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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論羅馬人民大會(2)


  這條準則本是卓越的;但它卻被推行得太過分了,以致終於產生了一種變化,而且的確還是政制上的一種流弊。

  首先,監察官在長期掌握了任意把公民從一個部族轉移到另一個部族的權利之後,竟允許大部分人自行編入他們所願意參加的部族;這種許可確乎是毫無好處的,而且還剝奪了監察權最大的能力之一。此外,權貴們既然都把自己編入了鄉村部族,而被釋放的奴隸們成為公民之後,又和民眾一起留在城市部族裡;於是部族,一般說來,便不再是地方性的或者區域性的了。但是大家都已經如此之混雜在一起,以致人們除了根據登記簿而外便無法分辯各個部族的成員;從而部族一詞的觀念便由實物的轉化為人身的,或者不如說,差不多變成徒擁虛名了。

  還有,城市部族既然地位更方便,所以在人民大會裡常常也是最有勢力的,並且還會把國家出賣給不惜向其中的無恥敗類賄買選票的那些人的。

  至於庫裡亞,則創制者既已制定每一部族都有十個庫裡亞,所以當時在城牆範圍以內的全部羅馬人民就構成了三十個庫裡亞;每個庫裡亞各有其自己的廟宇、神祇、官吏、祭司及其稱為大路節的節日,這一節日類似後來鄉村部族中所有的那種鄉村節。

  到了塞爾維烏斯的新的劃分時,三十這個數目既不能均等地分配在他的四個部族裡,所以他也就根本無意去觸動它們;於是與部族相獨立的庫裡亞,就成了羅馬居民的另一種劃分方式。然而,無論是在鄉村部族中,還是在構成這些鄉村部族的人民中,都絕不發生庫裡亞的問題;因為這些部族既已變成了純粹的民事組織,而且又已採用了另一種制度來徵集部隊,所以羅穆魯斯的軍事性的劃分就成為多餘的了。這樣,雖然每個公民都編制在一個部族裡,然而卻常常沒有一個是在庫裡亞之內的。塞爾維烏斯還做了第三種劃分,這和前面的兩種沒有任何關係,但由於它的作用,卻成為其中最重要的一種。他把全體羅馬人民分為六級,這六級既不是按地區也不是按人身,而是按財富來區分的。從而前面各級全是富人,後面各級全是窮人,而中間各級則是擁有中等財富的人。這六個等級又再分為一百九十三個另外的團體,稱為百人團;這些團體又是這樣分配的:第一級獨佔其中的半數以上,第末級則只構成其中的一個團。這樣,我們便看到人數最少的一級乃是團數最多的一級,而整個的第末一級卻只能算作一個次級的劃分單位,儘管這一個級就包括了羅馬居民的過半數。 為了使人民不至於識透最後面這種形式的結果,塞爾維烏斯就設法賦予它以一種軍事的氣氛:他在第二級中插入了兩個甲胄士百人團,在第四級中插入了兩個軍械士百人團;除了末一級以外,在每一級中他都區分開青年與老年,也就是說,區分開那些有義務服兵役的人與那些已經達到法定免役年齡的人;這種區分要比財富的區分更有必要經常地進行人口普查和統計;最後他還要求會議在瑪爾斯教場上召開,而且所有達到服役年齡的人都須攜帶武器與會。

  塞爾維烏斯之所以不在末一級中也同樣地進行這種區分青年和老年的原因,就在於人們決不讓構成末一級的民眾也有拿起武器保衛祖國的榮譽;必須是先有家園,然後才能獲得保衛家園的權利。至於點綴著今天各國國王軍隊裡的那些數不清的乞丐隊伍,恐怕其中不會有一個是不被羅馬人鄙夷地從他們的步兵隊裡驅逐出去的吧,因為當時的兵士乃是自由的保衛者啊。然而,在最末一級之中,還可以區別無產者和那些叫作「按人頭計數」的人。前者還不是完全淪於一無所有的人,至少還在向國家提供公民;有時候在緊急關頭,甚至於還提供兵士。至於那些全然一無所有的人,那些除非按人頭便無法計數的人,他們就完全被認為是毫無地位的了;到了馬留烏斯才是第一個肯徵募他們入伍的人。

  我們在這裡並不判斷這第三種計數辦法的本身是好是壞;但我相信可以斷言,如果不是早期羅馬人的純樸的風尚、他們的大公無私、他們對農業的興趣、他們對於商業與牟利的鄙視,這種辦法就不能付之實踐。近代又有哪一個民族,他們的貪得無厭、棲惶不安、陰謀詭計、無休無止的浮沉變幻、永遠不斷的枯榮反復,是能夠使這樣一種制度延續上二十年之久,而又不致於顛覆整個國家的呢?我們還必須指出,在羅馬,風尚與輿論要比這種制度更有力量,同時也糾正了這一制度的弊病;並且富人過分炫耀了自己的富有,就會貶到窮人的等級裡去的。

  從這一切便很容易理解,何以人們差不多總是只提到五級,雖然事實上是有六級的。第六級既不向軍隊提供兵士,又不在瑪爾斯教場上投票,而且在共和國裡也幾乎沒有任何用處,所以也就不大被人當作一回事了。

  羅馬人民的各種不同的區分便是如此。現在就讓我們來看它們在大會中所起的作用。這些合法召集的大會就叫作人民大會;它們通常是在羅馬公共會場上或是在瑪爾斯教場上舉行,分為庫裡亞大會、百人團大會和部族大會三種;這要看它的召開是依據這三種形式中的哪一種而定。庫裡亞大會是羅穆魯斯的創制,百人團大會是塞爾維烏斯的創制,部族大會則是人民的保民官的創制。任何法律唯有人民大會才能批准,任何行政官唯有人民大會才能選舉;而且既然沒有一個公民是不編入某一個庫裡亞、某一個百人團或某一個部族之內的,因此每個公民都不能被排除投票權,因此羅馬人民在法律上與事實上都真正是主權者。

  為了使大會得以合法地召開,為了使它的行為具有法律的力量,就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是召集大會的團體或行政官必須賦有為此所必需的權威;第二是大會必須在一個法定的日期舉行;第三是占卜必須是吉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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