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盧梭 > 社會契約論 | 上頁 下頁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權的方法


  從以上的闡述中,就可以得出與第十六章一致的結論:即,創制政府的行為絕不是一項契約,而只是一項法律;行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委任他們,也可以撤換他們。對於這些官吏來說,絕不是什麼訂約的問題,而只是服從的問題;而且在承擔國家所賦予他們的職務時,他們只不過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而並沒有以任何方式來爭論條件的權利。

  因此,當人民創制一個世襲政府的時候,無論是一個家族世襲的國君制也好,抑或是某一等級公民世襲的貴族制也好,人民所採取的行動絕不是任何協定,——那只是人民所賦予行政機構的一種臨時的形式,直到人民願意另行加以規定時為止。

  誠然,這種改變總是很危險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經變得與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則就千萬不要觸動已經確立的政府。然而這種考慮只是一種政治的準則,而絕不是權利的規定;並且國家也無需把政治權威交給它的首領們,正如同無需把軍事權威交給它的將領們一樣。

  同樣真確的是,在這類情況之下,人們不會有那麼多的小心謹慎來遵守各種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為與叛亂的騷動區別開來,把全體人民的意志與派系的叫囂區別開來。尤其是在這裡,對於可厭的情況又不得不給予在最嚴格的權利之下人們所不能加以拒絕的東西;而且也正是從這種義務中,君主才得到了極大的方便,可以不顧人民而保持自己的權力,人們還不能說他是篡奪了權力。因為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過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非常容易把它們擴大,並以公共的安全為藉口來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會;從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種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製造的不正常的狀態,來假定那些因恐懼而緘默的人都是表態在擁護他,並且對那些敢於講話的人進行懲罰。十人會議就是這樣的;起初他們當選的任期是一年,嗣後又延長一年,終於便不再允許人民大會集會,以期永世保持他們的權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後,遲早都是用這種簡便的方法來篡奪主權權威的。

  我在前面所談過的定期集會,是適用於防止或者推延這種不幸的,尤其是當這種集會並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續的時候。因為這時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開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壞者和國家的公敵了。

  這種只能是以維護社會條約為目的的集會,永遠應該是以兩個提案而告開始;這兩個提案絕不能取消,並且要分別地進行表決。

  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保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們繼續當政嗎?」

  我這裡所假設的乃是我認為已經證明過了的東西,那就是:在國家之中,並沒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廢除的,即使是社會公約也不例外;因為如果全體公民集合起來一致同意破壞這個公約的話,那末我們就不能懷疑這個公約之被破壞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至於認為每個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個成員的國家,並且在離開國土時就重新獲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財富。如果說集合在一起的全體公民竟不能做他們每個人分別開來所能做的事,那就未免太荒謬了。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