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盧梭 > 社會契約論 | 上頁 下頁
第十章 論政府的濫用職權及其蛻化的傾向


  既然個別意志總是不斷地在反對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繼續不停地在努力反對主權。這種努力越加強,則體制就改變得越多;而且這裡既然根本沒有別的團體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並與之相平衡,因此遲早總有一天君主終於會壓倒主權者並毀壞社會條約的。這就是那種內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之所在,它從政治體一誕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趨向於摧毀政治體,就和衰老與死亡最後會摧毀人的身體一樣。

  一個政府的蛻化有兩條一般的途徑,即政府的收縮,或者國家的解體。

  當政府由多數過渡到少數的時候,也就是說,由民主制過渡到貴族制以及由貴族制過渡到王政的時候,政府便會收縮。這本來是政府的天然傾向。假如政府是由少數退回到多數,那末,我們就可以說它是鬆弛了;然而這一逆轉過程是不可能有的。

  事實上,一個政府是絕不會改變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過於衰微,以致於無法繼續保持原狀的時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擴張的過程中還要使自己鬆弛的話,政府的力量就會全部化歸烏有,並且它本身也就更難於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須隨著政府力量的耗損程度而加以補充和緊縮,否則,這個力量所維繫的國家就會淪於毀滅。國家解體的情況,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出現。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國家而篡奪了主權權力。這時就產生了重大的變化;這時就不是政府在收縮,而是國家在收縮了。就是說大的國家解體了,而在大的國家之內就形成了另一個僅只是由政府的成員所構成的國家,這個國家對於其餘的人民來說,就只能是他們的主人,是他們的暴君。因而,從政府篡奪了主權的那個時刻起,社會公約就被破壞了;於是每個普通公民就當然地又恢復了他們天然的自由,這時他們的服從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義務的了。

  當政府的成員們分別地篡奪了那種只能由他們集體加以行使的權力時,也會出現同樣的情況;這同樣是一種違法,並且還能造成更大的混亂。這時候,可以說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時國家的分裂也不亞於政府,它不是滅亡就是改變形式。

  當國家解體的時候,政府的濫用職權——不論它是什麼樣的濫用職權——就通稱為無政府狀態。與此有別,民主制

  則蛻化為群氓制,貴族制則蛻化為寡頭制。我還應當補充說,王政就蛻化為暴君制;但是最後這個名詞是含糊不清的,需要加以解釋。

  在流俗的意義上,一個暴君就是一個不顧正義、不顧法律而用暴力實行統治的國王。但在嚴謹的意義上,一個暴君則是一個僭據王權但沒有權利享有王權的人。希臘人的暴君一詞,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權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臘人便稱之為暴君,不管他們是好是壞。暴君和篡奪者是兩個十足的同義語。

  為了給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稱,我要把王權的篡奪者稱為暴君,而把主權權力的篡奪者稱為專制主。暴君是一個違背法律干預政權而依照法律實行統治的人;專制主則是一個把自己置於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專制主,但專制主則永遠都是暴君。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