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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論羅馬人民大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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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規定的原因不需要再作解釋了。第二條乃是一項政策措施;這樣,在節日與市集的日子就不許舉行人民大會,因為這時鄉村的人們都進羅馬城去辦自己的事,所以沒有時間能到公共會場上來呆一天。由於有第三條,元老院便可以約束一個高傲而激動的民族,並且可以及時抑制要謀反的保民官的狂熱;然而保民官卻也找出了各種辦法來擺脫這種束縛。法律與首領的選舉,絕不是提請人民大會議決的唯一事項;羅馬人民還篡取了政府最重要的各種職能,我們可以說,歐洲的命運便是在他們的大會裡規定的。開會目的的多樣性,就使得這些會議根據其所要表決的事情而採取各種不同的形式。 要評判這些不同的形式,只須加以比較就夠了。羅穆魯斯創設庫裡亞的用意,是要以人民遏制元老院,又以元老院遏制人民,而他自己則同等地駕馭這二者。於是,他便通過這種形式賦予了人民以整個數量上的權威,用以平衡他所留給貴族們的權勢上的與財富上的權威。然而,按照國君制的精神,羅穆魯斯仍然是留給了貴族們以更多的便利,因為貴族們的受保護者可以影響到投票的多數。這種值得讚美的保護主與受保護者的制度,真是一項政治的與人道的傑作;沒有這種制度的話,與共和國的精神是如此之背道而馳的貴族制就無法維持了。唯有羅馬才有這種榮譽為全世界做出來這樣優異的榜樣,這一制度從未造成過流弊,但也永遠不曾為後人所仿效。 這種庫裡亞的形式既然在王政時期一直存在到塞爾維烏斯的時代為止,而塔爾幹王朝末期的統治又根本不被人認為是合法的;所以一般就以legescuriatN(庫裡亞法)這個名詞來指王政時期的法律。 在共和時期,庫裡亞經常只限於四個城市部族,而且僅只包括羅馬城的民眾;所以這些庫裡亞既不能與作為貴族之首的元老院相適應,也不能與雖然是平民但卻是作為富裕公民之首的保民官相適應。因而它們便喪失了信用,它們威信掃地到了這種地步,竟致它們的三十名役吏集合起來就做出了庫裡亞大會所應該做的事情。 百人團的劃分法是如此之有利於貴族制,以致人們起初很難看出:人民大會既然是以百人團大會為名,而執政官、監察官和其他的象牙行政官又都是由它選出的,那末何以元老院在其中卻始終不能佔優勢。事實上,構成了全體羅馬人民六個級的這一百九十三個百人團,第一級就占了其中的九十八個;而且既然是只按百人團來計票,所以第一級一個級就超過了所有其他各級票數的總和。當第一級所有的百人團意見都一致的時候,人們乾脆就不再計算票數了;最少數的人所決定的事,便被通過成為大多數人的決議。因而我們可以說,在百人團大會裡一切事情之由金錢的多少來規定,要遠甚於其由票數的多少來規定。 然而,這種極端的權威卻有兩種方法可以緩衝。首先,保民官照例是,而且大多數的平民也總是屬富有者的等級的;所以他們便在這第一級裡面與貴族們的威信分庭抗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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