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盧梭 > 社會契約論 | 上頁 下頁
第十五章 論議員或代表


  一旦公共服務不再成為公民的主要事情,並且公民寧願掏自己的錢口袋而不願本人親身來服務的時候,國家就已經是瀕臨毀滅了。需要出征作戰嗎?他們可以出錢雇兵,而自己呆在家裡。需要去參加議會嗎?他們可以推舉議員,而自己呆在家裡。由於懶惰與金錢的緣故,他們便終於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 正是由於商業與工藝的擾攘、由於唯利是圖、由於柔弱而貪圖享受,人身的服務才被轉化為金錢。人們拿出來自己的一部分收益,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出錢吧,不久你就會得到枷鎖的。錢財這個字眼是奴隸的字眼;在城邦裡是不知道有這個字眼的。在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家裡,一切都是公民親手來做,沒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錢的。他們遠不是花錢來免除自己的義務,反而是花錢來親身履行自己的義務。我距離通常的觀念委實是太遠了;我相信勞役要比租稅更不違反自由。

  國家的體制愈良好,則在公民的精神裡,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於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於會大大減少的,因為整個的公共幸福就構成了很大一部分個人幸福,所以很少還有什麼是再要個人費心去尋求的了。在一個政績良好的城邦裡,人人都會奔向大會去的;而在一個壞政府之下,就沒有一個人願意朝著那裡邁出一步了,因為沒有人對於那裡所發生的事情感到興趣,因為人們預料得到公意在那裡是不會佔優勢的,而且最後也因為家務的操心吸引住了人們的一切。好法律會使人制訂出更好的法律,壞法律則會導致更壞的法律。只要有人談到國家大事時說:這和我有什麼相干?我們可以料定國家就算完了。

  愛國心的冷卻、私人利益的活動、國家的龐大、征服、政府的濫用權力,這些都可以使我們想像到國家議會中人民的議員或代表的來路。他們也就是在某些國家裡人們所公然稱為的第三等級。這樣竟把兩個等級的特殊利益擺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卻只占第三位。

  正如主權是不能轉讓的,同理,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麼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議員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辦事員罷了;他們並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後,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於零了。在他們那短促的自由時刻裡,他們運用自由的那種辦法,也

  確乎是值得他們喪失自由的。

  代表的觀念是近代的產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於那種使人類屈辱並使「人」這個名稱喪失尊嚴的、既罪惡而又荒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國裡,而且甚至於在古代的君主國裡,人民是從不曾有過代表的,他們並不知道有這樣一個名詞。在羅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聖,人們甚至於從不曾想像過他們會篡奪人民的職能,而且他們在那樣廣大的人群之中也從來不曾試圖對於自己作為首領的地位來一次全民投票;——這一點是非常之獨特的。可是,根據革拉古時代所發生的情況,即有一部分公民竟從屋頂上進行投票,便可以判斷人多數眾有時候會造成怎樣的麻煩了。

  在權利與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這些明智的人民會以恰當的措施來安排一切,他們會讓他們的役吏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為他們無須害怕他們的役吏會想要代表他們。

  然而,為了說明保民官有時候是怎樣代表人民的,我們只須設想一下政府是怎樣代表主權者的就夠了。法律既然只不過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顯然,在立法權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權力上,則人民是可以並且應該被代表的,因為行政權力不外是把力量運用在法律上而已。從這一點便可以看出,在仔細加以考察之後,人們就會發現很少有幾個民族是有法律的。無論如何,我們可以肯定,保民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權力,所以永遠不能以其職務上

  的權利來代表羅馬人民,除非是他篡奪了元老院的權利。

  在希臘人那裡,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來做;他們不斷地在廣場上集會。他們生活在溫和的氣候裡,他們絕不貪求;奴隸們在做他們的勞動;他們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既已不再有這種同樣的便利,又怎麼還能保持同樣的權利呢?你們那種更嚴酷的氣候使得你們有著更多的需要,公共會場一年之內有六個月是無法駐足的,你們的含混不清的言語不可能在露天場上被人聽清楚;你們關心自己的收入遠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們害怕被人奴役也遠不如害怕貧困。什麼!難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維持嗎?也許是的。

  是兩個極端相互接觸了。凡是自然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事物都會有其不便,而文明社會比起其他一切來就更加如此。的確是有這種不幸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以別人的自由為代價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隸極端地作奴隸,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斯巴達的情況就是如此。至於你們這些近代的人民,你們是根本沒有奴隸的,然而你們自己就是奴隸;你們以你們自己的自由償付了他們的自由。你們曾大事誇耀你們的這種偏好,然而我發現其中卻是怯懦更多於人道。

  所有這一切,我的意思絕不是說非有奴隸不可,更不是說奴役權是合法的,因為我已經證明了恰好與此相反。這裡我只是說明,何以自以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沒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麼樣,只要一個民族舉出了自己的代表,他們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們就不復存在了。仔細考察了一切之後,我認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否則,主權者今後便不可能在我們中間繼續行使他自己的權利。但是,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話,它不會被人征服嗎?不會的!下面我就要說明,人們怎樣能夠把一個大民族的對外力量與一個小國的簡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結合在一起。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