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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論政治體的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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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傾向便是如此。如果斯巴達和羅馬都滅亡了,那末,還有什麼國家能夠希望亙古長存呢?假如我們想要建立一種持久的制度的話,就千萬不要夢想使它成為永恆的吧。為了能夠成功,就不要去嘗試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詡能賦予人類的作品以人類的事物所不允許的堅固性。 政治體也猶如人體那樣,自從它一誕生起就開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內就包含著使它自己滅亡的原因。但是這兩者卻都能具有一種或多或少是茁壯的、而又適於使本身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得以自保的組織。人體的組織是大自然的作品;國家的組織則是人工的作品。延長自己的生命這件事並不取決於人;但是賦給國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組織,從而使它的生命得以盡可能地延長,這件事可就要取決於人了。體制最好的國家也要滅亡的,但比起別的國家來要遲一些,假如沒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話。 政治生命的原則就在於主權的權威。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則是國家的大腦,大腦指使各個部分運動起來。大腦可能陷於麻痹,而人依然活著。一個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著;但是一旦心臟停止了它的機能,則任何動物馬上就會死掉。國家的生存絕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權。過去的法律雖不能約束現在,然而我們可以把沉默認為是默認,把主權者本來可以廢除的法律而並未加以廢除看作是主權者在繼續肯定法律有效。主權者的一切意圖一經宣佈,只要他沒有撤銷,就永遠都是他的意圖。 人們何以會那樣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為這個緣故了。人們願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優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權者不是在始終不斷地承認這些法律有益的話,他早就會千百次地廢除它們了。這就是何以在一切體制良好的國家裡,法律不但遠沒有削弱,反而會不斷地獲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證明了這裡不再有立法權,而國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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