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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


  集會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確定了國家的體制;但這是不夠的。他們已經建立了一個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勞永逸地提供了選擇行政官的辦法;這也還是不夠的。除去意外情況所可能需要的特別集會之外,他們還必須有固定的、按期的、絕對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會,從而到了規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據法律召開會議,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續。

  但是,除了這種純屬按期舉行的法定集會之外,其他一切的人民集會——即凡不是由負有這種責任的行政官依法定形式所召集的人民集會——就都應該認為是非法的,而且它所決定的一切也都應該認為是無效的;因為召集會議的命令本身就應當是根據法律的。

  至於合法集會次數的多少,則取決於多方面的考慮,在這一點上我們無法作出確切的規定。我們只能一般地說,政府愈是有力量,則主權者就愈應該經常地表現他自己。

  也許人們會向我說,這對於僅有一個城市的國家可能很好,但是如果國家包括有許多城市,又該怎麼辦呢?我們是把主權權威分開來呢?還是應當使之集中於一個城市,並使所有其他的城市都隸屬於它呢?

  我回答道:我們應該既不用前一種方法,也不用後一種方法。首先,主權權威只有一個;我們分割它,就不可能不毀滅它。其次,一個城市,正如一個國家一樣,是不可能合法地隸屬於另外一個城市的;因為政治體的本質就在於服從與自由二者的一致,而臣民與主權者這兩個名詞乃是同一意義的相關語,這兩種觀念就結合為公民這一名稱。

  我還要回答說,把許多城市結合成為一個唯一的城邦,總歸是壞事;而且想要進行這種結合時,人們也無法自詡可以避免種種天然的不方便。絕不能以大國的濫用權力為藉口來反對主張只要小國的人。然而又怎樣才能使小國有足夠的力量來抵禦大國呢?那就得像往昔希臘的城市抵抗過大王那樣,那就得像晚近的荷蘭和瑞士曾經抵抗過奧地利王朝那樣。

  不過,人們如果不能把國家縮小到恰當的疆界之內的話,那末就還有另一種辦法:那就是根本不許有一個首都,而是把政府輪流地設在每個城市裡,並在各個城市裡一一地召集全國會議。

  使人口平均分佈在領土上,使同樣的權利普及於各個地方,使到處都享有富足與生命;唯有這樣,國家才能成為既是盡可能最強而有力的,而同時又是盡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國家。請記住:城市的高牆厚壁都只是由鄉村房屋的斷井頹垣而構成的。每當我看見京城裡興建一座宮殿,我就仿佛看到了這是把整個的國土淪為一片廢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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