可以用來保護主權者以對抗政府,就像人民的保民官在羅馬所做的那樣;有時候,可以用來支持政府以對抗人民,就像目前十人會議在威尼斯所做的那樣;並且有時候,又可以用來保持一方與另一方之間的平衡,就像監察委員在斯巴達所做的那樣。

  保民官制決不是城邦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也不應該具有立法權或行政權的任何一部分;但也正好是在這一方面,保民官的權限才最大;因為他雖不能做出任何事情,卻可以禁止一切事情。作為法律的保衛者,它要比執行法律的君主與制訂法律的主權者更為神聖、更為可敬。這是我們很明顯地可以在羅馬看到的;羅馬的那些高傲的貴族們總是鄙視所有的人民,但他們卻不得不在一個平凡的、既無占卜權又無司法權的人民官吏的面前低下頭來。

  保民官制如果控制得高明,可以成為一個良好體制的最堅固的支柱;但它所具有的力量只要稍微多一點,就會顛覆一切的;至於軟弱,那卻不是保民官制的屬性了,只要他真有了權力的話,那就絕不會少於他所必需的權力。

  當保民官篡奪了他只能作為其調節者的行政權的時候,並且要行使他只能是加以保護的法律的時候,則保民官制就會蛻化為暴君制。在斯巴達還能保持它的風尚時,監察委員的龐大權力是不足為患的;但在腐化開始之後,那就加速了它的腐化。被這些暴君們所殺害的阿基斯,終於由他的繼承者複了血仇;監察委員們所犯的罪行與所受的懲罰,同等地加速了共和國的滅亡;於是到克裡奧門尼斯之後,斯巴達就再也無可稱道了。羅馬也是經歷了同樣的道路滅亡的;而且保民官以法令所篡奪的過度的權力,靠著原是為了自由而制訂的法律的幫助,最後竟成為那些摧毀了自由的皇帝們的保障了。至於威尼斯的十人會議,則它是一種血腥的法庭,它對於貴族與對於人民是同樣地可怖;而且當它墮落之後,它遠不是高尚無私地在保護法律,反而只是在暗中進行那些駭人聽聞的勾當。

  保民官制,正像政府一樣,會隨著它的成員的增多而削弱。羅馬人民的保民官,最初人數是兩個,後來是五個,他們還希望把這個數目再增加一倍;而元老院也就讓他們這樣做,元老院料定他們會彼此掣肘的,後來的情形果然不出所料。

  要防止如此之強而有力的團體篡奪大權,最好的方法——而這樣的一種方法至今還不曾有任何一個政府注意過——就是不讓這種團體成為永久性的,而是規定它必須有各種宣告它中斷的間歇期。這些間歇期也不應該太長,以免使濫用職權得以有時間滋長;它們可以由法律來規定,使人能在必要時很容易通過非常委員會加以縮短。

  這種方法在我看來並沒有什麼不便,因為正如我已經說過的,保民官制既不構成體制的一部分,所以去掉之後也不會損害體制;而且這種方法在我看來還是有效的,因為一個新恢復起來的行政官並不是從他的前任所具有的權力出發,而是從法律所賦予他的權力出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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