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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論投票


  從上一章可以看出,處理一般事物的方式就足以確切地標明道德風尚的實際情況以及政治體的健康狀態。在大會裡人們越是能和衷共濟,也就是說人們的意見越是趨於全體一致,則公意也就越占統治地位;反之,冗長的爭論、意見分歧和亂吵亂鬧,也就宣告了個別利益之占上風和國家的衰微。當國家的體制之中包括有兩個或更多的等級的時候,——例如羅馬的貴族與平民,他們的爭執即使是在共和國最美好的時代裡也經常擾亂著人民大會,——則上述這一點似乎不太顯著。然而這種例外多半只是外表的而不是真正的;因為這時候由於政治共同體內在的缺陷,可以說是一國之內有了兩個國家。上述這一點對於這兩者合起來說雖然不是真確的,但對於它們每一個分別來說卻是真確的。而且實際上,即使是在最動盪的時代,但只要元老院不加干涉,人民的投票總是進行的很平靜的,並且總是按多數起來表決的;公民們既然只有一種利益,人民便只有一種意志。

  但循環到了另一個極端,也會出現全體一致。那就是當公民全都淪于奴役狀態,既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時候。這時候,恐怖和阿諛把投票變成為一片喧囂;人們不再討論了,人們不是在讚頌就是在咒駡。羅馬皇帝治下的元老院,其表示意見的可恥方式便是如此。有時候它那做法又是謹慎得荒誕出奇。塔西佗曾指出,在奧東的治下,元老們在爭相詈罵維梯留斯的時候,竟至同時嚷成一片可怕的喧嘩,為的是萬一維梯留斯作了主子的話,他也無從知道他們每個人都說了些什麼話。

  從這些不同的考慮裡,便產生一些準則;我們應該依據這些準則,按辯認公意的難易程度以及國家盛衰的情況,來規定計算票數和排比不同意見的方式。

  唯有一種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須要有全體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會公約。因為政治的結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願的行為;每一個人既然生來是自由的,並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別人在任何可能的藉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認可就役使他。斷言奴隸的兒子生來就是奴隸,那就等於斷言他生來就不是人。

  可是,如果在訂立社會公約的時候出現了反對者的話,這些人的反對也並不能使契約無效,那只不過是不許把這些人包括在契約之內罷了;他們是公民中間的外邦人。但是在國家成立以後,則居留就構成為同意;而居住在領土之內也就是服從主權。

  除去這一原始的契約而外,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一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但是人們會問:一個人怎麼能夠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並不是屬￿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對者怎麼能夠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為他們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說,這個問題的提法是錯誤的。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違反他們的意願而通過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們若膽敢違犯其中的任何一條都要受到懲罰的法律。國家全體成員的經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為如此,他們才是公民並且是自由的。當人們在人民大會上提議制定一項法律時,他們向人民所提問的,精確地說,並不是人民究竟是贊成這個提議還是反對這個提議,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這個公意也就是他們自己的意志。每個人在投票時都說出了自己對這個問題的意見,於是從票數的計算裡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與我相反的意見若是占了上風,那並不證明別的,只是證明我錯了,只是證明我所估計是公意的並不是公意。假如我的個別意見居然勝過了公意,那末我就是做了另一樁並非我原來所想要做的事;而在這時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

  當然,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徵仍然存在於多數之中;假如它在這裡面也不存在的話,那末無論你贊成哪一邊,總歸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前面在說明人們在公共討論中是怎樣以個別的意志代替公意的時候,我已經充分指出了預防這種流弊的實際方法後面我還要再加以論述。至於可以宣告這種意志的投票比例數,我也已經給出了測定它所應根據的各種原則。一票之差可以破壞雙方相等,一票反對也可以破壞全體一致。然而介乎全體一致與雙方相等之間的,卻還有許多種數字不等的分配,而對於其中的每一種,我們都可以按照政治體的情況與需要來確定這個數字。

  有兩條普遍的準則可供我們規定這一比率:一條是,討論愈是重大,則通過的意見也就愈應當接近於全體一致;另一條是,所涉及的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決,則所規定的雙方票額之差也就愈應該縮小,在必須馬上做出決定的討論中,只要有一票的多數就夠了。這兩條準則中的前一條似乎更切合於法律,而後一條則似乎更切合於時務。但無論如何,都必須依靠兩者的結合才能確定我們可以宣佈其為多數的最好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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