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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的分類


  在前一章中我們已考察過了,為什麼要按構成政府成員的人數來區分政府的各種不同類別或不同形式;在這一章中還要考察怎樣來進行這種分類。

  首先,主權者可以把政府委之於全體人民或者絕大部分的人民,從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於個別的單純的公民。這種政府形式,我們名之為民主制。

  再則,也可以把政府僅限於少數人的手裡,從而使單純的公民的數目多於行政官,這種形式就稱為貴族制

  最後,還可以把整個政府都集中於一個獨一無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餘的人都從他那裡取得權力。這第三種形式是最常見的,它就叫做國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們應該指出,所有這幾種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兩種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變動的,甚至還有相當大的變動幅度。因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體人民,也可以縮小到人民的半數;而貴族制則可以從人民的半數無限制地縮小到極少數的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劃分。斯巴達按它的憲法,是經常有兩個王的;而我們也看到在羅馬帝國甚至於同時有八個皇帝,但我們並不能說羅馬帝國是分裂的。因此,每種政府形式總有某一點是與另一種形式相重疊的;並且我們可以看出,在這僅有的三種名稱之下,政府實際上所能包含的各種不同的形式,其為數正如國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數目是一樣地多。

  此外還有:由於同一個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某種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則以另一種方式施政;於是這三種形式相結合的結果便可以產生出大量的混合形式,其中的每一種都可以由這些簡單的形式繁殖出來。 關於什麼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個時代裡,人們曾經有過許多爭論,而並沒有考慮到它們之中的每一種形式在一定的情況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種情況下又可以是最壞的。

  如果在不同的國家裡,最高行政官的人數應該與公民的數目成為反比;那末,一般說來,民主政府就適宜于小國,貴族政府就適宜於中等國家,而君王政府則適宜於大國。這條規律是立刻就可以從原則裡得出來的。然而,又怎麼樣計算那些可能構成例外的許多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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