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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論政府的創制絕不是一項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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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一旦確立之後,就必須同樣地確立行政權;因為行政權只能由個別的行為來運用,而並不屬立法權的本質,所以它很自然地是與立法權相分離的。主權者,作為主權者來考慮,假如可能具有行政權的話;那末,權利與事實就會混淆不清,以致於人們再也弄不清楚什麼是法律,什麼不是法律了。於是這種變了質的政治體就會很快地成為暴力的戰利品,雖然政治體原是為了反對暴力而創立的。 全體公民既然根據社會契約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體就可以規定什麼是全體所應該做的事,同時又沒有一個人有權利要求別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這是使政治體得以生存與活動所必不可少的權利;主權者在創立政府時所賦予君主的,就正好是這種權利。 有很多人認為,創設政府的行為乃是人民與他們給自己所加上的首領之間的一項契約;由於這一契約,人們便規定了雙方間的條件,即一方有發號施令的義務,而另一方有服從的義務。但我確信,人們將會承認這是一種奇怪的締約方式。讓我們且看這種見解是不是站得住吧。 首先,最高無上的權威是不能加以改動的,正如它是不能轉讓的一樣;限制它也就是摧毀它。說主權者給自己加上一個在上者,這種說法乃是荒謬的、自相矛盾的;自己使自己負有服從一個主人的義務,那就是使自己又恢復了完全的自由。 再者,顯而易見,這種人民與某某人之間的契約乃是一件個別的行為。由此可見,這一契約既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權的行為,因而它也就是不合法的。 還可以看出,締約者雙方相對間都只處於唯一的自然法之下,而彼此之間的相互協定又沒有任何保證;這就在各個方面全都是與政治狀態相違背的。手裡掌握權力的人既然永遠都是執行契約的主人,這就無異是以契約這個名稱加之於這樣的一種行為,即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說:「我把我的全部所有都給你,條件是隨便你願意還給我多少都可以。」 一個國家中只能有一個契約,那就是結合的契約;而這個契約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約。我們無法想像任何另一個公共契約是不會破壞最初的契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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